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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长期实名举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公安局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而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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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期实名举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公安局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而无果
我是黄敏,从2013年起,我就以大量事实和证据,向资中县公安局(下称公安局),实名举报法院法官张小军、涉案人员周琴、桂树斌、李万光、谭秀英,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原法人查勇、经理李成、公司律师陈华朝等涉嫌官商勾结,为规避执行,联手弄虚作假,违法解封、伪造证据、毁灭庭审笔录、隐匿入股金300万元、无偿转移财产、大搞虚假诉讼,公开出售法院的冻结房、伪造了3份开发商售房合同等,一系列违法犯罪问题。2017年该局接案,但警官一直消极不作为,到了202335日,该局成立了专案组,但专案组为庇护犯罪分子查案避重就轻,强行转移话题,忽略案件核心问题。始终把案件定格在调查之中。到了2025214日前资中县政法委、信访局、社区主任、再次通知我于2025214日上午10点到资中县信访局开座谈会,还强调一定要来。既然是诚心解决问题,为什么能做主的政法委正书记文国云、副书记何浪飞和公安局正局长杨瑒都缺席?座谈会上专案组办案警官肖杰说:李万光、谭秀英夫妻对谭秀英之亲姐周琴进行92万元的借贷诉讼一案,虽然资阳中院只认定了其中的23万元系虚假诉讼,但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属刑事案件,得找检察院,还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就这样一推了之,坚持推诿扯皮不作为。让我参加这没完没了的座谈会,老是分析、探讨案例,了解案情和诉求,把我打造成祥林嫂,让我精神崩溃!让案件在系统外空转,把我逼上梁山!迫于无奈,我不得已历尽艰难,一次又一次来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实名举报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举报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关于周琴出售冻结房一事
   2025年2月14日的坐谈会上,公安局办案警官(肖杰)对周琴、桂树斌夫妻出售冻结房一事,回复的所谓调查结果还是:1)、该警官说周琴卖了资中法院的冻结房,属不知情,所以也就不为过。因法官张小军的违法解封,使周琴得以堂而皇之的公开出售了依法冻结的房子(a)、资中滨河花园的住房一套。(b)、资阳雁江区弘乐府公园1号住房一套。我案的庭审笔录虽然被法官张小军毁灭了,但我案开庭在先,即(2012年11月2日)且,我案是进行了诉前保全的。周琴夫妻出售冻结房在后,即(2012年11月16日)因我案涉及到保全费的问题,所以开庭时,法官张小军必须宣布保全了什么财产,而我为了讨回借款,也必须谈到如何处理保全财产的问题,这是开庭的必要程序,如果程序被张小军法官省略了,那么他又凭什么让周琴承担这笔5000元的诉前保全费?而我付了5000元的保全费,也必须要知道我申请的可供执行财产是否被法官查封了。由此可见,法官在开庭时不宣布被查封财产绝对是不可能的,所以周琴卖了这套冻结房,绝对不存在不知情。调查中警官们却忽略了法律规定里,还有一条是办案警官应该通过事实、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判定‘应当知道’。2)、周琴夫妻于2012年11月16日,卖冻结房给杨国金,卖房后过不了户,周琴也必须知道此房已被查封。再说到2015年10月8日,杨国金因为过不了户又追不回购房款,才起诉该夫妻。其间周琴陆陆续续一共归还了杨国金84300元,(2015)资中民初字3054号调解书,就是周琴出售冻结房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拒不履行罪的铁证。法官在审理此民事案中发现涉及刑事案问题,却不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法官黄先友笔下生花,把过不了户的真正原因(起诉状中载明“此房已被法院冻结”)改成“其他原因”几个字,一笔代过,巧妙地为犯罪分子消灾解难。却给我方造成了极大的麻烦,法官恶意篡改证据,让我有理没处说,有冤无法申。都是因为黄先友法官篡改证据这一重要细节被避重就轻的办案警官给忽略了。
二、周琴等伪造证据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周琴、桂树斌和公司原法人查勇,公司的委托律师(陈华朝)在资中执行局主持的听证会上作伪证、证明该夫妻在公司的股权为3%,入股金为90万元。而公司经理李成出具假证明,即(该夫妻在公司有10%的股权,入股金为90万元。此证明书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然工商局的验证报告和银行的打款凭证都显示该夫妻在公司的股权为10%,入股金为300万元。银行账户还显示周琴在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安特公司)还有入股金90万元(该子公司所有的股东都把自己的入股金打在查勇的账户上,银行是有据可查的。)所以周琴在公司入股金事实上是390万元。