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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没有坏心

[我有话说] 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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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22: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个人的行为构成恶意诈骗,应该将其绳之以法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9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文水县公安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其朋友郝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借款,后消失联系不上,涉嫌诈骗。
接警后,刑侦大队民警根据报案人供述的情况进行了逐一走访、核查,并对相关凭证进行分析,寻找固定证据。
通过调查,办案民警发现,自2021年以来,郝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以其妹妹养殖场拓展业务缺乏资金为由,许诺高额回报,向受害人“借钱”,涉案金额60余万元。刚开始,受害人可以从郝某手中得到利息,然而后期,郝某一直未按约定向受害人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即使受害人多次催款,郝某也只是一再口头承诺,以后会想办法归还,而毫无实际举动。此时,受害人才感觉被骗了,遂报警求助。
目前,犯罪嫌疑人郝某因涉嫌诈骗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9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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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9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于今日头条,文书公安)近日,文水县公安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其朋友郝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借款,后消失联系不上,涉嫌诈骗。
接警后,刑侦大队民警根据报案人供述的情况进行了逐一走访、核查,并对相关凭证进行分析,寻找固定证据。
通过调查,办案民警发现,自2021年以来,郝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以其妹妹养殖场拓展业务缺乏资金为由,许诺高额回报,向受害人“借钱”,涉案金额60余万元。刚开始,受害人可以从郝某手中得到利息,然而后期,郝某一直未按约定向受害人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即使受害人多次催款,郝某也只是一再口头承诺,以后会想办法归还,而毫无实际举动。此时,受害人才感觉被骗了,遂报警求助。
目前,犯罪嫌疑人郝某因涉嫌诈骗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9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的很好的,这是给例。
微信截图.jpg

2022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5-11-19 18: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2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书((2023)川1922刑初140号):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岚在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虚构借款用途和还款的经济来源,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骗取他人信任后从而获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数额特别巨大,且至案发时未偿还,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苏岚的犯罪情节和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2034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苏岚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杜某1被骗人民币1341200元。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321刑初35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扩建诊所或投资工程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向被害人借钱,都是出具了借据和给付了利息,外出不是逃匿,而是准备自己挣钱还钱了,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得到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已退赔的20250元从被告人张某某应退赔的数额中扣减。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赔被害人38.445万元,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其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退赔。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确保公民所有的合法财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8.03万元,予以追缴后退赔赖某某10.8万元、周某某9万元、王某6.55万元、陈某某5万元、黄某某6.48万元、李某某24.76万元、文某27.5万元、张某某310.95万元、秦某某2.85万元、喻某某5.76万元、菊某某1.8万元、韩某某14.85万元、殷某某5.5万元、杜某某3及杜某某25.79万元、赖某某34.1万元、杨某39.6万元、杨某某38.49万元、胡某某2.5万元、雍某某8.465万元、罗某某8.8万元、李某某41.62万元、李某某521.875万元、王某某60.99万元、杜昌杰1万元、周某某23万元。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3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川3432刑初4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在法院有强制执行工程案款和案款到账后解冻银行卡需托人给法官、银行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等事实,通过发送虚假的聊天信息、转账记录、案款到账余额图片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财物19.37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亦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下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邓某甲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本案中被告人邓某甲所骗资金系被害人周某的合法财产,扣除家人已代为退赔的2.2万元,故被告人邓某甲依法应退赔返还给被害人周某17.1785万元。 综上,结合被告人邓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手段、犯罪次数和金额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邓某甲退赔被害人周某被诈骗资金十七万一千七百八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发表于 2025-11-23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万能AI说.楼主这帖子,看了好几遍.也拿不准这种行为是诈骗还是借贷.于是求助于AI,举了一个较小金额的例子询问.结果确属诈骗.希望有关部门严格处理.

