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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中央第十二巡视组收到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督办申请书》的有效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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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6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详见《督 书》内容
关于申请中央第十二巡视组督办刘陈等人涉嫌重大刑事案件的

尊敬的中央第十二巡视组的施克辉组长以及各位领导:
您好!
我公司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746921455J,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大道四段东风路15号,法定代表人吴端阳,联系电话15196777777。
长期以来,我公司深受攀枝花市金煜达矿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陈等人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虽经多次举报反映,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我公司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部申请督办此案。
一、督办请求事项
    1、列为督办案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恳请贵部将本案列为督办案件,提升案件办理层级,强化案件查办力度。
    2、指定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攀枝花市当地司法环境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况,恳请贵部依法将刘陈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督促四川省公安厅指定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案涉执行案件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有利于公安机关与执行法院的协作与资源共享),或由贵部直接指定管辖,确保案件能够在公正、无干扰的环境下推进。
    3、协调三地司法机关协作侦办:恳请贵部依法督促四川省公安厅协调德阳、攀枝花、南充三地司法机关,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打破地域壁垒,共同侦办此案,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形成打击犯罪的强大合力。
二、基本案情概述
刘陈,作为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及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与广泛的资源网络,通过操纵其关联的多个企业,对国有企业金沙公司实施了一系列性质恶劣、手段狡猾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旨在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其情节之严重,令人震惊。其主要事实体现如下:
    1、借他人之名对金沙公司实施企业改制2004年金沙公司改制的过程中,刘陈竟然肆意妄为,通过攀枝花市政府将价值高达金沙公司的国有股份和四亿多元的国有资产,以近乎无偿的方式拱手让给了浙江大地公司,而条件仅仅是让该公司承担微不足道的职工改制费用和一项从未兑现的补缴税金承诺(实际上税金至今分文未缴)。浙江大地公司接手后,迅速成立了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堂而皇之地租用金沙公司的生产线、矿山等核心资产进行经营,这一连串操作无疑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必须坚决依法追究,绝不姑息!
2、非法侵占股权与国有资产及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自2010年起,刘陈凭借其职权及法律专业知识,采用不正当手段,迫使金沙公司原大股东汪文华在股金转让协议及空白纸张上签字,并进一步伪造证据,从而骗取了西区法院(2012)攀西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将股份非法转让给赵志红(未支付任何对价),进而掌控了金沙公司,包括龙洞石灰石矿山、房地产等在内的全部资产。此后,刘陈擅自将矿山交由其控制下的金凯达公司进行采矿活动。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金沙公司矿山的规定开采量为每年65万吨,且该采矿权已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依法不得开采。然而,刘陈等人无视法律规定,为谋取个人私利,指令金凯达公司等关联企业非法采矿,实际年开采量高达200至300万吨(相关证据可由申请人提供)。这些非法开采的矿石被金凯达公司直接销售,不仅导致了国家矿产资源的严重流失,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秩序。
3、暴力阻碍司法执行的行为妨害司法2013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阳林、法官成忠在执行公务,前往金沙公司龙洞矿山进行查证时,遭到了刘陈的指使。刘陈命令汪成凤带领数十名社会人员,假冒金沙公司员工,对法院办案法官及其车辆进行了长达十多个小时的围攻。这些人甚至在警车上打扑克,并对法官进行辱骂。尽管法官报了警,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最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不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法官们才得以脱困。此次事件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4、关于殴打施工人员及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2014年2月20日,刘陈派遣官冬纠集五十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前往大唐观音岩水电站龙洞料场(水电九局施工现场)进行敲诈勒索,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实施殴打,导致多人受伤。刘陈本人也参与其中,亲自对施工人员进行了殴打。事件发生后,在格里坪派出所的介入下,才未造成更严重的人员伤亡。当晚,刘陈还在其经常从事非法活动的地点(金沙公司江边二泵站)召集涉黑涉恶人员举办庆功宴。该事件最终以刘陈敲诈勒索水电九局,少付应付货款而结束,严重侵犯了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5、关于干扰司法评估的行为:2016年6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万力法官带领四川华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金沙公司铁路专用线进行评估时,遭到了刘陈的指使。