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了1 2 3 4 5转发的判决书,我为审此案的霍颍法官感到悲哀,法官判案应该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恰当的结论而不是用“并无不当”的观点来推演推论,这样的判决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模糊的问题,“并无不当”判决书数次显示,说明事出反常必有妖。这里面说明被告的东西没有直接明确的证据支撑,只是靠法官推论推出“应该没问题,应该是没有不当的”偏见谬论。咱们打官司要的是确定性,判决书判决问题要清晰明了,一目了然,一份正规的判决书用的是由此可以“确定”,而不会用“并无不当”这样的话句,这种表述就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官霍颖明知被告违法,却利用法律赋予的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存在贪腐行为,无视法律践踏法律作出了不公证的裁判。呼吁司法行政机关严惩法官渎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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