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倒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竟是社保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
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社保补缴没有任何时效,法院只认一个东西,你们的劳动关系存续了多少年,如果你们之间有10年的劳动关系,那你企业就该给他交10年的社保,他只认这一个标准,而且大家注意是员工从你公司离职之后,哪怕再过了三五年能不能再来告公司社保,注意也可以,因为社保他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他不受1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离职几年之后他还能反过来告你,只是最要命的玩意,他是终身追溯制,没有任何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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