刘陈命令汪成凤带领涉黑人员,假冒金沙公司员工,对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围攻。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报警后,河门口派出所警察到场也被围攻数小时。直至西区维稳办及万法官到场,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才得以安全撤离。刘陈等人的这一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妨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6、关于阻止律师取证的行为:2018年3月21日,汪文华得知自己的股份被刘陈、赵志红侵占后,委派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勋一行两人,前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和西区人民检察院调取(2012)攀西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相关证据。刘陈等人获悉后,立即指使汪成凤带领涉黑人员,假冒金沙公司员工对律师进行围攻,阻止律师取证。律师报警后,被清香坪派出所带到派出所。此后,律师因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直至第二天天亮前逃离攀枝花市,导致取证工作被迫中断。刘陈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破坏了法治环境,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7、关于抗拒政府监管及威胁政府人员的行为:2019年5月16日下午,云南省华坪县蔡副县长带领县自然资源局等多个单位人员,前往金沙公司矿山核实开采情况。刘陈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手下数十名黑社会团伙成员,将华坪县相关人员围堵在矿山采场近三个小时。期间,他们抢夺相关人员手机,威胁称不删除手机中的照片就不让人离开,并引发激烈纠纷。即便公安人员到场后,仍被围堵了两个多小时。直至西区政府副区长到场反复解释,蔡副县长一行才得以离开。刘陈等人的行为严重抗拒政府监管,威胁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性质极其恶劣。
8、关于利用关联公司转移收入及偷税漏税的行为:2004年金沙公司改制时,已欠缴国家税收约1亿元。刘陈自2010年强行经营金沙公司矿山和资产后,利用成都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凯达贸易有限公司、攀枝花煜昇恒业有限公司、攀枝花新骋物资有限公司等多个关联公司,以低价租赁经营金沙公司矿山和资产的方式,每年获取高达4000万元以上的纯收入。然而,刘陈等人并未将这些收入用于支付所欠税款和债务,而是将其转移至关联公司名下,企图逃避向国家缴纳税费和支付债权。2018年底,刘陈等人以西区法院系列虚假诉讼债权及所欠国家税收2亿多元为由,向西区法院申请虚假破产重整。在申请人多次实名举报以及西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况下,西区法院未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再审或听证,反而协助刘陈等人偷逃资源税、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等所有税费。相关人员和单位涉嫌严重偷税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9、关于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办案人员的行为:申请人阳光公司在申请法院对债务人金沙公司执行期间,刘陈利用其在攀枝花市、西区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关系,通过多种虚假手段对抗法院执行,并对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端阳、股东何长海、证人斯良勇进行违法虚假控告。相关单位受其影响,对阳光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违法经营、税收及涉黑等方面的清查,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对举报人及证人进行了恶意打击报复。此外,攀枝花市检察院和西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理阳光公司举报刘陈利用虚假证据向西区法院提起系列虚假诉讼案件时,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发现了大量虚假证据和事实,并向西区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然而,刘陈等人并未收敛其行为。
    10、虚假诉讼转移资产:刘陈精心伪造5300万元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抵债协议,凭借这些虚假材料,骗取攀枝花市西区法院作出(2014)攀西民初字第91-95号系列虚假判决。在成功获取判决后,迅速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资产,随后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此达到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资产的目的。
    11、虚假破产:刘陈处心积虑虚构金沙公司资不抵债假象,利用关联公司巧妙布局,通过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的复杂操作,在整个过程中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非法排除和侵占我公司合法债权,致使我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12、诈骗与拒执:刘陈等人胆大妄为,非法侵占我公司抵押资产(价值数亿元),长期公然抗拒德阳中院、攀枝花中院执行裁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律尊严。
三、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案件调查及处理情况(一)公安机关处理情况
1、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有意包庇充当保护伞与不作为我公司自2014年起,就针对刘陈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等严重违法行为,向攀枝花市公安局及其西区分局进行了实名控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我们多次呼吁并提供了详尽证据,直至2019年,我们的正义诉求都未得到应有的回应。
