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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718294 网友:执行案在一审法院办。不管你找中院、髙院,最好的结局是转回基层。所以,想执行还得靠你去找基层法院。
三、化掉协议书中约定的对被告不利、对判原告败诉有碍的内容。
原告所在片区<第五号拆迁公告>规定,被告邹正武是拆迁负责人,规定依据的政策是“拆迁人要依照《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第一页第三段中如此约定:“……双方根据国务院78号令、绵阳市1号令及梓潼[93]20号通知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市、县拆迁政策是依照层层授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78号令而制定的,完全符合78号令。若照此拆迁,哪会岀现掠夺有营业门面被拆迁户财富的现象?也不会出现一诉十余年的本案!但是利欲熏心的被告勾结贪官,以改善居住环境、改善民生的名义,倒行逆施,鱼肉百姓。原告诉至法院,只要对照政策检查,两个补差款违法、违反政策,肯定无效!但是要保护被告,就只能避实就虚:绕开诉求不审,死死扭住协商过、签了字就是合意、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这就是前三审判决的思路!
现在,因省检抗诉,省高院提审。依法审判,耽心有人会被追责;要调解结案,被告不太热心,而原告又不愿调解;只能保住中院的脸面,顺便让被告沾沾光了。虽说有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但拆迁公告和协议书是绕不过的坎。前三审不是次次都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么,既如此,按协议约定的法律、政策审判,就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如此尊重,被告必败,又怎么办?办法终于让法官想出来了:《公告》可以不提;原告有协议书原件,上面的文字无法抹掉,但在判决书中也可不写!反正已到高院这一层次,判了就完了;任你怎么申诉,不会受理,即或受理了,最终逃不出我的手掌心,我只需发挥一点政治优势就能把你摆平!于是高院提审判决书中不引述协议中这段拆迁依据,顺顺当当得出最后结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轻易地遮住了原判中“不违反法律、政策”的漏洞!虽说语气和缓但语意冷峻,把检方和原告彻底击败!
可惜,在二审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7、6行中对这拆迁依据作了引述。在三审(中院再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10、9行中也完全引述,上级审查本案时也会翻检前三审判决书,定会发现这处屈笔,发现其中猫腻!尊敬的高院法官,您怎么要顾此失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