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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万能AI说.楼主这帖子,看了好几遍.也拿不准这种行为是诈骗还是借贷.于是求助于AI,举了一个较小金额的例子询问.结果确属诈骗.希望有关部门严格处理.
案例:
甲乙丙三人找到朋友丁,以甲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丁借款50000元。三人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出具借条,约定利月息3%,借期6个月。丁从帮朋友角度出发,也因得息的诱惑将50000元以策信转账给甲乙丙三人约定的收款人甲的微信中。甲每月负利息至第七个月,便不再向丁支付利息。丁多次催问三人,均未支付也不还本。丁私下查证,甲从未做生意,而是长期赌博,到处借款以支付赌博款及过去借款利息,借款人数多达十余人,借款金额高达100余万元,。乙丙二人也未做生意,而是与甲一起为甲借钱而自愿充当共同借款人,以便从丁处借到钱。请问,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丁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请为丁书定相关法律文书。
AI说:一、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需从以下四方面认定:
1.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甲虚构“做生意缺乏资金”的借款理由,实际将资金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乙、丙明知甲无真实经营需求,仍自愿作为共同借款人协助甲骗取借款,构成共同犯罪故意,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方面:是否实施欺骗行为
三人以“共同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虚构借款用途(做生意),隐瞒甲长期赌博、无还款能力的真相,使丁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资金,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要件。
3.因果关系: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直接关联
丁因相信三人“共同经营”的虚假理由及高额利息诱惑而转账,最终因甲赌博挥霍导致无法还本付息,财产损失与欺骗行为直接相关。
4.数额与情节: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借款金额5万元已达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各省一般为3000-1万元),且甲涉及多名借款人、总金额10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二)结论:甲乙丙三人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
甲为主犯,乙、丙为从犯,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丁的权利主张途径
(一)刑事救济:向公安机关报案
理由:以“诈骗罪”报案,提交借条、转账记录、甲赌博证据、乙丙知情证明等材料,要求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并追缴赃款。
(二)民事救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刑事追赃不足时补充)
诉讼请求:
1.判令甲乙丙共同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
2.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原约定月息3%超出法定上限,超出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支付利息义务)、第六百八十八条(共同保证责任)。
三、法律文书范本:《刑事报案书》
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丁,男/女,身份证号:XXX,联系方式:XXX,住址:XXX。
被报案人:
1.甲,男/女,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2.乙,男/女,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3.丙,男/女,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报案请求:
1.依法追究被报案人甲、乙、丙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追缴被报案人诈骗所得5万元,发还报案人。
事实与理由:
202X年X月X日,被报案人甲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伙同乙、丙向报案人借款5万元,三人以共同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约定月息3%,借期6个月。报案人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将5万元支付至甲指定账户(微信账号:XXX)。
后甲仅支付7个月利息,自202X年X月起停止还本付息。经报案人查证,甲长期参与赌博,借款时并无真实经营项目,借款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乙、丙明知上述情况,仍协助甲虚构借款用途,共同骗取报案人资金。截至报案日,三人拒不还款,导致报案人损失本金5万元。
被报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报案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报案,请依法立案侦查。
附:证据材料清单
1.借条原件;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3.甲赌博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赌博场所照片等);
4.乙、丙知情的聊天记录/录音;
5.甲其他借款纠纷的相关材料。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分局
报案人(签名):丁
202X年X月X日
四、注意事项
1.证据收集:重点固定甲赌博证据(如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乙丙协助欺骗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2.刑事优先原则:先通过刑事追赃挽回损失,若赃款无法全额追缴,再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剩余债权;
3.利息主张:刑事程序中利息一般不予支持,民事程序中仅能主张合法利息(LPR的4倍以内)。
通过刑事报案与民事诉讼结合的方式,丁可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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