此后,事情出现了转机。西充县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明确查明了刘陈等人存在犯罪线索,并迅速将案件移送至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我们本以为正义即将得到伸张,但结果却再次让我们深感失望。在西区分局,我们的控告似乎陷入了无尽的沉默。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我们不得不向更高一级的四川省公安厅提出控告,但遗憾的是,仍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在此困境下,我们选择了向四川省信访局反映情况。信访局高度重视,迅速将相关资料转至四川省公安厅,并要求其严肃处理。公安厅也再次将案件转批至西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特别指定由夏绪彬大队长负责办理。
然而,夏大队长的回复却让我们大跌眼镜。他竟称该举报线索不存在犯罪嫌疑,这与西充县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大相径庭。这种明显的矛盾,不禁让我们对西区分局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产生严重质疑。
我们坚信,西区分局在处理此案时存在严重的失职和不当行为,甚至可能涉嫌有意包庇刘陈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更对我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我们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严惩违法犯罪者,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严肃性。
    2、西充县公安局与南充市公安局的初查情况2020年1月,我公司多次到西充县公安局实名举报刘陈等人通过虚假诉讼、虚假破产非法侵占我公司资产。起初,西充县公安局以管辖权问题为由拒绝受理初查,后经西充县刘洪国县长批示同意初查后,才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经调查,西充县公安局于2021年3月和4月分别作出《案件移送告知书》和《案件复查决定书》,认为:举报事项属于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合同诈骗罪,根据刑事管辖不属于我辖区管辖,请向向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报案,现将案件移送管辖。我公司认为西充县公安局的管辖权认定错误,遂向南充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南充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25日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了西充县公安局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之后,西充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西公(经)不立字[2021]2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公司不服,向该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西公刑复字[2021]3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我公司又于2021年7月1日向南充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南充市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0日作出南公刑复核字[2021]14号《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西充县公安局应当立案管辖,但西充县公安局至今仍未对案件进行有效立案侦查,案件陷入僵局。
    3、西充县公安局最后结论:2024年12月,我公司再次到四川省公安厅进行反映,然而,该厅再次转至西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该队于2025年3月31日回复:--,请你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我局将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工作。
(二)检察机关监督进展概述
    1、攀枝花市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自2014年起,我公司已多次就虚假诉讼案件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进行实名举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特别指令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与西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深入调查。2018年初,西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编号为攀西检民(行)监(2018)51040300006等一系列检察建议书,正式向西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明确指出了五起案件中存在的虚假事实及关键证据伪造等问题。然而,西区人民法院在接收这些检察建议后,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充分且细致的审查核实,仅依据存在转账行为这一理由,便草率驳回了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随后,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向我公司出具了《信访答复函》。我公司不服,向中央第四巡视组实名举报后,转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刘文玲庭长审查并与攀枝花市检察院协调后回复我公司称:因涉案诉求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原则,且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建议我公司不要再次在攀枝花反映相关问题,可前往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实名控告(详情见录音和控告书),所以我公司才向公司注册地的西充县公安局进行了前述的实名控告。
    2、西充县检察院的监督情况:西充县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期间,未能充分施展监督职能,积极推动公安机关对案件开展立案侦查工作。面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等情形,监督工作存在明显不足,未能切实促使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更为严重的是,检察院不仅未纠正公安机关的不当行为,反而支持了西充县公安局的决定,致使出现两家公安机关相互推诿责任的局面,对存在违法犯罪线索的案件,均不予立案侦办。
四、申请督办理由