案例:
甲乙丙三人找到朋友丁,以甲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丁借款50000元。三人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出具借条,约定利月息3%,借期6个月。丁从帮朋友角度出发,也因得息的诱惑将50000元以策信转账给甲乙丙三人约定的收款人甲的微信中。甲每月负利息至第七个月,便不再向丁支付利息。丁多次催问三人,均未支付也不还本。丁私下查证,甲从未做生意,而是长期赌博,到处借款以支付赌博款及过去借款利息,借款人数多达十余人,借款金额高达100余万元,。乙丙二人也未做生意,而是与甲一起为甲借钱而自愿充当共同借款人,以便从丁处借到钱。请问,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丁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请为丁书定相关法律文书。

AI说:一、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需从以下四方面认定:
1.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甲虚构“做生意缺乏资金”的借款理由,实际将资金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乙、丙明知甲无真实经营需求,仍自愿作为共同借款人协助甲骗取借款,构成共同犯罪故意,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方面:是否实施欺骗行为
三人以“共同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虚构借款用途(做生意),隐瞒甲长期赌博、无还款能力的真相,使丁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资金,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要件。
3.因果关系: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直接关联
丁因相信三人“共同经营”的虚假理由及高额利息诱惑而转账,最终因甲赌博挥霍导致无法还本付息,财产损失与欺骗行为直接相关。
4.数额与情节: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借款金额5万元已达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各省一般为3000-1万元),且甲涉及多名借款人、总金额10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二)结论:甲乙丙三人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
甲为主犯,乙、丙为从犯,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丁的权利主张途径
(一)刑事救济:向公安机关报案
理由:以“诈骗罪”报案,提交借条、转账记录、甲赌博证据、乙丙知情证明等材料,要求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并追缴赃款。
(二)民事救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刑事追赃不足时补充)
诉讼请求:
1.判令甲乙丙共同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
2.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原约定月息3%超出法定上限,超出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支付利息义务)、第六百八十八条(共同保证责任)。
三、法律文书范本:《刑事报案书》
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丁,男/女,身份证号:XXX,联系方式:XXX,住址:XXX。
被报案人:
1.甲,男/女,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2.乙,男/女,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3.丙,男/女,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报案请求:
1.依法追究被报案人甲、乙、丙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追缴被报案人诈骗所得5万元,发还报案人。
事实与理由:
202X年X月X日,被报案人甲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伙同乙、丙向报案人借款5万元,三人以共同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约定月息3%,借期6个月。报案人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将5万元支付至甲指定账户(微信账号:XXX)。
后甲仅支付7个月利息,自202X年X月起停止还本付息。经报案人查证,甲长期参与赌博,借款时并无真实经营项目,借款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乙、丙明知上述情况,仍协助甲虚构借款用途,共同骗取报案人资金。截至报案日,三人拒不还款,导致报案人损失本金5万元。
被报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报案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报案,请依法立案侦查。
附:证据材料清单
1.借条原件;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3.甲赌博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赌博场所照片等);
4.乙、丙知情的聊天记录/录音;
5.甲其他借款纠纷的相关材料。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分局
报案人(签名):丁
202X年X月X日
四、注意事项
1.证据收集:重点固定甲赌博证据(如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乙丙协助欺骗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2.刑事优先原则:先通过刑事追赃挽回损失,若赃款无法全额追缴,再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剩余债权;
3.利息主张:刑事程序中利息一般不予支持,民事程序中仅能主张合法利息(LPR的4倍以内)。
通过刑事报案与民事诉讼结合的方式,丁可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3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粉墨筝笆 发表于 2025-11-23 16:23
哈哈哈,万能AI说.楼主这帖子,看了好几遍.也拿不准这种行为是诈骗还是借贷.于是求助于AI,举了一个较小金额的 ...

一是清大家注意防范,千万不要再上当了,现在已经有70多人被骗,也请相信安岳公安机关,必将坚守正义底线,以雷霆之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用坚定行动捍卫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守护社会的和谐安宁与公平正义,让法治之光照亮每一个角落,为群众筑牢安全屏障。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3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百日行动进行时)万柏林警方破获一起“借贷型”诈骗案
近日,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借贷型”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女,28岁,山西太原人)。

7月11日,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矿区责任区刑警队接到辖区内一早餐店老板报警,称自己被一位常来买东西的顾客骗取了47万元。

接警后,民警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经常光顾姜先生的早餐店,一来二去就熟悉了起来。2021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以为孩子上保险为由,需要急用3万元钱,向受害人姜师傅“借钱”救急,承诺一月之内偿还并给予3000元利息。之后的日子里,张某对姜师傅承诺要以办理贷款等方式贷出的钱,用于偿还借款,但是需要先行垫付一定的费用,并承诺给予姜师傅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先后借钱十余次。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姜师傅多次催促,张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张某所说的都是谎言。此时,姜师傅才发觉自己的善心被人利用了,遂报警求助。

