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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翠屏区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迟延利息违法[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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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9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在2024年12月,宜宾市金东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就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象鼻街道办事处迟延履行国家赔偿的利息,但翠屏区人民法院至今拒绝受理。
多次反映方才回复称,判决书没有规定,所以不能受理。请问,是判决书的规定大,还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大?如此简单的法律常识,作为人民法院,都不懂吗?如此理由,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请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执行,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又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再看人民法院案例库四川省高院(2023)川执复109号案件,四川高院认为:迟延履行利息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利息,只要债务人存在迟延履行的客观事实,债权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除执行裁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外,又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检索相关案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执复140号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7执22号《执行裁定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执复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等,即使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未写明迟延履行的后果的,但执行中法院均是支持迟延履行利息的。

作为普通老百姓,在执行中,不履行付款义务,都应支付迟延利息,作为人民政府,理应带头履行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如果行政赔偿不用支付迟延利息,那行政机关完全可以无限期拖延,反正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显然与我国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与诚信政府、法治政府背道都而驰,又何以要求老百姓诚信守法呢?

因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迟延利息,不论是程序上还是法律上都存在问题,依法应当纠正,应尽快启动立案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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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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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你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处理情况请联系0831-3541080咨询了解。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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