    1、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刘陈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诈骗罪等多项罪名,其犯罪行为手段极其恶劣、侵占国有资产和我公司资产金额巨大,不仅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给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致使我公司面临巨大经济困境,还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大冲击,在当地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62条和之二以及第193条规定的加重情节,若不严厉打击,将对社会法治环境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
    2、案件久拖不决,司法公信力受损:自我公司从2014年向攀枝花市公安机关报案和向相关部门反映以来,攀枝花市各部门相互推责,不予受理。之后,我公司向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实名控告后,案件历经移送、不予立案、复议、复核等空转程序,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管辖、立案侦查等问题上存在严重的推诿扯皮现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持续受到侵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严重质疑。长此以往,将严重削弱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破坏社会法治根基。
    3、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我公司多年来坚持不懈收集证据,已收集到大量确凿证据,包括虚假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伪造的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抵债协议等,以及相关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庭审笔录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刘陈等人的犯罪事实,案件具备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条件。
五、申请督办事项
    1、督促西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鉴于西充县公安局已查明刘陈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及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我们恳请贵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四川省公安厅责令西充县公安局对刘陈等人就上述罪行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等罪名正式立案侦查。望能加速案件调查进程,尽早查清事实真相,并依据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捍卫法律权威及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2、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鉴于我公司的民事案件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且案情复杂,请求贵部协调四川省公安厅、攀枝花市公安局和中级人民法院、德阳市公安局和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案件的顺利侦办,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3、加强案件监督指导:请求贵部对本案的侦办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防止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4、协调解决管辖争议:鉴于西充县公安局和攀枝花市西区公安局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争议,且相互推诿,请求贵部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指定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管辖,明确案件的管辖权,确保案件能够顺利推进。
六、关键证据与法律依据(一)核心证据清单(详见附件)
    1、虚假诉讼证据:伪造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原件(由西区检察院调取);银行流水证明显示5300万元“借款”并无真实资金往来;西区法院(2014)攀西民初字第91-95号判决书及执行裁定。
    2、虚假破产证据:攀枝花市自规局提供的采矿权储量数据(2009-2022年减少7810万吨);金沙公司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拒绝确认我公司债权的书面回复;破产重整企业(新骋公司、煜昇公司)的空壳化工商登记信息。
    3、拒执与妨害司法证据:德阳中院(2014)川执复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现场录音、视频资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162条和之二(虚假破产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公安部督办重大跨区域案件)。
七、督办请求
指定管辖:鉴于本案在攀枝花市当地办理过程中遭遇诸多阻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案件公正处理,为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彻底的调查,建议由公安部指定四川省外公安机关异地侦办,以排除地方干扰,让案件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下得以侦破,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综上所述,我公司已经全面探索并实践了所有可行的法律手段。在此关键时刻,我们恳请贵部能够深刻认识到本案的重要性,坚决依法履行自身职责,迅速对本案进行督办。我们迫切期望贵部能够推动相关部门即刻立案侦查,深入挖掘事实真相,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捍卫法律的权威,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将无条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详尽的证据与线索,为案件的顺利侦破竭尽全力,贡献我们的全部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端阳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0督办申请书和身份证明_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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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申请书》

