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rgba(0, 0, 0, 0.85) !important]事发地点:橡树湾 B 区 3 号门内至西区大道和耳门桥路交界处。
事发时间:2025 年 5 月 24 日。
事件经过:5 月 24 日,我(何某)与朋友屠某牵绳遛狗回家途中,被一名陌生男子殴打。当天晚上我们拨打 110 报警,由红光派出所接警。我的肩膀被该男子殴打,我朋友屠某的耳部、头部则被该男子及其家人围攻殴打。当晚,我前往红光卫生院检查伤情,朋友屠某前往郫都区人民医院检查伤情。5 月 25 日,红光派出所向我们出具了立案通知书,后续我们也做了笔录及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报告显示未达轻微伤等级),并签署了《不予调解告知函》。(期间,红光派出所曾两次通知我们过去调解,但我和朋友都不愿意调解,因为我们是在家附近被打,以后还要在这里住很多年,担心这次调解后,下次可能还会遭遇殴打。)
[color=rgba(0, 0, 0, 0.85) !important]诉求:红光派出所办事效率略低,全程未主动告知我们案情进展。等待两个多月后,我于昨天(7 月 30 日)询问案情进展,派出所表示找不到证人,称案件可能会不了了之、没有处理结果,还建议我们进行第三次调解协商(我们仍不愿意调解)。
[color=rgba(0, 0, 0, 0.85) !important]事发时第一时间报警,是因为相信公安局能处理好此类治安事件。我们也秉承 “被打决不还手” 的理念,但等待两个多月后,得到的回复却是 “第三次调解,不然会不了了之”?和我们同行的第三人,难道不是合适的见证人吗?老百姓被殴打后,还需要自己费力找证人吗?
[color=rgba(0, 0, 0, 0.85) !important]附件 1 的视频:该男子承认自己打人。
附件 2:第一张图片是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第二张图片是民警寻找证人未果的截图;第三张图片是民警劝导我们进行第三次调解并提及 “会不了了之” 的截图。(此处说明抓伤情况:报警后,陌生男子想跑,我朋友上前阻拦对方逃跑时造成的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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