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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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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538#]

      如此枉法判决,给原告造成多大损失?按协议中被告所定违法价格,本案要给被告补差款二十万四千四佰六十五元,按原告依合法有效的《绵阳时价》结算,原告当年只该给被告找补三万二千零一十六元三角八。两相品迭,判决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4465元—32016.38元=172448.62元(一十七万二千四百四十八元六角二分)。另外,按政策规定,被告应付给原告口面过渡房租费4500元,搬家费200元,合计为4700元,此款未付,应计入损失中,则所受损失共177148。62元。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三万多元的诉讼费、涉案各种支出五万多元未计入。至于原告精神上所受折磨、煎熬,健康所受损害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了!
发表于 2010-6-7 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难道中央

真的没有办法治了? 我不信!!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各位网友:

      今天上午十时过,在下从省高院获悉,我案判决书决定请绵阳市中院代发,已于六月三号交院机要处寄走,估计一周内可到达绵阳市中院,已把在下电话号码附上。嘱在下联系中院送达室。

      在下以一周计算,+一号前可能收到。明天先电话向中院送达室报到。

发表于 2010-6-7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现今,还把违法的开发商掠夺被拆迁户的房和钱,得到暴富,使被拆迁户遭腐败司法、强制执行、沦为欠债户11年,过着连酱油都舍不得买来吃的极拮据生活的受害者、还判为败诉?!   难道现今:还容忍“不懂法”的被告律师,在法庭上仍肆无忌惮地叫嚣“中央78号令、可执行可不执行”?!   开发商自个刻意掠夺、霸占被拆迁户的所有财富的霸王《协议》判为有效、合法?!不劳而获的违法者又一次胜诉?!让执法者不依国法而违法;给创造财富者的被拆迁户强制忍受这残酷的“打着红旗反红旗”的法制制裁?!——让中国的历史重新倒退到两千年前的时代?!孰可忍,孰不可忍!

发表于 2010-6-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2.中国现有“小太阳”,家家视为“小皇帝”;
                岂容魔爪来袭击,     群策群析解端.
 楼主| 发表于 2010-6-8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_____即纠正冤假错案,省委要下决心,支持高院加大力度,务必在十一前取得实效,否则,中央又要忙不迭地开电视电话会议,发新文件,大讲特讲这个问题了。

      为拓展思路,在下准备转帖一篇文章,希望版主放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6-8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版圭:现在转帖新华网上的一篇文章。请放行。

太原涉法涉诉责任查究啃下39个信访“骨头案”

2010年06月05日 09:04:04  来源:法制日报

开了一辈子会,真还没开过这样的会……”太原市的张法官感慨万千。从开始抵制责任倒查,到勉强接受,到现在的口服心服,作为太原市涉法涉诉责任查究行动中的一位“被查”对象,如今的他从内心发出感谢,“责任倒查是在化解社会矛盾,也挽救了我这个政法干部。”

这是不久前举行的太原市政法系统涉法涉诉责任查究警示教育培训班上发生的一幕。从近年来的39个典型案件中倒查出的60多名政法干警全部到会,同时到会的还有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的同志,以及被倒查干警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面对面通报案例,交流心得。这样的会议、这样的规模,在太原市还是第一次

“通过查究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以此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根本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发生,这是我们开展责任查究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最终目标。”

山西省太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柳遂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看来,责任查究不仅是解决信访积案的一个有效手段,也是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

定量分析“骨头案”中83.3%是瑕疵案

记者了解到,太原市近年来通过听证调解、司法救助等手段成功化解了350余起涉法涉诉信访积案,但仍有65起“骨头案”久办不结。2008年初,为了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问题,太原市委政法委决定大胆尝试建立责任查究机制,针对“骨头案”逐案进行责任倒查。

太原市委政法委科学的定量分析,为责任倒查工作提供了新路径,也为全国范围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提供了一组极具参考价值的数据。通过定量分析,65起“骨头案”目前已有明确查究结果的60起。其中,错案4起,占6.7%;瑕疵案50起,占83.3%;信访人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3起,占5%;信访人和办案单位均有过错的3起,占5%。

规范运行党委政府提供强力支持

“骨头案”大多都时间久远,枝节横生。责任倒查,谁都知道是件得罪人的事。

太原市委政法委没有低估其“风险”所在,在整体部署上作了详尽安排。太原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市纪检委、市直政法部门组成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责任查究组,查究组长期集中,精诚合作,封闭办案。

