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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XX12345

[群众呼声] 请问:青羊区法官霍颖,一份厚厚判决书,怎没上诉人立足之地?[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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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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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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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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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8 15: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9-18 15: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9-18 1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9-18 15: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9-18 15: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羊区霍颖法官的判决书截止今日全部转发完,由于前几次转载方式不对,看不清楚,昨日删除,望网民们理解,特此道歉,谢谢!

发表于 2025-9-21 09: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阅了1 2 3 4 5转发的判决书,我为审此案的霍颍法官感到悲哀,法官判案应该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恰当的结论而不是用“并无不当”的观点来推演推论,这样的判决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模糊的问题,“并无不当”判决书数次显示,说明事出反常必有妖。这里面说明被告的东西没有直接明确的证据支撑,只是靠法官推论推出“应该没问题,应该是没有不当的”偏见谬论。咱们打官司要的是确定性,判决书判决问题要清晰明了,一目了然,一份正规的判决书用的是由此可以“确定”,而不会用“并无不当”这样的话句,这种表述就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官霍颖明知被告违法,却利用法律赋予的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存在贪腐行为,无视法律践踏法律作出了不公证的裁判。呼吁司法行政机关严惩法官渎职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5-9-26 15: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把向青羊区法院提交的“南充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辩论意见”法官霍颖在判决书只字未提的事实证据,更不说什么理由。为了让网民了解掌握学习,借网络平台转发原文如下:
南充司法局不履行法 定  职责辩论意见
审判长:
       被告的回复及第三次行政复议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无法律依据问题。
       一、被告违背“以事实为依据”、“诚实守信“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被投诉律师白中祺2019年提供的《解封申请书》、2019年6月26日提供给法院的《申请书》,都不是作为委托人的本案原告的本意,且都没有让作为“申请人”的原告本人签名捺印。这两份证据属于书证,比被告自行搞出的白中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力更强,显然能证明白中祺私自提交了虚假申请材料。
        然而,南充市司法局,竟然5次回复,均选择性失忆,完全无视以上白纸黑字的客观实物证据!申请书既然是白中祺背着原告自行在“申请人”处违法签名提交,并私自解封保全财产,又怎么不能推定出“白中祺存在擅自解封的行为”?何况,要证明“解封行为是原告作出”、要证明“申请书是原告签的名而非白中祺签的名”,应该由被告而不是原告来承担这个举证责任。被告南充市司法局没提供案涉解封申请书是原告签名的证据,也没提供解封行为是原告意思的证据,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的原则,被诉行政行为应视为缺乏相应的证据。
          二、被告的答辩无凭无据,自相矛盾,逻辑不能自洽
       被告省司法厅三次行政复议决定,就同一法律事实,前两次都撤销南充市司法局的回复,并指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合法”,为何第三次对南充司法局袒护被投诉律师白中祺、与前两次回复并无本质区别的回复,却来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告对黑与白的区分有这么难吗?   
        被告把签阴阳合同之事与律所内部的印章管理混为一谈。被告省司法厅在答辩状第6页明确承认,“白中祺私自收费”,开的是白条收据,但又自相矛盾断定“不属私自收费”。白中祺私人收费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3天内打进了律所账户,为何过两年多才开发票,被告的认定不合基本常识!
         三、被告对白中祺的投诉拒不查处,违背法定职责
        被告声称“…你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来处理”的甩锅式回复,违背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并处的规定。《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处罚建议。
       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不能代替司法局对被投诉人白中祺的行政处罚。
       被告属司法行政机关,理所当然,依法应履行对律师白中祺执业活动的查处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25-9-29 15: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霍颖面对投诉律师铁证如山十个问题的事实证据,袒护被告市司法局及第三次省司法厅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违法行为,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投诉人的投诉问题,现借网络平台,把投诉律师的问题与南充市司法局五次基本相同故意遮掩回避投诉问题的回复,按投诉问题与回复问题的顺序截图转载在平台,供大家学习评论。截图一、二,如下:
mmexport1759130653611.jpg

 楼主| 发表于 2025-9-29 15: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9-29 15: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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