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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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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4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0-10-4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吃一堑长一智。


值班小版主:您好!在下准备跟帖了,请批准。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帮不会做饭的D哥煮了碗面条,得到佣金小米椒9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10-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现在接着发有关78号令的帖子。


              国务院78号令及其【释义】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楼主| 发表于 2010-10-4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释义】(一)本条“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作价补偿”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尝。

     (因与本案无关,略去对第三种补偿形式的解释)


     (二)产权调换面积的计算……(因与本案无关,从略)


     (三)……所谓“重置价格”, 即指重新生产或建造该类物品的价格。房屋的重置价格也就是指上一年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价格。…房屋“重置价格” 是以房屋单方工程造价计算。(注:当年,我们曾问过市拆迁办官员,“单方工程造价”,就是每平米工程造价,也就是基本造价----审计决算价。)
 楼主| 发表于 2010-10-5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小版主:您好!现在接着跟帖。请批准。

[接上楼]


附录

法令只解释了重置价格含义,未对谁确定重置价格作出规定。这个不足由国家计委作了补充。

国家计委《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94年11月)

第五条
向居民出售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房屋
重置价格以当地政府届时公布价格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10-10-5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你好!在下跟帖了。


      法令本条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规定了三种,都与“重置价格”关联。法令对房屋重置价格作了界定:“上一年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价格。…以房屋单方工程造价计算”。

      然而法令对重置价格由谁确定未予明确。因这点疏漏,各地在执行中标准不一,引起纠纷。在计划经济时期,一切商品均由国家定价(由地方政府根据授权制定价格),于是由主管计划的国家计委对此作了补充: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哪级政府?当地县以上政府!而且是“以当地政府届时公布的价格为准”( 每年三月份公布)。

     简言之,房屋拆迁中的重置价格以当地政府届时公布的价格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10-10-6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你好!

      今天很忙,抽不开身,只好把昨天发过的连起来发一次。请原谅。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释义】(一)本条“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作价补偿”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尝。

      (因与本案无关,略去对第三种补偿形式的解释)

     (二)产权调换面积的计算……(因与本案无关,从略)


     (三)……所谓“重置价格”, 即指重新生产或建造该类物品的价格。房屋的重置价格也就是指上一年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价格。…房屋“重置价格” 是以房屋单方工程造价计算。(注:当年,我们曾问过市拆迁办官员,“单方工程造价”,就是每平米工程造价,也就是基本造价----审计决算价。)

       附录

       法令只解释了重置价格含义,未对谁确定重置价格作出规定。这个不足由国家计委作了补充。

      国家计委《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94年11月11日)

       第五条  向居民出售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房屋重置价格以当地政府届时公布的价格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10-10-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计委出台的文件规定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从前后文来看是指新建补偿安置房屋的造价。因为当年由政府确定价格有其快捷优势:上一年各种结构房屋的价格都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审计,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有一个统一的价格可避免纠纷,促进拆迁按计划进行。

      计委的规定是科学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10-6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晚安!在下接着跟帖。


      国家计委的文件浅显易懂,毫不含混,重置价格以当地政府届时公布的为准,不是其他。若不由政府确定一个价格,任由人们各自为政,胡乱定价,必然破坏市场秩序、纠纷不断!然而被告却要装疯卖傻,扯烂筋,把检方抗诉理由中解释怎样结算的话 “等面积结构差价和超面积的商品价均不能由双方约定,也不能由拆迁方自行决定,应按政府定价(结算)”,诬蔑成用部门规章确认合同无效,违反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是错误的。那么由谁定价呢?被告说,“锦湘公司可以与罗良仲协商确定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价格等事项”。


      被告在此玩的花样是先给检方扣顶用行政规章确认合同无效的大帽子,犯了大错误,因而不许用政府定价来结算两个补差款,接着打着“协商确定” 价格的幌子来顶替政府定价。所谓协商价格其实是被告自定价格,由官方施加强大压力,迫使原告接受----说一套,做一套,这是贪官污吏、不法商人的代表性作风。


      按被告逻辑,政府定价是错误的,不能用;只有开发商定价才是正确、合理的,应该用。这真是只有不顾羞耻的人才说得出这样无耻的话!



      这是在搞忽悠、讲歪理。遗憾呀,高院法官竟然采纳。唉,不解!
 楼主| 发表于 2010-10-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提审判决中真是矛盾重重。


      不解!

发表于 2010-10-7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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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7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菩萨"跟帖!


       看来在下的好运要到了。

发表于 2010-10-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事业机构是人民的“公仆”!!!服务人民是应该的!!!拿人民钱为人民办事!!!
 楼主| 发表于 2010-10-8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网友所议极是!

      但只是理论上如此定位。由于所处地位不同,所处环境有异,各人-素质不同,对服务人民理解也不同;理念不同,行动就大有区别,出现千差万别的事情。

      法官不同,理念不同,千奇百怪的判决就出来了!

      这是客欢规律。
发表于 2010-10-8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就是胜利!
   好运就要耒了!

发表于 2010-10-8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信,这是内部人士发的贴
 楼主| 发表于 2010-10-8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网友提醒。


      当然不是菩萨来了,因为无神论者从不相信前世、后世一说。不过网友跟帖总算支持!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10-8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大、小版主、各位网友:

      七天国庆长假放完了,从今天起大家又投入新的战斗。

      在下这七天也没白过,足不出户,勘校第三部分内容,务求叙述准确!

      从明天起,在下会集中精力再次跟帖。亟切盼望网友,特别是那几位法律界网友不吝赐教,以便在下修改。

      先谢谢啦!
 楼主| 发表于 2010-10-9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什么原因不显示23:30分所发之颂扬帖?请值斑版主解释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0-10-9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中午好!

      今天发78号令第22条及[释义]和配套政策。请审查。


               国务院78号令及其【释义】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接照商品房价格;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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