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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企业所得税问题】请问电商的投流费属于广告宣传费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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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电商平台(拼多多、抖音、天猫)上的投流费属于广告宣传费吗?是按营业收入的1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size=18.6667px]一、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广告服务的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根据2025年6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监广发〔2025〕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第六条,对潜在广告受众基于模糊画像、分类、标记或者其网络地址、浏览记录等,运用人工干预、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其受众具有不特定性,适用《广告法》。

市场监管总局首次认定投流费属于广告宣传费,但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未对此明确进行规定,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目前是如何认定投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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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税务局核实,您在其他平台也咨询了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工作人员于2025年10月29日11时00分与您联系,您表示后续自行与专管员老师联系,暂时没有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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