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天去电信营业厅名下手机号(尾号5277)办理实名变更至儿子名字业务,营业厅却说此号为靓号,如变更需每月保底消费100元,且保底期限120个月,也就是10年,还说是电信公司的规定,如不同意为无法办理实名变更。此号码为家庭套餐,儿子已实际使用多年,上面有家人朋友和同学联系方式,当初开通时是自由选号,并不存在说为靓号一说,因儿子急着实名手机号去其它地方办理业务,我只能被迫同意电信的霸王条件。我想问一下,我安装宽带领取号卡就算与电信建立合同关系,他们相当于随便变更他们的原有合同条款,且并没有告知消费者,算不算违约?现在强迫10年的保底条件,算不算强迫欺诈消费者?我被迫接受电信条件并非我本人意愿,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个协议是不是无效的?营业厅说的你可以注销,用了多年的号卡,注销带来的其它影响和损失电信给赔偿不?如果是办卡时电信告知说此号为靓号,有附加使用的条件,那我自然就不会选这个号了,现在才说这是靓号,这不是店大欺客吗?强烈要求相关部门给一个说法,切实维护我们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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