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1303行初300号案件判决存在的严重问题一审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以项目“深化设计”为理由,认定案涉项目违反政府批准的规划许可和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是合法的,这种“认定”实际上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43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反了《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多项规定;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原告和被告对政府批准审定的该案涉项目的五处红线退距数据和该项目3号楼第一层北面地下车库出入口,严重偏移方位(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复测后,已经书面承认该事实的存在),3号第一层北面架空区域被改造成实体墙和巨大的通风口(通风口正对原告的窗户),以及3号楼北面把阳台的位置修成了实体房间等存在巨大争议;原告提供的红线退距测量数据、被告营山县自规局提供的红线退距测量数据、案项涉目(祥龙测绘公司)提供的红线退距测量数据、一审法院承办法官钟泽在案涉现场勘验时,对争议最大的5处红线退距,亲自和原告共同对红线退距的测量数据,与政府批准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上面必须执行的强制性红线退距数据均不相符,且悬殊巨大;2025年4月15日,高坪区人民法院钟泽法官(案件承刅法官),在营山县熙华府二期案涉项目现场,进行了勘并且和原告一起用皮尺共同测量的五组红线退距实际数据分别为: 规划20.68米的地方,实际只有18.75米,相差约1.93米;规划18.45米的地方,实际只有17.5米,相差约0.95米;规划13.68的地方,实际只有12.3米,相差约1.38米;规划7.42米的地方,实际只有0.7米,相差约6.72米;规划1米的地方,实际只有0.7米,相差约0.3米;因此,也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才能得出准确的数据,从而认定案涉项目的【争议焦点】是否违反政府批准审定的规划许可和是否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但是一审法院承办法官钟泽反复拒绝组织司法鉴定(且没有说明理由)和反复拒绝调取认定事实的核心证据,承办法官钟泽在现场勘验时,由书记员作了记录,并进行了勘验照相,但是在现场拒绝了原告请求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的请求,之后在《判决书》中,也没有把现场勘验时测量的数据写进《判决书》中,从一审法院(2024)川1303行初300号案件巜判决书》的内容解读分析,一审法院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43条的规定;违反了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9条、第31条、第34条、第65条、第72条的规定;看了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规定;违反了《民法典》第295条的规定;违反了最高法《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的第2条、第3;、第4条、第6条、第7条、第13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巜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反了《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由于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违背、隐瞒事实真相,认定事实毫无证据证明;判决毫无法律依据;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了多部国家法律法规条款,因此,也就同步违反了《法官法》第46条的规定;违反了《刑法》第307条、第399条的规定。原告: 翟春辉于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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