周琴伙同法官张小军、法人查勇等弄虚作假,故意把自己的390万元入股现金作假成为90万元(注:公司向法院出具的90万元的股权证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法官的查封文书也没有加盖法院的公章,都系无效文书。)对此,公安局刑警蔡大队长故意转移话题,把我要求调查并追究违法犯罪等问题,转移成我收债是否圆满的问题。他认为法院查了该夫妻名下股金90万元,和该夫妻资阳的一套房子,就已经够偿还我的执行标的了,理由是周琴在庭审后的几个月内,共归还了我25万元钱,就只还差我90万元,所以不存在隐瞒股权和入股现金,也就不存在超低价卖股权的问题。可事实是:我是诉前保全,我两案总金额是1256000元。法官张小军暗箱操作,进行的私自查封只有90万元,资阳的房子购价31万元,经法院拍卖后,除去办理房产证等费用,只剩下20余万元了。因此,法院执行回来的所谓“标的款”总共只有110万元。而我案的本金就是1256000元。还不包括我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资金利息等费用。还有另一:陈援越诉周琴夫妻案,本金15万元及利息5万元。另二:周琴的亲妹妹谭秀英、李万光夫妻在雁江区法院起诉周琴夫妻借款92万元及4万元利息一案。后来还来了钟秋萍案和杨国金案,这两案的本金和利息约40万元。试问:这点标的款够瓜分吗?周琴伙同张小军、查勇等弄虚作假,故意把自己的300万元入股现金作假成为90万元(注:此假股权证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试问:蔡大队长总结:“周琴遵纪守法,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这赞扬性定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难道公安局警官从2017年调查到今天为止,都没有查到2018年法院对公司作假,给予80万元的处罚。
众所周知,单位行为必须经办人签名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才能代表单位行为,那本案的执行书,只有经办法官张小军的签名,没有盖法院的公章,为何能够全权代表法院的行为?难道不加盖公章的废纸,只要落在法官的手中,就能产生强大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官名正言顺滥用职权!法官乱作为难道就不该被调查?被处罚?
资中法院执行局执法的荒唐无以伦比,处理案件的糊涂程度全国罕见,性质是严重的,带有明显的违法主观恶性,并造成相应后果,法院执行局从公司执行回90万元入股金,是无效文书导致的所谓结果,却得到公司、法院、公安局三方认可。在本案中,权驾驭法,张小军仅凭个人的签名,就省略了工商局的认证权威及评估公司的评估过程,直接把周琴在公司的股权认定为90万元。办案警官把调查周琴等涉嫌犯罪的重心,偏离成法院执行回来的90万元,够不够偿还我的债权的问题。蔡大队长居然作出:“周琴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股权90万元。”这样值得表扬的总结,是官官相护,是黑白颠倒,是惩善扬恶!这荒唐透顶的骚操作能符合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资中县公安局无视资中法院院长宋斌恶意更改对金安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原因
  我从2014年至今持续不断向各级法院、公安局(基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市局、公安厅、公安部)举报、申诉,状告法官张小军及公司法人查勇、经理李成、律师陈华朝为帮助桂树斌、周琴规避执行,他们联手弄虚作假,伪造股权证书,在法院的听证会上作伪证,向法院出具假证明,把该夫妻10%的股权作假成了3%,把入股现金390万元作假成90万元。法院经查实后,本应该在2014年依法对弄虚作假,扰乱司法程序的公司做出80万元的罚款处罚。然该院却拖至2018年因为我的不断举报,上访请求依法处理,法院无法再无视上级要求彻查的决定,最后为了包庇该公司才不得已以公司不配合执行为由,对其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这一违背事实的重大更改也被公安局办案警官给无视了。
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撤销资中法院对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8年初资中法院对公司作出罚款80万的处罚决定约一月余,内江中院严重失查,竟不顾事实与法律规定撤销了资中法院对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撤销属适用法律错误,此错误原因①、资中法院主持金安特公司相关人员召开解决我举报该公司作假案的协商会,居然不通知我这个当事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参加。(注:我是付了5000元财产保全费的查封人,也是此案中唯一的受害人,还是唯一的举报人。)资中法院越俎代庖,在无当事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谅解的情况下,为帮周琴、桂树斌清债,掩盖执行错误,在该院没有和我算账的情况下,以“司法救助”名义将股东替周琴代偿的40万元,强行冲抵我的债务替周琴清债。②、内江中院撤销处罚决定,前提条件必须是资中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公司争取得了当事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的谅解。然内江中院却无视此法条,忽略我这个当事人也是此案重要厉害关系人的存在。法官们官官相护,办案不讲原则,不讲道理,欺负老百姓无人做主。至今我仍未收到内江中院回复。其不闻不问的态度充分证明该院院长及主办法官懒政、渎职、消极不作为。司法公正何在?公安局的调查、处理报告何在?
