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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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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昨天起,在下发帖时就未先问候版主,报告要跟帖了,请审查。当时还担心会扣住不发,结果一路顺畅。

      这很不容易。一要帖文内容合格,在下年余时间都完全做到了,保证以后也会做到;二要版主公事公办。我认为主要是公事公办!

      在下-辈子都在请求公事公办!

      公事公办能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网络平台!

      谢谢公事办办的值班版主!

发表于 2010-8-22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院应该依法监督下一级法院我的执行案子至今近一年还没执行下来,我3月18日也亲自去了高院执行局投递了文书,一直没有结果,并且也于六月14日给高院执行局长时小云去了信的,也一直无结果。高院何来好气象?

          真应了那句话,法院深似海,我就不明白,为什么我简单的执行案子就是那么难呢?并且执行物是审前查封保全了的,这主要是执行过程中法院个别人被利益促使让其虚假执行,现在虚假执行造成的恶果,难道法院不想改错嘛?难道法院不依法办案嘛?
        
         我一年没执行下来造成的损失找那个算呢?找法院要损失嘛?还是找高院要损失呢?

发表于 2010-8-22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 :(
 楼主| 发表于 2010-8-22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下午好!在下转述温总理的几句讲话。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深圳考察工作并听取广东省和深圳市工作汇报。温家宝强调,经济特区30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实现国家强盛、人民幸福的必由之路。过去30多年中国的发展变化,靠的是改革开放,未来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仍然要靠改革开放。

      温总理强调,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艰巨性,要求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但是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只有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面而持久地推进改革,才能建成完善、成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仅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还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会得而复失,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要从制度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又得不到制约的问题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坚决惩治贪污腐败;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特别是要保障司法公正,重视保护和帮助弱势群体,使人们在生活中有安全感,对国家的发展有信心。
 楼主| 发表于 2010-8-22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705718294  网友:执行案在一审法院办。不管你找中院、髙院,最好的结局是转回基层。所以,想执行还得靠你去找基层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0-8-2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接860#]

      三、化掉协议书中约定的对被告不利、对判原告败诉有碍的内容。

      原告所在片区<第五号拆迁公告>规定,被告邹正武是拆迁负责人,规定依据的政策是“拆迁人要依照《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第一页第三段中如此约定:“……双方根据国务院78号令、绵阳市1号令及梓潼[93]20号通知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市、县拆迁政策是依照层层授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78号令而制定的,完全符合78号令。若照此拆迁,哪会岀现掠夺有营业门面被拆迁户财富的现象?也不会出现一诉十余年的本案!但是利欲熏心的被告勾结贪官,以改善居住环境、改善民生的名义,倒行逆施,鱼肉百姓。原告诉至法院,只要对照政策检查,两个补差款违法、违反政策,肯定无效!但是要保护被告,就只能避实就虚:绕开诉求不审,死死扭住协商过、签了字就是合意、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这就是前三审判决的思路

      现在,因省检抗诉,省高院提审。依法审判,耽心有人会被追责;要调解结案,被告不太热心,而原告又不愿调解;只能保住中院的脸面,顺便让被告沾沾光了。虽说有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但拆迁公告和协议书是绕不过的坎。前三审不是次次都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么,既如此,按协议约定的法律、政策审判就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如此尊重,被告必败,又怎么办?办法终于让法官想出来了:《公告》可以不提;原告有协议书原件,上面的文字无法抹掉,但在判决书中也可不写!反正已到高院这一层次,判了就完了;任你怎么申诉,不会受理,即或受理了,最终逃不出我的手掌心,我只需发挥一点政治优势就能把你摆平!于是高院提审判决书中不引述协议中这段拆迁依据,顺顺当当得出最后结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轻易地遮住了原判中“不违反法律、政策”的漏洞!虽说语气和缓但语意冷峻,把检方和原告彻底击败!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


      可惜,在二审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7、6行中对这个拆迁依据作了引述。在三审(中院再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10、9行中也完全引述,上级审查本案时也会翻检前三审判决书,定会发现这处屈笔,发现其中猫腻!尊敬的高院法官,您怎么要顾此失彼啊?

发表于 2010-8-23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705718294 网友:执行案在一审法院办。不管你找中院、髙院,最好的结局是转回基层。所以,想执行还得靠你去找基层法院。

     楼主你好,你可能不知道,如果找基层法院他能解决,那个人会吃饱了没事跑那么远花那么多精力财力去找高院呀,高院是监督下级法院最有力的机关,高院要有好气象,就不要让下面难办的事找到高院才是更本的好现象,下面久拖不办,是不是高院惯坏了的,高院至少有领导之责吧!
     高院的好气象就是监督下级法院依法办案,不要乱办,歪办,并且尽快办。高院在上面说的一套下面法院干的又是另一套。高院为什么只是转一下文书给基层法院呢。不可以批示嘛?不可以过问嘛?这就是好气象嘛?那样的好气象来干什么,唱口号呀
    就如黑社会的老大文强的样子,唱的都好听,下面乱球搞。

发表于 2010-8-23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705718294 网友:看来你与基层法院的联系中出了肠梗阻,需要你采取合适方式疏通!

发表于 2010-8-23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唱的都好听,下面乱球搞。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晚上好!请允许我把第三部分连起来重贴-次。谢谢!


