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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其中重庆綦江区一交警队不合理设置禁行标志案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2018年6月,秦某某驾车在重庆綦江区一丁字路口右转后,仅行驶约30米,就在道路左侧看到“禁止驶入”的标志和地面标线。由于标志设置在转弯后、路段过短,车辆几乎无法掉头或原路返回,秦某某被迫驶入“禁行区”,随后被以“逆向行驶”处罚200元并记3分。秦某某随即提起行政复议,区公安局维持前述处罚决定。秦某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秦某某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除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外,还应当考虑相关通行设计的合理性等因素,撤销一审判决。相关资料还显示,因不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从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5月10日,案涉路段抓拍设备共抓拍5814车次。
判决生效后,当地已重新设置了交通标志,但网民仍有诸多追问。“一件很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为什么一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求,而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呢?很想知道是什么原因?”“这条路罚款总额超过116万元,这笔钱流向何处?是否退还车主?”“行政复议和一审都在同一行政区,结果一致,仅仅是业务能力低吗?”更多网民在评论区留言,类似“陷阱式执法”在全国多地存在。“这样的陷阱全国不少,但被纠偏得很少。是不是只有闹大了才会关注?”“很多地方是承包给第三方运营的,而且本身就有很大的问题,懂得都懂。”“交通标志本应是规范秩序、服务群众的工具,如今却成了一些地方的‘创收手段’,罚款多又不合理的路段都应该排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该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纠正个案,更在于提醒行政机关依法、合理执法。行政行为虽符合法规字面含义,但若违背立法精神、造成严重不便,即属“明显不当”。法院的判决纠正了不合理执法,也体现了“法律不会强人所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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