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安区公安局 受害人:李国林 身份证号:511602********1517 联系电话:18384526113、13882631029 报案地:广安区石笋派出所、于2025年5月12日已报警,未立案 被骗金额:现金支付金额,4600元 一、受骗经过 1.案发时间:2025年4月7日 2.诈骗手段: -自称:饮料、酒水配送中心业务员 -承诺: 1. 免费提供一台商用冰箱用于陈列饮料、酒水。 2. 每月支付店家电费补贴200元、酒水展示费500元。 3.重新装修门店招牌、安装货柜两组、送太阳伞1把。 4. 若所购酒水滞销,可无条件退货退款。优厚条件诱导,并要求商家一次性采购配套饮料、酒水,总价4666元。商家出于信任完成付款后(现金支付4600元),推销人交付冰箱及配套饮料、酒水,但未按约定履行后续义务。2025年4月8日尝试联系对方,发现对方票据上预留手机号为虚假信息,无法联系。 经走访发现广安区利民北路商家王XX(联系电话:13515263325)5月10日存在类似受骗经历,骗取金额3637元,2名商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出警人员均以“对方拿了酒水给你,你是成年人自愿支付货款为由未做相应的处理”并告知这不属于派出所职责范围内,要找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商局,受害商家5月12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说这个事情他们处理不了,没有对方信息无法处理;同样类似情况四川省其他区域公安局可以立案处理,南京警方“推销酒水送冰柜”诈骗案也已告破;为什么发生在我们广安区各部门相互推诿,让受害商家无处申辩;纵使诈骗人员就在不作为中猖狂行骗,行走在大街小巷,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推销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商家财物,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二、核心诉求 1.请求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2.查封涉案资金,退还我被骗的4600元。 三、提交的证据清单 1.货款清单(包含货款、及配送单门冰柜、电费700元、招牌、货柜、太阳伞等备注)。 2..酒水、冰箱照片及视频(证明【如无生产信息、无效制冷或无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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