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在看到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429号阳光江山金岸小区取得地下车位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号:201902267 图一)的情况下,本人购买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阳光江山金岸小区的地下车位,签订合同并已在房管局备案。但是至今尚未办理车位产权证。 咨询房管局工作人员后出具《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江山金岸小区地下车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的回复》,其中提到目前不能办理车位产权证的原因为“‘江山金岸’项目开发公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拍卖取得位于高坪区江东大道西侧D-5号地块(现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411号)。根据《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府发(2014]3)号文件规定,受让人应缴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价款。”图2 文件引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府发(2014]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问题提出: 1、该车位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是否可以根据前诉文件第1、2条是否可以确认该车位已缴纳《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江山金岸小区地下车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的回复》中所述的土地出让价款。 2、我方合同已经经过南充市房管局备案,是否亦可以确认为该土地出让价款已缴纳。 3、若以上均无法说明该车位具备买卖资格(卖方已缴纳相关税款及土地出让价款),那我们普通百姓应看什么证件才能确认我们购买的资产是合法合规的? 4、预售许可证既然可以出具,但是现在说土地出让价款未全额缴付,那其中难道构成渎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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