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切希望官方可以明确规定:
“在新规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且未休婚假的职工,按照新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按照本规定补足假期差额。”
婚假作为婚育支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延长应遵循 “有利于劳动者” 的原则。
从公平角度来说,婚假作为法定福利,其延长应覆盖政策调整前已登记但未休婚假的群体。若新规实施时结婚未满一年,应与新规施行后登记的职工同等享受延长假期的权益。这一安排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符合 “法不溯及既往但为保护公民权益可例外” 的法律原则。此次修订若仅调整新规施行后的婚假标准,将导致政策过渡期内已登记但未休婚假的职工权益受损,削弱政策普惠性。
从实施角度来说,未满一年的时间限定既能精准覆盖受政策调整影响的群体,又能避免因时间跨度过长导致企业负担过重。以结婚登记日为起点计算,操作简单且易于监管,可减少执行争议。
其他省份已经有优秀案例,作为成都纳税人非常羡慕,如:浙江省 2024 年 9 月通过的《婚假规定》明确:“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假期”。该条款通过 “未满一年” 的时间限定和 “补足差额” 的灵活处理,既保障了职工权益,又兼顾了企业管理需求,值得借鉴。
婚假的延长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更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建议四川省在修订条例时,参考浙江等地的成熟经验,明确过渡期安排,让政策真正惠及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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