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亦明确赋予当事人依法获取卷宗的权利。自6月4日起,我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利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复制1996年涉及我的全部卷宗,本以为这是一次顺理成章的司法流程,却未曾想,26天漫长等待换来的竟是分管领导陈述金轻飘飘的一句“卷宗已全部丢失”。如此荒诞的答复,让我不得不对这起尘封近三十年的案件背后,产生无数质疑与追问!
一问利州法院,司法档案管理是否形同虚设?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更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凭证。从1996年到2024年,长达28年的时间里,利州法院对如此关键的卷宗为何没有建立严谨的保管制度?是档案管理流程存在重大漏洞,还是日常维护工作敷衍了事?倘若连基本的卷宗保管都无法做到,如何让民众相信法院能够严谨对待每一起案件?又如何保证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可追溯性?如今一句“全部丢失”,看似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实则暴露了法院在档案管理上的失职与渎职,这是对司法程序的公然践踏,更是对民众合法权益的漠视!
二问利州法院,当年案件的真实性究竟几何?
在法治社会,案件卷宗是证明案件真实发生、审判过程合法合规的核心依据。如今涉及我的1996年卷宗全部丢失,不禁让人怀疑,当年的案件是否真如判决书所述?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是否有一些不为人知的因素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卷宗的离奇消失,就像给案件蒙上了一层厚重的迷雾,让人无法看清真相。是有人故意销毁卷宗以掩盖某些秘密,还是案件本身就存在诸多疑点,导致卷宗不敢示人?利州法院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和卷宗的保管者,有责任、有义务向民众解释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而不是用一句“丢失”就想草草了事!
三问利州法院,面对民众合理诉求为何冷漠以对?
自6月4日我提出申请后,整整26天的时间,利州法院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反馈,没有积极主动地查找卷宗下落,也没有对我的诉求给予应有的重视。直到最后,仅仅是分管领导轻飘飘的一句回复,没有任何补救措施,没有任何歉意表达,这种冷漠的态度令人寒心。《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利州法院的所作所为,与这些规定背道而驰,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地?将司法为民的宗旨抛到了哪里?民众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才会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而利州法院却用冷漠浇灭了这份信任,如此行为,如何能让民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四问利州法院,对自身失职行为为何拒不担责?
卷宗丢失,这绝非是一个可以轻易被原谅的失误,而是利州法院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的体现。然而,从始至终,利州法院没有对这一失职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没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没有向民众作出任何实质性的交代。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利州法院为何对此视而不见?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企图蒙混过关?还是背后存在某种利益关联,导致责任无法落实?这种对自身错误的回避和推诿,进一步加剧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担忧,也让司法公信力在一次次的不作为中被消磨殆尽!
五问利州法院,如何重拾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民众对法律信仰的来源。如今,利州法院因卷宗丢失事件,让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严重质疑。面对这一局面,利州法院打算如何应对?是继续选择沉默和逃避,还是积极采取行动,还原案件真相,追究相关责任,弥补民众的损失?是否会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又是否会以此次事件为契机,深刻反思工作中的不足,重塑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如果利州法院不能给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不能用实际行动证明司法的公正与权威,那么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将彻底崩塌,这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利州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卷宗丢失也不是一个可以敷衍了事的借口。希望你们能够正视问题,积极回应民众的关切,以实际行动捍卫司法尊严,还民众一个公道,否则,民众心中的问号将永远无法消除,司法公信力也将在质疑声中摇摇欲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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