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就贵委 2025年7月25 日对 “李晓敏举报广元市中医院非法泄露病理信息”一案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书,认为其中关于 “中医院依据电子保单第六项认定投保人授权合法” 的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特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查。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保险公司信息来源存疑,非通过医院正规流程获取
(一)信息知悉时间线存在矛盾
保险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 23 日、28 日及 2024 年 1 月 23 日多次暗示申请人 “带病投保”,并明确提及 HPV 专业术语,但医院声称保险公司通过内部系统查询拍照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显然,保险公司知悉信息的时间远早于其声称的查询时间,暗示信息来源并非医院内部系统。申请人直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才知晓拒赔与 HPV 阳性有关,进一步印证该矛盾。
(二)医院查询痕迹全面缺失
2024 年至 2025 年 3 月,申请人 3 次前往医院核实,均未在第三方查询登记簿及档案袋中发现涉事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查询痕迹。2025 年 4 月医院投诉回复中亦明确表示,经核查保险公司未前往医院查询调阅报告,无任何查询记录。上述证据证明保险公司 “通过医院内部系统获取信息” 缺乏事实依据。
(三)报告照片细节不符合常规操作
保险公司提供的为手机拍照的报告照片,而非常规的打印报告,不符合医院查询流程;照片仅选取结果部分、角度固定,更符合从第三方渠道选择性获取信息的特征;照片标注时间存在涂改痕迹,时间线矛盾进一步印证信息来源异常。
二、医院与保险公司涉嫌共同隐瞒事实、伪造证据
(一)档案材料存在伪造与篡改嫌疑
医院经至少 5 次核查均未发现相关查询资料,但 2025 年 7 月 1 日突然拿出档案袋,其中保险公司介绍信落款时间存在明显修改(年份由 2025 改为 2024、月份由 2 月改为 1 月、日期由 29 日改为 21 日),真实性存疑,且医院未落款审核时间。
(二)材料补充前后矛盾
7 月 1 日医院称档案袋内为保险公司提交的全部资料,但缺失查询人身份证件、工作证明、申请人授权委托书等核心材料;时隔半个月又声称档案中有相关身份证件,主张 “有身份证件即代表同意查询”,逻辑荒谬,明显以拼凑方式伪造证据。医院关于 “7 月 1 日材料未拿完” 的解释不合理,暴露档案管理混乱。
(三)查询流程与权限存在双重标准
医院查询登记簿完整记录其他单位及保险公司的查询信息(含委托书、身份证件、时间等),唯独缺失涉事保险公司记录,与档案材料存在矛盾;申请人本人查询需身份证、缴费并请示授权,而保险公司却能进入 “外来人员严禁入内” 的职工专属工作区,通过内部系统拍照获取信息,未履行正规审核程序,暗示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及权限滥用。
(四)内部系统使用与信息获取异常
医院工作人员多次否认保险公司提供的报告单与医院格式一致,对自身系统生成的报告 “不认得”,不合常理;医院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内部系统拍照(常规打印即可获取信息),未采取加密措施,违反《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使用管理规定》关于权限控制的要求,涉嫌信息出售及危害公民信息安全。
三、医院非法泄露信息的法定赔付责任明确
(一)法律依据充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无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贵委已对医院罚款 3 万元,实锤其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明确,未经同意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泄露隐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医院未获申请人单独授权即泄露敏感医疗信息,构成严重侵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不健全导致泄露的,应追责并罚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医院行为已触及法律底线。
三、核心复查请求
请贵委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认定医院与保险公司非法泄露信息、伪造证据的违法事实,纠正仅以 “违规” 定性的错误。
请核查保险公司信息来源,对介绍信、档案材料时间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是否存在 “倒签” 伪造。
请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规定,对医院按 “非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从重处罚,而非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从轻处理。
请督促医院赔偿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金
请追究医院直接责任人员及领导的管理责任,对涉嫌伪造证据的涉事人员立案调查;
申请人:李晓敏
2025 年 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