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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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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次不能公正的改判,这个检察院的新气象也就不过如此。

发表于 2010-4-14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感觉到‘县官不如现管’;

如果有媒体打监督就好了!

发表于 2010-4-14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群众呼声》就是媒体。在两会之前一晚上,温总理不是跟网友谈心的了吗?!网友们不是在这平台上,在尽情地,讲法、辩法、护法,抒发渴求得到公平正义的期盼!

发表于 2010-4-14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网友的关注。
网友的担心可以理解。由于多种因素,个别法官办些离奇古怪的冤假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法院形象受损,公信力降低,本案这样曲折的错案自然让人担心;何况在下虽有中央保护,但终系一人,势单力薄,而被告有一无形神圣同盟,势力强大,两者无法相比,所以未下判前不敢言胜,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反正,依法维权的决心不会动摇。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以一句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盖过原判枉法之处。

      三审判决蓄意错误适用法律有下列三处:

      1、判决认定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协议中约定了价格等内容,因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法律规定字、盖章属合同成立,即有这个合同;要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自成立时生效。没有把属双方真实意思定为合同生效的法定要!本案恰恰是主要内容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虽成立而依法无效。判决合同成立的条款当生效条款用,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份判决都如此认定,你能咋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2、判决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是约定,因而合法有效。按照78号令第5、22条强制规定,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只能用政府公布的新房基本造价减旧房重置价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超过旧房部分用新房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能违反第35条禁止性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也不能由双方约定或由开发商自定,否则违法而无效。而协议中的结构差价是“按新房基本造价结算,每平米找补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如此明显地违反强制性规定、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应为无效的协议,判决却以是约定为由,认定不违反法律政策——即合法有效。此属适用法律错误。为何如此?只有如此适用法律才能判原告败诉,保护被告。你能咋的?有本事自己判去!
 楼主| 发表于 2010-4-15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3、判决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没有超出梓潼时价,而时价是有效文件——用时价作判案的准绳。梓潼时价不公布新房基本造价、超面积商品房价格,无法结算,又超越授权,编造一个无根无据的结构差价每平米3300元,强迫群众执行。此时价内容严重违反78号令第22条强制性规定,违反第35条禁止性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依《立法法》规定属无效,虽未修改或废止也应无效。判决违法无效的梓潼时价为准绳判案,属适用法律错误。如此胆大妄为到公开搞司法独立,这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实属少见!绵阳中院就有这个胆量,你能咋的?

发表于 2010-4-16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这法那法,不能干祸国殃民、伤天害理的任何事,这是最基本原始的大法!

发表于 2010-4-1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规律不能逆!

[发帖际遇]: 费解为汶川献爱心,论坛奖励金钱51元.

发表于 2010-4-16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不公正的判决都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担心县官不如现管。这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现象,自古就有,无法避免。但出事的却是少数。这是为什么?“现管”的品德各异也。

发表于 2010-4-16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病相怜、不畏强权、
发表于 2010-4-16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
 楼主| 发表于 2010-4-17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接229#]


      以上清晰认识,是此次省高院提审,为准备庭审而反复研判、请教内行得到的收获,当年只知道违反了法律,但说不准确、精炼。此次研读,在下终于把其思路摸清了。现写出来供网友借鉴。

      一、指导思想:制造口实,判原告败诉,保被告平安过关。

      二、操作步骤:

       1、坚决不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让其丧失胜诉立足点;

发表于 2010-4-17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4-1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0-4-17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审原告诉求这一招很厉害,原告诉讼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丧失了胜诉的基础。

      中院很厉害:庭上按程序让你说,但是判决书中对原告围绕诉求所说不予引述,不予认定,却另辟蹊径下判,害得人欲哭无泪、欲笑无声。真是高手啊!

发表于 2010-4-17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关注   新兵报到啊:D
发表于 2010-4-1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脑操作技艺不精,突然失去回帖
权.经人指点才又回耒.现在继续与网
友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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