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学习·冤假错案线索倒查清查·50年
四川重大瑕疵案件或不合格裁判将追责法官 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2015年03月02日 15时12分来源:
人民网-四川频道
今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强化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落实司法改革中对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
《追究办法》对案件质量责任的追究范围、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从重和从轻情节、追责程序以及终身责任制等做了规定。根据《追究办法》,全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以及卷宗制作等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或裁判文书质量问题,在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评查中被初评为不合格、重大瑕疵案件或不合格裁判文书,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将被追究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承担质量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承办法官等,裁判文书的签发人和院庭领导等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将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纠错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岗位目标扣分、绩效奖金扣减、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定期限内取消晋职晋级、离岗培训、调离审判或执行岗位、免去审判职务等方式,而对于构成违法审判或者违反办案纪律的,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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