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在下要跟一內容重要的帖子,请审查。
对第二十二条的理解
抄录了拆迁补偿的核心条款,附录了配套的规章和省地县政策,可以正确理解本案了。现在,原告综合法律、政策谈谈对22条的理解。
本条是法令第三章拆迁补偿的核心条款。总则第五条作了强制性概括规定,限定“拆近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 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本条是对第五条的具体落实,与其构成一有机整体。故原告在历次申诉及审理中一直把这两条共同引用;也因此原因,本案一、二、三审判决均绕过原告诉求不审,另造命题审判;也因此原因,高院提审判决在引述原告申诉理由时,不引述第5条,只引述第22条,并东拉西扯把其定性为“属于管理性规定”。 原告现就第22条的定性谈谈看法。
一、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定叫强制性规定。。
1、什么叫强制性规定?是指不论当亊人的意思如何,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这种规定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当事人只能无条件地照着去做,如果走样、违反,即属违法,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行政的、或经济的、或刑事的惩处。
2、强制性规定的外在特点:凡强制性规定均用有表强制意思的词,如禁止、不许、不得;必须、须;应当、应该、应;依、依照、按照、按、遵照等等。78号令中绝大多数条款,特别是涉及安置补偿的5、9、12、19、22、29、35等条,均用有“必须、应当、按照、依照、禁止、不得”等词,均属强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