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决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是约定,因而合法有效。按照78号令第5、22条强制规定,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只能用政府公布的新房基本造价减旧房重置价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超过旧房部分用新房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能违反第35条禁止性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也不能由双方约定或由开发商自定,否则违法而无效。而协议中的结构差价是“按新房基本造价结算,每平米找补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如此明显地违反强制性规定、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应为无效的协议,判决却以是约定为由,认定不违反法律政策——即合法有效。此属适用法律错误。为何如此?只有如此适用法律才能判原告败诉,保护被告。你能咋的?有本事自己判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