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强应案:司法与监察需回归公正轨道
在法治社会的构建进程中,每一个司法案件与监察处理结果都如同基石,承载着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许。然而,汤强应案件的出现,却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司法与监察领域可能存在的漏洞与偏差,亟待引起民众与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汤强应所涉中江县公益采砂场一案,本就因复杂的背景与特殊的决策备受瞩目。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特殊时期,中江县公益采砂场承担着保障砂石供应的重任,汤强应在 2010 年 5 月至 2013 年 2 月于回龙分场兼职。彼时,面对劳务方与周边群众的尖锐矛盾,县砂石领导小组制定了 “三车放一车” 决策,汤强应仅仅作为决策的传达者,却被认定违法犯罪,遭受开除公职和党籍的严厉处分。这一结果,从一开始就引发了诸多质疑。
从监察角度审视,中江县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追究存在严重失衡。法院既然已判定 “三车放一车” 为错误决策,那么决策的制定者无疑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监察部门并未对其展开深入调查与追责。同时,时任场长吴某勤,作为将决策传达给汤强应的直接上级,在整个事件中也扮演着关键角色,却同样未被追究责任。还有具体执行决策的公安民警和回龙镇政府工作人员,若存在履职不力甚至违法违纪行为,更应被纳入调查范围。但中江县监察委员会对此却选择 “视而不见”,这种选择性的责任追究,不禁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权力干预或包庇行为,严重损害了监察工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涉嫌构成滥用职权。
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在认定决策错误时,采用推定方式,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关键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唐烈对吴德勤证词的全盘否定,以及吴德勤自身关于决策目的的前后矛盾表述,都未得到法院的深入核实。更为重要的是,中江县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决策会议纪要,这本是还原真相的关键证据,却未被依法收集固定并用于案件审理,导致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出现偏差。而在同案不同判方面,法院在劳务方非法采矿罪审判中,认定其依据该决策所获收益合法,然而在汤强应案中,却又认定决策错误并对汤强应定罪,这种自相矛盾的判决结果,极大地冲击了司法公信力,让民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动摇。
法院与中江县监察委员会在汤强应案件中的 “无原则配合”,更是让整个案件的处理雪上加霜。监察部门未全面履职,为法院审判提供了不完整的事实基础;而法院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仓促判决,反过来又 “默认” 了监察部门的错误处理。这种不良的互动模式,不仅让汤强应蒙冤受屈,更让社会公众看到了司法与监察体系内部可能存在的顽疾,严重破坏了法治秩序。
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样的案件处理结果,无法服众。它不仅关乎汤强应个人的命运,更关乎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重新审视汤强应案件,彻查其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让司法与监察回归公正的轨道。唯有如此,才能重拾民众对法律的信任,让法治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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