四、李万光,谭秀英夫妻搞虚假诉讼
蔡大队长说虚假诉讼罪出台时间是2015年10月30日,李万光夫妻搞虚假诉讼的时间在前,【(注:2013年524日,周琴勾结李万元夫妻,伪造的(2013)雁江民初字1626号民事调解案(下称1626号案)】认为周琴等不应受到虚假诉讼法条规定的处罚。但事实证明该夫妻进行的虚假诉讼的起始时间是在虚假诉讼罪出台之前,但终结时间却是2018年3月,在虚假诉讼罪出台之后。详情如下:
李万光夫妻为借助法律武器抢劫我案标的款,他俩以1626号调解书为唯一依据,到资中法院向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2014)资中民初字第2997号,下称2997号案),但1626号案被雁江区检察院提起两次检察建议,历经了雁江区法院两次再审,直到(2018)川2002民再1号判决书(下称1号案)问世,1626号案的所有判决才彻底失去法律效力。(注:1号撤销了(2014)雁江民初再4号判决书(下称4号案),并驳回李万光、谭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又因4号案撤销了1626号案。即(1号案撤销了4号案,4号撤销了1626号案),导致2997号案失去了这唯一的法律支持点。因此,李万光夫妻瞒着我,到法院申请撤销此案。还因4号案被(2020)川20司惩复2号决定书(下称2号决定书),认定为虚假诉。从1626号案到1号案历经5年,这期间,李万光夫妻面对资中县法院和雁江区法院一直坚持虚假诉讼,但此行为一直未被公安局追究任何责任。
、李万光、谭秀英夫妻借款30万元给周琴、桂树斌夫妻一事系虚假借贷
李万光夫妻2012年10月,用自己房产证做担保给桂树斌贷款30万元,2013年6月6日又借现金给桂树斌还银行贷款30万元。可事实是这笔钱是桂树斌自己还给银行的,这笔钱根本就没有过李万光夫妻的账号,公安局怎么能认定为借款属实?因李万光先前已经借给周琴92万元了,穷得连工资卡都拿到银行作担保借款5万元,其中借了4.5万元给周琴,留下5千元作生活费。又因该夫妻要养就读于私立学校的儿子;要养买来的车子;要付购车款17万元;要支付借款利息,要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试问:他们又哪里来钱替桂树斌归还这笔30万元贷款?谭秀英和周琴是亲姐妹,她们间借钱不但全要写借条,还要算2分的月利息。现在该夫妻向外人借30万元替桂树斌还贷,可能不写借条?不付利息?
、关于桂树斌无偿转移车子的问题
警官说这车是桂洪英(系桂树斌亲妹妹)的。因有李万光夫妻作证,说桂树斌不会开车,桂洪英是到资中后借用桂树斌名买的,而车子是桂洪英的儿子在南宁使用。试问:警官对车主的认定能无视车管所的过户凭证而凭感觉或者听说?
七、资中法院坚持给错案捂盖子
法院支持(2020)川1025民再5号判决书,此判决作出,维护以4号案作为唯一依据而成立的2071号案的错误判决。原因1)、4号案已被1号案判决撤销并驳回原告李万光、谭秀英的一切诉讼请求,4号案还被2号决定书,认定为虚假诉讼。原因2)、(2019)川1025民监4号决定书,认为2071号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资中法院瞒上欺下,粉饰太平拒绝纠错,还谎报此案已处理。其实法院至今都没有让犯罪分子承担任何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上诉事实证明资中县公安局在调查周琴等人涉嫌多项犯罪一案中的确是严重失职、渎职,消极不作为,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故,我特请求各级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督察督办职责,监督资中县公安局依法严惩不法分子!还法律以威严、还我以公道!

黄敏身份证号码:511025********442x  电话号码:18981435232

                                                                                                                                                                                                                                      举报人:黄敏
                                                                     20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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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5-31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公安局严惩犯罪分子
 楼主| 发表于 2025-5-31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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