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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柏林春天小区办理地下车库产权的答复说明《1》[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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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柏林春天”小区地下车库
                 办理产权登记的再次申请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们是“柏林春天”小区地下车库业主,现就贵局2025年10月21日关于车库产权登记的回复,结合业主实际交易情况及法律规定,再次郑重申请依法为业主办理地下车库不动产权登记。核心事实与诉求如下:
、业主购买车库全程合法合规,物权公示已完成,交易安全应受保护;
业主购买车库时,已严格遵循不动产交易规则,物权公示程序完整履行,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
1. 合同网签备案: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南充市房管局完成网签备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地房产交易惯例,网签备案是行政机关对交易行为的公示监督,也是业主判断开发商处分权的重要依据若无此公示程序,业主绝不会与开发商订立合同。
2. 价款全额支付:业主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完成买受人主要义务。
3. 物权期待权已形成:网签备案及付款行为,已构成业主对车库的“物权期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此类情形下业主权利应受优先保护。
二、开发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属其自身违约,与业主无关经业主核查,开发商至今未向自然资源部门补缴地下车库对应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导致车库无法完成初始登记。但该问题本质是开发商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履约纠纷,责任主体为开发商,与已完成交易的业主无法律关联:开发商在销售车库时,故意隐瞒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事实(若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无处分权仍销售,则更符合“无权处分”情形); 业主基于对房管局网签备案、税务发票等行政公示行为的信赖,有理由相信开发商有权处分车库,已尽到“善意”注意义务。
三、业主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要件,应依法取得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业主购买车库完全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受让时善意:业主通过正规渠道购房,核查了网签备案、付款凭证等材料,无证据证明业主明知或应知开发商无处分权;
2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购房款为市场公允价格(可查阅同期同小区车库成交价佐证),且已全额支付;
3已完成物权公示:网签备案系行政机关对交易的公示监督,业主基于此公示产生合理信赖,应视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注:虽未完成最终过户登记,但网签备案作为交易公示已构成善意取得的基础要件)。
四、贵局以“开发商未缴费”为由拒办登记,违反“保护善意第三人”立法目的贵局此前以“开发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为业主办证,实质是将开发商的行政违法责任转嫁至无过错的善意购房人。此举既违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也与《不动产登记规程》“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值得注意的是,贵局已依法查封开发商名下等值房产,该财产足以覆盖土地出让金补缴费用,不存在“登记障碍”。在此前提下,仍以开发商未缴费为由拒绝办证,无法律依据。
五、恳请贵局依法履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柏林春天”小区系烂尾十余年的民生项目,业主为产权问题已奔波多年。现车库交易已完成、物权公示已落实、开发商责任已锁定,贵局作为不动产登记主管机关,应依法介入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符合条件的业主办理地下车库不动产权登记。
   若问题拖延不决,业主将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并保留通过诉讼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恳请贵局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支持业主合法诉求!
        “柏林春天”小区地下车库业主
        2025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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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平台留言已收悉,经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现回复如下。“柏林春天”项目开发企业为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超出容积率面积为820.91平方米,目前公司尚未补缴土地出让金,未达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根据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规程》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以申请、一体、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能办理其他类型登记。针对业主办证问题,市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联系开发企业尽快准备资料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该公司至今未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车库(16号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因此地下车库暂不能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开发公司配合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若开发公司逾期未办证造成违约的情况,购买业主可以与开发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建议您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我局将积极督促开发商尽快完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相关要件,督促开发商配合业主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全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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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真的是老实,你们说啥就是啥,权利在你们手里,不可能没有说理的地方吧?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1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市规划局的领导们,讲讲道理吧????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1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网签备案: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南充市房管局完成网签备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地房产交易惯例,网签备案是行政机关对交易行为的公示监督,也是业主判断开发商处分权的重要依据,若无此公示程序,业主绝不会与开发商订立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要件,应依法取得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业主购买车库完全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完成买受人主要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1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规划局也不讲道理哈,非要强词夺理,歪曲事实不给我们办证?????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网签备案: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南充市房管局完成网签备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地房产交易惯例,网签备案是行政机关对交易行为的公示监督,也是业主判断开发商处分权的重要依据,若无此公示程序,业主绝不会与开发商订立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2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局以“开发商未缴费”为由拒办登记,违反“保护善意第三人”立法目的,贵局此前以“开发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为业主办证,实质是将开发商的行政违法责任转嫁至无过错的善意购房人。此举既违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也与《不动产登记规程》“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值得注意的是,贵局已依法查封开发商名下等值房产,该财产足以覆盖土地出让金补缴费用,不存在“登记障碍”。在此前提下,仍以开发商未缴费为由拒绝办证,无法律依据。五、恳请贵局依法履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柏林春天”小区系烂尾十余年的民生项目,业主为产权问题已奔波多年。现车库交易已完成、物权公示已落实、开发商责任已锁定,贵局作为不动产登记主管机关,应依法介入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符合条件的业主办理地下车库不动产权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2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即时处理解决柏林春天小区购买车库的产权,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8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的实际问题,下午南充市规划局给予解决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8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8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柏林春天小区地下车库
                                                                      产权登记问题的再次沟通2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们已收悉贵局2025年10月27日针对柏林春天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登记的回复函,感谢贵局对业主诉求的关注与核查。但结合小区业主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仍有几点核心问题需进一步沟通,恳请贵局再次研究并推动问题解决。
一、业主合法权益与开发商责任应明确区分。业主购买地下车库时,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全额支付购房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完全履行了买受人义务,且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要件,对车库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开发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未申请首次登记,是其与行政机关间的履约纠纷,责任主体明确为开发商,不应将此风险转嫁至无过错的业主,否则违背“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
    二、业主无依据通过司法途径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截至目前,开发企业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购车库业主完整提供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手续资料,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就产权办理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无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通过司法途径向开发商主张相关权利,当前产权登记受阻的核心症结与业主、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无关。
    三、现有条件已具备登记推进基础。据业主核查,贵局已依法查封开发商名下等值房产,该资产足以覆盖土地出让金补缴费用,不存在登记工作的实质性障碍。参考其他地区“政缴分离”原则,在开发商责任已锁定、业主手续完全合规的前提下,可探索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先行办理业主产权登记,再通过查封资产追缴开发商欠款,既保障行政机关权益,也避免业主长期承受产权悬空的损失。
   四、小区民生诉求亟待优先响应。柏林春天小区系烂尾十余年的民生项目,业主为产权问题已奔波多年,此次地下车库产权登记关乎众多家庭的核心财产权益。当前业主诉求合法、合理且合规,恳请贵局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商的督促力度,同时协调打通登记流程中的堵点,切实解决业主的急难愁盼问题。
   五、明确后续权利主张路径。我们始终信任并配合贵局的行政工作,也期待在法律框架内尽快拿到地下车库不动产权证。但需特别说明,若此次沟通后问题仍未得到实质性推进,车库产权登记持续受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业主群体将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清晰陈述事实、出示完整证据,通过合规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
        我们始终愿意配合贵局的工作,也期待贵局在法律框架内,给出更具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推动地下车库产权登记问题尽快落地,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
                                                                                                 柏林春天小区地下车库业主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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