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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到富盈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查验现场后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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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诉人一(一审原告一)
上诉人二(一审原告二):
上诉人二(一审原告二)的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寿喜,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93号,联系电话:2332850.
第三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伦平,广安市广安区牌坊路61号富盈酒店,联系电话:。
行政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广安市中级人民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25)川 1603 行初 246
第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第三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川(2020)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26498号)里的共有宗地面积100173.5平方米有错误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要被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25)川 1603 行初 246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 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提。此处的利害关系,限于公法上的利害关系。公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一般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 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为重要标准。并且,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评价,主要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一般不受事后变化了的事实等影响。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认为被告于 2020 8 29 日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侵犯了其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要求撤销该行政登记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 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 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 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规定:不 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 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 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 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 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 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 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上述规定并未要求不动产登记机关在首次登记时考虑未来潜在的房屋买受人相关权益,而人民法院对不动产首次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价,亦主要依据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提交申请材料是否完备、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否依法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等行政行为作出当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而非首次登记以后形成的事实和法律状态。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的首次登记行为并未针对后续潜在的商品房购买者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商品房购买者与不动产首次登记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据此,原告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二人不具有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第三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川(2020)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26498号)里的共有宗地面积100173.5平方米有错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对开发商作出案涉《产权证号:川(2020)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26498号》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在后,上诉人购买开发商的房屋在先,上诉人已居住在富盈国际会议中心,开发商在代办分户登记上诉人不动产登记证书川(2021)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26255号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也载明了依据原产权证号:川(2020)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26498号办理,宗地图载明宗地面积为200347平方米。虽然上诉人不是该行政登记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该行政登记行为在作出之时,也直接涉及或者影响上诉人的共用宗地面积等合法权益。上诉人系通过购买房屋的民事行为介入到该不动产首次登记行为中,有利害关系改变已有的行政法律关系状态。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遵照本判决所指出的登记错误之处,以开发商申请初始登记时所提交的原始权属来源材料为依据,纠正登记错误事项,从而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本案实际是上诉人开发商及其富盈酒店之间土地界址及权属冲突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违反登记程序致使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共有宗地面积与真实权利人共有宗地面积等不一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撤销登记或维持登记的判断
    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盼法官在审理(2025)川1603行初235号案时,被告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人民政府举证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川(2020)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026498号)的宗地面积与原告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宗地面积有关联的利害关系,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盼法官叫原告对前锋区人民法院(2025)川1603行初246号案的行政裁定书上诉,原告只有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不动产中心在法庭上称规划绿线与规划红线一样的就是边界线,不得在富盈酒店与富盈加州小区之间标识出来,这句答复太牛逼了。但是,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盼法官应到富盈国际会议中心项目现场查验富盈酒店与富盈加州小区之间边界标识与宗地图上的规划绿线是否相符?期待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高盼法官应到富盈国际会议中心项目现场查验后依法判决吧,一审法院未开庭查明事实真相,是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规错误,请求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谢谢!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581
附开发商代办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广安区税务局、协兴园区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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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何时才能依法划定边界?区住建局何时对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已回复] - 广安论坛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https://bbs.mala.cn/thread-16762484-1-2.html

 楼主| 发表于 2025-8-3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5-8-4 07: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5-8-4 07: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8-6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二审,又看二审结果怎样?
发表于 2025-8-6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呢?

 楼主| 发表于 2025-8-7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8-1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立案了还没得案号

 楼主| 发表于 2025-8-1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立案了还没得案号

 楼主| 发表于 2025-8-14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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