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您好: 您于2025年5月28日在《麻辣社区》发帖,我单位已收悉。 苟角镇5月24日发生犬只咬伤多人事件,该犬只检验结果为强阳性狂犬病毒。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并条例》第二章犬只管理第五条“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及其附近一至三公里范围内,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点。疫点所在的县(市、区),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区。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街道、农村,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防护带”。第六条“疫点禁止养犬。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观赏犬的具体种类由省畜牧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确定、公布。” 第三章疫情处理第十三条“发现狂犬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机构,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疫点和疫区,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并将疫情及时通报给毗邻地区。同疫区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防护带,与疫区密切配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防措施,避免狂犬病传入。” 经过综合研判,制定该项应急处置措施,保障辖区内群众安全。 最后感谢您给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 岳池县苟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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