太原市委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各信访案件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案件查究,严查人情案、金钱案,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正确对待决不包庇隐瞒、姑息迁就。并要求将案件责任查究工作情况要向市级领导和县区主要领导通报。两年来,太原市政府还为此拨出专款100余万元。太原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牢靠的基础。

为保障责任查究工作规范运作,有章可循,太原市委政法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对全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责任查究的实施方案》,对责任查究的内容和方法作了明确界定,并确立了“敢于纠错,敢于追责,敢于碰硬,敢于一查到底”和“责任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案件不息诉罢访不放过”的原则和方针。

剥茧抽丝把“骨头案”变成明白案

形形色色的“骨头案”对责任查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水平提出了挑战。

查究之初,“被查的人横得狠!”经常有人以“我办的是铁案”自居,对查究组人员不屑一顾。这种“气势”是压力,也成了查究组必须把“骨头案”办成明白案的动力。

对有的办案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循私枉法造成错案的,责任查究组深挖细查严处,绝不姑息。2000年12月的一天,某派出所民警胡某等仅凭王某单位领导的一句话,于当晚以涉嫌恶势力犯罪为由,将王某带到派出所审查,并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院不批,又报请劳教,劳教亦不批。此后,胡某对王某的刑拘变为取保候审,但对其被扣押的一辆轿车和1万元保证金拒不退还,为此王某赴省进京多次上访。查究组发现,胡某等涉嫌渎职,经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法院最终以渎职罪对胡某进行了判决。

对案件办案单位和信访人均有过错的“骨头案”,太原市责任查究组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还原事实真相。

对有的案件当事人以错误判决为筹码,得寸进尺,不断给政法机关施压的“无理访”案件,责任查究组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严肃查处。

据统计,两年来的责任查究,太原市共追究涉案干警50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5人,党纪政纪处分8人,免职1人,通报批评36人。

乘胜追击从源头上消灭“骨头案”

太原市涉法涉诉信访积案责任查究领导小组组长、太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守斌向记者介绍:针对查究中涉及到的一些违法违纪干警,为了促使其更好地吸取教训,太原市采取了在全市政法系统通报、内部单位通报和举办全市政法系统警示教育培训班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进行警示教育,让广大政法干警通过鲜活的案例,真正在思想深处得到触动,从而杜绝错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瑕疵案的发生。

2008年以来,太原市对责任查究的有关案件分别在不同场合进行了通报。比如:在全市政法系统1000余人的大会上,对责任查究的两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在全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对责任查究两年来的总体情况进行了全面通报。

太原市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责任查究工作取得了实效,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09年国庆期间,太原市实现了赴京非正常“零上访”的目标,曾经被称为“太原现象”的赴京上访顽症得到有效化解。

今年,太原市又出台《关于拓展责任查究工作的制度》,建立了政法机关执法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把查究对象从“政法干警”扩展到“行政执法人员”。

5月18日,太原市政法机关“司法治超”专项整治行动正式启动。柳遂记在启动仪式上指出,“骨头案”中绝大多数是瑕疵案,瑕疵案产生的根源是办案人员起初不履行职责,基础工作不扎实,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不规范,违法办案行为比较集中地表现为“超时限超权限超范围”。“司法治超”将进一步拓展、延续责任查究内容。(记者 王斌)

发表于 2010-6-9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太原市委政法委学习.致敬!

     期盼四川省委政法委也像太原市一样,

加大对冤假错案的纠错力度!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审判者,你们害人不浅!你们为什么蓄意陷害?你们可是代表国家在审判啊!哪有国家残害她的子民的?

      枉法审判者,你们千万不要忘了中华民族一句警世恒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本帖完)

发表于 2010-6-10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因板书出了纰漏,把共建和谐52.中输掉了最后一个“疑”字。现在重新输一遍。


共建和谐52.中国现有“小太阳”,家家视为“小皇帝”;
            岂容魔爪来袭击,  群策群析解端疑!
     
      

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0-6-10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3.金钱永是好东西,只能为民谋福利;
              挥霍浪费残害人,天理良心皆无存!

