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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住改商,违法经营,在13楼进行食品加工,并且有油烟,存在安全因素[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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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7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的住建局领导、市场监管局领导、高新区综合执法大队领导、桂溪街道办领导、大源派出所领导、环保督察部门领导:
  您好!我们是成都市高新区双吉锦苑的住户。本小区7栋3单元1303租户主违法变更住房性质与用途,将住房改为商用,违法无证无照违规加工食品。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投诉如下:
1.        违反法律规定改变住房性质。改业主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在没有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
2.        无证无照开展生产经营。该业主利用违法变更住宅性质的住宅,违法违规加工食品,进行盈利性生产经营活动。
3.        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该业主违法违规在小区住宅生产和加工,在生产场所内未设置任何消防安全设施,防火安全堪忧,,并且使用大规模风扇进行排放油烟及粉尘,一旦发生火灾,必将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请桂溪街道办牵头主办,联合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消防,环保、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生产的租户进行处罚,并按要求及时查封违法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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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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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十佳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26-5-1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7栋3单元1303号房屋住改商的情况已收悉,经核实,该户规划用途为住宅。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5月12日对该户下达《责令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感谢您对高新区规划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如有疑问,可咨询公园城市建设局,联系电话:028-8515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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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十佳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26-5-14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公安分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大源北二街48号7栋3单元1303租户主违法变更住房性质与用途,将住房改为商用,违法无证无照违规加工食品。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桂溪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再次到该住户家中落实其整改情况,再次明确不得在家中加工食品,否则将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联系人:李警官,联系电话:028-6970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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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十佳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26-5-26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关于大源北二街48号院双吉锦苑7栋3单元1303号有住户涉嫌住改商的问题已收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1.您的主要诉求:住改商,安全隐患;2.调查核实情况:工作人员收到您的投诉后再次前往该地址核实,核查时该住户禁止让工作人员进入屋内,故无法进入核实实际情况,告知人员告知其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该住户表示已在和房东协商退租了; 3.调查处理意见:工作人员建议您作为受“住改商”行为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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