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盼法官在审理(2025)川1603行初246号案时涉嫌违反审理程序没有开庭举证审理认为“上述规定并未要求不动产登记机关在首次登记时考虑未来潜在 的房屋买受人相关权益,而人民法院对不动产首次登记行为是否合 法作出评价,亦主要依据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提交申请材 料是否完备、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否依法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等行政行 为作出当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而非首次登记以后形成的事实和法律状态。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的首次登记行为并未针对后续潜在 的商品房购买者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商品房购买者与不 动产首次登记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据此,购房业主(原告)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二人不具有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第三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川(2020)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26498号)里的共有宗地面积100173.5平方米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对开发商作出案涉《产权证号:川(2020)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26498号》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在后,原告购买开发商的房屋在先,开发商在代办分户登记上诉人不动产登记证书川(2021)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26255号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也载明了依据原产权证号:川(2020)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26498号办理,宗地图载明宗地面积为200347平方米。虽然原告不是该行政登记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该行政登记行为在作出之时,原告已居住在富盈国际会议中心,也直接涉及或者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系通过购买房屋的民事行为介入到该不动产首次登记行为中,有利害关系改变已有的行政法律关系状态。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遵照本判决所指出的登记错误之处,以被告申请初始登记时所提交的原始权属来源材料为依据,纠正登记错误事项,从而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本案实际是原告与开发商及其富盈酒店之间土地界址及权属冲突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违反登记程序致使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宗地面积等与真实权利人宗地面积等不一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撤销登记或维持登记的判断。 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盼法官在2025年7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2025)川1603行初235号案时,被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人民政府举证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川(2020)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26498号)的宗地面积与原告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宗地面积有关联的利害关系,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盼法官叫原告对 前锋区人民法院(2025)川1603行初246号案的行政裁定书上诉,有点扯啊,原告只有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不动产中心在法庭上称宗地图上的规划绿线与规划红线一样的就是边界线,不得在富盈酒店与富盈加州小区之间标识出来,这句答复太牛逼了。但是,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盼法官应到富盈国际会议中心项目现场查验富盈酒店与富盈加州小区之间边界标识与宗地图上的规划绿线是否相符?期待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盼法官应到富盈国际会议中心项目现场查验后依法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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