、化掉协议书中约定的对被告不利、对判原告败诉有碍的内容。

原告所在片区<第五号拆迁公告>规定,被告邹正武是拆迁负责人,规定依据的政策是“拆迁人要依照《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第一页第三段中如此约定:……双方根据国务院78号令、绵阳市1号令及梓潼[93]20号通知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市、县拆迁政策是依照层层授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78号令而制定的,完全符合78号令。若照此拆迁,哪会现掠夺有营业门面被拆迁户财富的现象?也不会出现一诉十余年的本案!但是利欲熏心的被告勾结贪官,以改善居住环境、改善民生的名义,倒行逆施,鱼肉百姓。原告诉至法院,只要对照政策检查,两个补差款违法、违反政策,肯定无效!但是要保护被告,就只能避实就虚:绕开诉求不审,死死扭住协商过、签了字就是合意、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这就是前三审判决的思路

现在,因省检抗诉,省高院提审。依法审判,耽心有人会被追责;要调解结案,被告不太热心,而原告又不愿调解;只能保住中院的脸面,顺便让被告沾沾光了。虽说有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但拆迁公告和协议书是绕不过的坎。前三审不是次次都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么,既如此,按协议约定的法律、政策审判,就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如此尊重,被告必败,又怎么办?办法终于让法官想出来了:《公告》可以不提;原告有协议书原件,上面的文字无法抹掉,但在判决书中也可不写!反正已到高院这一层次,判了就完了;任你怎么申诉,不会受理,即或受理了,最终逃不出我的手掌心,我只需发挥一点政治优势就能把你摆平!于是高院提审判决书中不引述协议中这段拆迁依据,顺顺当当得出最后结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轻易地遮住了原判中“不违反法律、政策”的漏洞!虽说语气和缓但语意冷峻,把检方和原告彻底击败!

可惜,在二审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7、6行中对这拆迁依据作了引述。在三审(中院再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10、9行中也完全引述,上级审查本案时也会翻检前三审判决书,定会发现这处屈笔,发现其中猫腻!尊敬的高院法官,您怎么要顾此失彼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中午好!在下接着发第四部分。请审査。

              高院再审判决书中的瑕疵

      第二部分    依照法律逐段检验判决书

      二、隐瞒真像,化有为无---认定事实错误

      三、化掉协议书中约定的对被告不利、对判原告败诉有碍的内容。

      四、行使载判权,删掉《抗诉书》中重要内容,造成检方“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原告败诉。

      1、判决书第五页第二段引述<抗诉书>内容时,删掉了二、三审判决书有意隐瞒而被检方查出的二审违反法定程序一事。

      二审时中院因房屋基本造价无法确定,于2001年7月19日发(2001)绵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由于新建房屋需要进行决算,房屋基本造价现无法确定”,要被告对新建房审计,交决算价,以确定新房基本造价。后来被告拒绝决箅,中院违反“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的规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时又直接作出判决。这是明显的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的行为。但在二审判决书中却隐瞒了这一生效民事裁定诉讼环节,不予表述。

发表于 2010-8-24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进步!反对倒退!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中午上新华网学习时,发现一篇报道,<陕西案件质量大评查中422名法官受处理>。现把主要内容介绍于后。

      2009年3月,陕西省高院制定了《陕西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从立案、审理、执行、裁判文书制作、卷宗装订归档等各个办案环节最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列举了127项扣分点。既能作为个案的质量结论,又可以从宏观上精确地判断整体质量水平,能像医院的化验单一样精确反映案件“健康”状况。

      2009年开始的全省法院案件质量大评查中,通过对2008年度审结、执结的10万余件各类案件进行自查、互查、抽查,其中266件被判为不合格案件。近日,审理这些问题案件的责任法官分别被处理。
陕西省高院督查组对评查中查出的266件不合格案件全部落实了责任追究,对54名法官予以诫勉谈话,143名法官予以通报批评,6名法官被取消“办案能手”称号,1人调离审判岗位,1人调离法院,有217名法官受到了取消评先资格、责令检查、扣发办案补助等处理。


      经过案件质量大评查,陕西省法院涉诉信访总量连续3年大幅下降,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连续3年上升。2010年上半年,陕西省法院二审改判发回率下降0.61个百分点,上诉案件下降2.73%,申请再审案件下降5.22%。
2010年4月起,榆林、延安、渭南、西安等4个中级法院及全省11个基层法院2009年办结的近两万件案件被省高院列入重点评查范围,新一轮的案件“体检”也已开始。


      在下孤陋寡闻,原以为只有河南法院走在司法改革前列,现在看来陕西法院也不错!

      相信我们省法院系统也有令全国人民瞩目的新举措!

发表于 2010-8-24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向陕西省高院学习,致敬!——难不怪得今年陕西苹果产量、质量、销量跃居全国第一,人民富裕了;劲头更高了;全省的经济稳定上升了!

发表于 2010-8-24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渴望公平,渴望正义,渴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为公平正义而顶!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873#]

       原告在向高院申请再审中,二审违反法定程序是理由之一。根据(2002年9月10日  法发【20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四)项“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改判!后来高院作出民事裁定: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指令绵阳中院再审。庭审中,主审法官曾淡而无味地问过被告审计了没有,被告答没有,接着就没有下文了。这样,在被告没审计情况下,即中止诉讼的原因仍未消除,不能恢复诉讼时中院又判维持原判,而且在判决书中再次隐瞒,不表述这一程序环节和被告至今未审计这一事实

发表于 2010-8-25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法院系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逗硬问责,
可喜可贺!可钦可敬!
      在法治建设方面,重庆走在前面,河南走在前面,  陕
西走在前面,........,他们的事迹让人振奋!  让人对未耒
充满希望!
      过去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 "天下未乱蜀先乱,天下
己治蜀后治". 这话用在现在,也对也不对. 不过,加大法
治建设力度,四川也耒一个"法治建设跨越式发展",倒是
十分必要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接878#]


      原告在向高院、高法、中政委和检察院的申诉中,这一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是重要理由之一。现在由于抗诉,高院只得提审,但为了给中院戴顶依法审判的桂冠,得出保形象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结论,判被告胜诉,高院当然要凭审判权删除《抗诉书》中相关部分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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