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南充市委市政府责令南充市司法局等相关权威部门制止冠宇公司第二个烂尾楼发生的
情况反映
尊敬的南充市委、市政府领导:
我们是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746921455J,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292号天龙国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吴端阳,以及吴端阳(**。)、李建东(*。),怀着万分焦急与恳切之心,向南充市委、市政府反映关于四川省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可能造成第二个烂尾楼的严重问题,恳请市委、市政府责令南充市司法局等相关权威部门成立专案组介入,制止这一不良事态的发展。
一、案件背景概述
(一)借贷担保纠纷引发系列案件
2007年,冠宇公司因开发顺庆区石油西路《明州嘉园》小区,以土地抵押为名,骗取阳光公司为其在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升分社的7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后阳光公司发现该土地已被仪陇县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抵押,在进一步调查中得知冠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华和总经理唐光政已用该土地证原件在谷志荣名下借款400万元,并由谷志荣担保在其他人名下借款200多万元,且此次抵押它项权证为假、贷款涉嫌诈骗。为解决土地假抵押和骗取贷款等相关问题,必须从谷志荣手中取回土地证原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故为化解担保贷款,阳光公司出借400万元、吴端阳出借249万元给冠宇公司及杨荣华、唐光政归还了谷志荣等人的借款并取回土地证原件。
此后,为了偿还700万元的违规贷款,冠宇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用购买的四川南充市三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舞凤镇清泉寺六村十一社的土地以及《明州嘉园》项目的土地,并将这些资产作为抵押物,为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庙分社和东升分社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冠宇公司还向阳光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抵押。在此基础上,阳光公司再次为冠宇公司在东升分社和大庙信用社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分别为650万元和400万元,所筹资金用于偿还前期的违规贷款700万元、支付购买三鑫公司土地的退股款等费用及其他借款等。
然而,由于杨荣华和唐光政的失信行为,包括私自刻制公章、进行一房多卖,甚至购买国土抵押权空白证件进行行贿(其中涉及市国土局工作人员青某被判刑11年,唐光政被判刑五年),这一系列不当行为导致《明州嘉园》项目陷入停滞,成为烂尾楼。这一系列事件进而导致冠宇公司无法偿还上述两笔贷款。随后,东升分社和大庙分社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阳光公司对这两笔担保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由于冠宇公司将开发《明州嘉园》项目的资金挪作他用,未将房屋销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相关土地和房屋的担保贷款,导致土地抵押权无法解除,这也是《明州嘉园》成为烂尾楼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系列连锁反应造成整个小区的购房者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土地查封及执行受阻
在此困境下,吴端阳和阳光公司于2009年6月8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冠宇公司购买三鑫公司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舞凤镇清泉寺六村十一社的土地(法院判决已确权给冠宇公司),之后,该院向唐光政、杨荣华和冠宇公司以及阳光公司和吴端阳送达了(2008)顺庆民初字第2526和2527号民事判决书,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且再次查封上述土地。然而,冠宇公司和三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荣华和唐光政,利用三鑫公司股份作抵押在刘建明、吕春芳名下借高利息后,双方恶意串通拉拢贿赂法院个别官员,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伪造虚假证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后经顺庆区人民法院异议之诉的一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均判决许可对冠宇公司购买三鑫公司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舞凤镇清泉寺六村十一社5967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执行。2017年8月,我们再次向顺庆区法院执行局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但法院一直未恢复执行。期间,我们多次向各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虽有部分进展,但执行仍困难重重,导致后面多个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二、行政许可违法助推烂尾风险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核发: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明知案涉土地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19日违法核发(编号:地字第南规地〔2019〕顺字第0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2019年6月6日违法核发南规工[2019]顺字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冠宇公司、三鑫公司对该查封土地进行违法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且土地使用权手续合法,而案涉土地处于查封状态,根本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合法”这一法定条件,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此举明显违反法定许可条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规发放: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建设局同样罔顾案涉土地被查封的事实,于2020年4月29日违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11302202004292001),为冠宇公司、三鑫公司在已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提供施工许可便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等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等材料,由于土地查封,冠宇公司、三鑫公司不具备合法完整开发权利,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建设局却明知土地被多个法院查封确未严格审查,违反法定审查义务。
(二)相关人员干预司法执行
郑胜伟在担任顺庆区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及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三鑫公司及唐光政控制的冠宇公司违法办理行政许可,帮助其在查封土地上违法开发房地产。此行为严重干预法院对案涉土地的执行程序。此外,郑胜伟在营山县任副县长、政法委书记期间,指示营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罗鹏出具内容歪曲的《关于唐光政举报吴端阳虚假诉讼线索核查情况的说明》,且该说明内容全是被询问人的虚假陈述,却被顺庆法院和南充中院有意错误采纳并制造了(2024)川13民终3032号和(2024)川13民终3033号民事判决冤假错案,导致系列错误裁判,且与多份生效判决抵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行政诉讼及判决结果
针对上述违法行政许可,我们提起行政诉讼。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川1303行初127号和198号行政判决书,并判决撤销上述行政许可,但南充中院受不当干预,以阳光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未能从根本上纠正违法行政许可行为,致使违法开发行为持续至今,极大增加了该项目成为第二个烂尾楼的风险。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本案中,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建设局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完全符合撤销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应依法纠正,停止冠宇公司和三鑫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避免烂尾楼风险进一步扩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建设局违法核发施工许可证,违反该规定,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违法施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行政机关允许在查封土地上进行开发,极有可能导致查封财产价值受损,严重违反该司法解释精神。
四、监督请求
1、行政许可合法性审查:恳请市委、市政府责令南充市司法局依法对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建设局核发(编号:5113022020042920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编号:地字第南规地〔2019〕顺字第0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南规工[2019]顺字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合法性审查,彻查违法行政许可背后的问题。
2、撤销违法行政许可:监督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建设局、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自行纠错,立即撤销上述违法行政许可,收回相关许可证件,从源头上制止冠宇公司和三鑫公司在查封土地上的违法开发活动,防止冠宇公司与三鑫公司制造第二个烂尾楼的发生。
3、人员责任追究:对郑胜伟等人利用职权违法办理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严肃调查,并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威严,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司法执行秩序。
4、制止违法开发活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冠宇公司、三鑫公司在案涉查封土地上的一切违法开发活动,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障各方涉案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广大购房者的利益(已有购房者参与该项目),维护社会稳定。
5、组建专项工作组:协调组建专项工作组,联合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针对冠宇公司开发的第一个烂尾楼因土地和房屋抵押的担保贷款未归还,造成整个小区购房者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以及案涉土地违法开发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一方面,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避免因冠宇公司购买三鑫公司名下土地的第二个项目烂尾导致购房者遭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对整个违法开发事件进行梳理和处置,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我们已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土地查封手续、转账凭证等大量证据,可随时提交给相关部门核查。我们衷心希望南充市委、市政府能够重视我们反映的问题,尽快责令相关部门采取行动,制止冠宇公司第二个烂尾楼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反映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端阳
反映人:吴端阳)
反映人:李建东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