1,西充县公安局被查刘陈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诈骗罪的事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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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陈涉嫌的犯罪事实

1借款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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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借款合同

3.(2007)川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3000万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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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指定管辖裁定书和变更执行申请人主体裁定书_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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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裁定书和变更执行申请人主体裁定书

公司人员关联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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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陈控制的关联公司示意图

虚假(2014)攀西民初字第91-95号民事判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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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陈虚构的五案判决书

虚假(2014)攀西执字第78-82号执行裁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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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五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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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6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详细情况请见附件: 督办申请书和身份证明.jpg 西充县公安局被查刘陈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诈骗罪的事实_00.jpg 1借款合同_00.jpg 3.(2007)川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3000万元_00.jpg 指定管辖裁定书和变更执行申请人主体裁定书_00_00.jpg

发表于 2025-6-6 1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施组长带领下的巡视组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坚信在中央大力反腐下,让政治生态更清明,让营商环境更公平健康。

发表于 2025-6-6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严罚这种披着律师的外衣干着违法的勾当,侵占国家利益,坑害企业,破坏营商环境。

发表于 2025-6-6 12: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空手套白狼!欠人家的,迟早要还的。

发表于 2025-6-7 18: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目张胆的违法,背后一定有保护伞。要挖出背后的保护伞

发表于 2025-6-8 08: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就是现实版的狂飙,既有黑老大,又有保护伞。希望挖出真相

发表于 2025-6-8 1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人用律师所团队来对抗法律的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25-6-9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致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及麻辣社区的感谢信
尊敬的中央第十二巡视组领导及麻辣社区的工作人员:
您们好!
      我是《关于申请中央第十二巡视组督办刘陈等人涉嫌重大刑事案件的<督办申请书>》的作者吴端阳。怀着无比激动与感恩的心情,我写下这封信,旨在向你们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
      当我发现刘陈等人涉嫌重大刑事案件的线索时,内心满是震惊与忧虑。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对众多无辜群众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冲击。我深知此事的复杂性与严重性,在尝试通过多种常规途径反映问题却未得到有效解决后,内心充满了无助与迷茫。
偶然间,我了解到麻辣社区这个平台,它一直致力于为民众发声,解决百姓的实际问题。于是,我抱着一丝希望,将详细情况整理成《督办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并通过EMS快递送达至贵巡视组,然后又发布在了麻辣社区平台上。令我意想不到的是,巡视组将情况签转至了攀枝花市纪委监委,且帖子迅速得到了社区工作人员的关注并转发、评论等。且攀枝花市纪委监委不仅及时与我沟通,了解具体细节;然而,还得到了麻辣社区的积极审批。
      更让我深感振奋的是,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在收到《督办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的这一重要线索后,高度重视。你们秉持着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迅速开展相关工作,这让我看到了问题解决的曙光。在这个过程中,我真切感受到了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也体会到了麻辣社区作为群众与政府之间沟通桥梁的重要作用。
      目前,虽然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但因为你们的介入,整个事件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我坚信,在中央第十二巡视组的督办下,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刘陈等人的违法行为必将得到应有的惩处,社会的公平正义将得以彰显。
      再次向中央第十二巡视组的领导们以及麻辣社区的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关注到我的诉求,感谢你们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所付出的努力。你们的辛勤工作,让我们这些普通民众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充满了信心,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希望。
      据此,我吴端阳向你们承诺:我向你们反映的事实决对真实,如虚假我吴端阳自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敬请各位领导和各位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方心。
此致
敬礼!

                             感谢人:吴端阳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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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致 “麻辣社区” 读者的感谢信
亲爱的 “麻辣社区” 读者们:
你们好!
      我怀揣着无比真挚与感恩的心情,提笔写下这封信,以表达对你们深深的谢意。
      近期,我在 “麻辣社区” 上登载的《关于申请中央第十二巡视组督办刘陈等人涉嫌重大刑事案件的〈督办申请书〉》,得到了你们持续且热切的关注。你们每一个浏览、每一次转发、每一条评论或支持或探讨的留言,都如同一束束微光,汇聚成照亮我维权道路的璀璨星河,让我在面对困境时不再孤军奋战。
      在这段艰难的维权历程中,我深知自己力量的渺小,而你们的关注与支持,如同源源不断的动力,给予我莫大的鼓舞与信心。你们没有选择冷漠旁观,而是用一腔正义的热血,为这起案件撑起了一片希望的天空。
      再次向你们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愿你们的善良与正义都能得到世间最美好的回馈。
感恩有你们!

                     感恩人:吴端阳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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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麻辣社区” 读者的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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