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判案就一定正确吗?
(一)
作为仅次于最高法院的省高院,高踞全省法院之上,
人才最优.水平最高.经验最丰.资历最深,办案质量当然
也应该最好,不会出现判错案的情况!
然而也有例外: 省高院对楼主一案的再审判决显然
就错了!
罗氏一案在网上炒了不少日子了! 作为法律爱好者,
闲耒无事也仔细揣摩此案,发觉高院的判决的确漏洞不
小,心痒痒也斗胆评一评,凑凑热闹,抛个砖引引玉.
楼主诉开发商拆迁补偿价格违反国务院 <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78号令)第22条, 因而无效. 省高院
判决该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这是判罗败诉的笫一
个理由. 但是, 这个理由是完全错误的!
一. 省高院把强制性规定又划分为管理性的和效力
性的两类, 虽然没有举出其法律依据,但明显是根据最高
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笫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
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第15.16条中有关这两种分类的规定.
如果是这样, 省高院肯定就错了! 因为: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