发表于 2010-6-10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冤案就是违法的开发商,指挥违法的判案人,用数字游戏、东拉西扯、东捡西凑、断章滥用的法律语言来愚弄、陷害被拆迁户11年,很简单、很明显的违法伎俩:利用国家的司法机构强制掠夺被拆迁户的祖辈财富和被拆迁户这一生辛勤劳动所得的财富和积蓄;甚至亲友的财富!必须退还给受害者的被违法掠去的财富!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各位网友:您们好!

      为表现高院新气象,在下写了此帖,叙述了从电话中听到的新气象,新作风给我带来的实惠,感谢几位法官给我的帮。又把在下在立案庭窗口所见所闻写成第二帖,以<省高院的新气象(二)>为题发到本栏目,以期引起网友重视,恢复对司法的信心。几个月来,承蒙版主的支持、网友的关注,在下的目的已经达到,帖子所肩负的使命已经胜利完成。

      向版主致以衷心的感谢!

向关注本案的网友致以衷心的感谢!

      向高院立案庭接我电话的两位年轻男法官致以衷心的感谢!

      向审监一庭昊法官、燕法官致以衷心的感谢!

      鉴于本帖使命已经完成,在下决定不再顶帖,让其自然下沉。

      再次衷心感谢各位。

发表于 2010-6-1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4.宽宏仁义大事成,奸诈残忍末路人;
               康庄大道志士走,邪门歪道切莫行!

发表于 2010-6-13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5.腊梅喜迎风霜雪,寒竹挺拔更高节;
              自古英雄驱虎豹,更无豪杰怕熊罴!

发表于 2010-6-13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6.大科学家是圣人,全心全意为子孙;
               艰苦卓绝搞发明,成功奇迹济世仁!
 楼主| 发表于 2010-6-13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网友报告好消息——终于领到判决书了!


6月12号上午十一点二十五分,中院审监庭一徐姓男法官电话通知:你的判决书到了,到送达室去领。原来没估计到高院机要会送到审监庭,就没有问他们,结果他们主动通知去领,这个徐法官心地善良!


下午三点到了送达室,从邓群英手上接过判决书,上面夹了一张送达回执,按其要求填上姓名、时间后,把回执送还邓同志,并向他们致以慰问:辛苦你们了,非常感谢!然后翻到最后一页,看了一眼结论,我忍不住高兴地大声说:嗨呀,终于维持了!邓同志不解地问:你希望维持?我笑嘻嘻地说:是的,我很希望维持。


对于判决,今天才粗看了一遍,找到关键处,维持的原因除重复过去三审的老调外,重点是78号令第22条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两个补差款可以由双方约定,所从维持绵阳中院再审判决。


这是个新的理由,在下未掌握,还需时间学习、消化。现把判决核心部分抄录于后,供网友们一饱眼福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拆迁安置合同中有关对等面积和超面积部分价格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首先,“国务院78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务院78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箅;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国务院78号令”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78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虽然锦湘公司对罗良仲的拆迁安置未按“国务院78号令” 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而是与罗良仲自愿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罗良仲自愿按等面积找补每平方米2500元,超面积按市场价每平方米4000元,但是,如按该约定履行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国务院78号令”旨在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和安置,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该令第二十二条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时所依据的行政法规,且该令并未规定拆迁房屋产权调换时的等面积差价和超面积商品价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国务院78号令”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其次,国家计委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系国家计委的规章,不是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罗良仲与锦湘公司在拆迁安置合同中有关对等面积和超面积部分价格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不应以罗良仲提出的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找补结构差价375.16元,超面积部分商品价为每平方米911.78元计价。双方约定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就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锦湘公司按照约定己将安置房交付给了罗良仲,罗良仲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罗良仲提出的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找补结构差价375.16元,超面积部分商品价为每平方米911.78元的价格只是绵阳市政府公布的指导价,并不排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安置房的地段、位置、面积、朝向等因素进行约定价款,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就补偿价格进行了约定,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适用政府指导价格计算。


后面的结论就是维持中院再审判决。


以在下水平,想凭一人之智力,在一天或几天内弄清高级法官精心锤炼而成的判词,确系做梦,但总隐隐觉得除了抓住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四条似乎有点道理外,其他似乎都在绕弯弯、讲歪理。不是讲司法民主、阳光司法么,待在下弄懂了再剖析吧!


网友们,谢谢您的关注和顶帖!衷心欢迎继续给在下以指点。

发表于 2010-6-14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 :) :)

发表于 2010-6-15 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人打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管他自爱不自爱!只要做到我自爱,就是为国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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