民警经过调查了解,固定相关证据后,立即组织警力对嫌疑人张某展开抓捕,在张某的落脚点将其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交代,因手中没钱,平日里还有网上赌博的恶习,导致外面欠款较多。见小商贩心地善良,便打起了歪主意,虚构孩子上保险等等理由借钱,并将借来的钱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欠款。8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3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百日行动进行时)万柏林警方破获一起“借贷型”诈骗案
近日,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借贷型”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女,28岁,山西太原人)。

7月11日,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矿区责任区刑警队接到辖区内一早餐店老板报警,称自己被一位常来买东西的顾客骗取了47万元。

接警后,民警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经常光顾姜先生的早餐店,一来二去就熟悉了起来。2021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以为孩子上保险为由,需要急用3万元钱,向受害人姜师傅“借钱”救急,承诺一月之内偿还并给予3000元利息。之后的日子里,张某对姜师傅承诺要以办理贷款等方式贷出的钱,用于偿还借款,但是需要先行垫付一定的费用,并承诺给予姜师傅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先后借钱十余次。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姜师傅多次催促,张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张某所说的都是谎言。此时,姜师傅才发觉自己的善心被人利用了,遂报警求助。

民警经过调查了解,固定相关证据后,立即组织警力对嫌疑人张某展开抓捕,在张某的落脚点将其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交代,因手中没钱,平日里还有网上赌博的恶习,导致外面欠款较多。见小商贩心地善良,便打起了歪主意,虚构孩子上保险等等理由借钱,并将借来的钱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欠款。8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发表于 2025-11-23 20: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官说法 | 警惕熟人“借钱”套路!男子骗走同学上百万获刑十年六个月
“老同学,我在广州开了家艺考培训机构,现在资金有点紧,借点钱应急,收到学费后连本带息还你!”
遇到这样的求助,你会伸出援手吗?近日,雨湖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诈骗案,揭开了这场以同窗信任为筹码、假借“借款”之名的百万骗局。
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雨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开办艺考培训机构的事实,长期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5.9032万元。

发表于 2025-11-23 21: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贷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借款用途、隐瞒真实身份或还款能力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出借资金,最终拒不归还或逃匿的诈骗行为。

核心特征是“骗”而非正常借贷: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款,所有借款理由(如投资、应急)都是虚构的。

发表于 2025-11-24 08: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博主所说,确有此事,我也是多名受害者之一,被其中二人骗取巨额钱财

发表于 2025-11-27 2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归还能力且无归还行为的 “借款” 构成诈骗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应款项一并计入诈骗数额。
案号:(2019)京 02 刑终 214 号
楼主所说,我清楚,与最高院入库案情完全相似,相信公安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发表于 2025-11-27 2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占有,最高法7个解释。
1明知道还不上还疯狂骗钱
2拿了钱跑路,玩消失
3骗来的钱搞违法活动
4骗来的钱挥霍
5转移财产,躲债
6假账。假破产。赖账
7各种赖,拉黑,删除。操

发表于 2025-11-28 22: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龚某,吴某其心可诛!害人无数,请公安机关早日破案,还爱害人一个公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9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款10万元用于还债,法院:构成诈骗罪
扬子晚报网9月30日讯(通讯员 李金宝 记者 高峰)负债累累的魏某被讨债人逼急了,不断向别人借债,以外借新债偿还旧债的方式,暂时摆脱追债人的纠缠,不想却将自己“借”进了牢房。近日,沭阳法院宣判了一起以借为名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魏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魏某在无工作、无收入、大额负债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的事由,以高息为幌子,用借款的方式骗取李某1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高息债务。
2013年下半年,魏某为躲避外欠债务而逃匿到外地。期间,孙某作为但保人以支付利息方式偿还被害人李某部分钱款。
沭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的供述,证实了自己在向李某借款时已负债累累,根本不具有还款能力,魏某在取得钱款后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高息借款,从而客观上导致钱款不能归还。
而受害人李某及证人孙某的陈述,证实了魏某虚构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以高息为诱,导致李某及孙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信其有还款能力,后李某以借款方式将10万元交付给魏某,并证实借款所产生利息是孙某支付。2013年下半年,魏某因躲避债务而逃匿到外地,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借,是经同意暂时使用别人财物的意思;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魏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超过0.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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