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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见恶心

是谁教唆巴中东方房产公司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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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

发表于 2010-8-1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发贴的这些人都是吴大飞那一家子,女子,儿子,干儿子等等在自行炒作,想做名人也不用这样的方式吧。

发表于 2010-8-1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就是政府太弱,东方公司太软,殊不知你们的软弱也害惨了我们这些购房户的。
他占用队上30多个平方,骗了东方公司300多个平方的财产还不满足,还想继续骗,这样的人你们还要支持?
如果政府与东方公司都的如他们说的那样,那吴大飞那一家子还有立足之地,他女子在城管上班,还上得成嘛??

发表于 2010-8-10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打击歪风在2007-7-1 21:34:00的发言:
我们知道,官商勾结并不是现在才有的,人们对它所产生的危害也早有所认识,但是,真正让人们感到深恶痛绝的是,近年来的官商勾结已呈愈演愈烈之势,其危害之大影响之深,令人震惊!

官商勾结的行径,决不仅仅局限于矿山领域,如建筑、餐饮、医药、冶金、金融等等诸多领域里,都有官商勾结的影子,尽管以前曾经多次清过理过,依然是屡清不绝,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治理不深,风大雨小,或者是“只标不本”;二是下手不狠;三是涉及面不广。一些勾商之官往往在“不换思想就换人,换个地方照样狠”的“处分”下,依然是官场稳当,商场吃香,情场风光。因此,笔者认为,要将官商勾结彻底除之,其一,凡官商勾结,为官者就地罢官,不得异地“流放”,以免其“东山再起”,做到永不再用,为商者罚无赦,罚其割心绞肉之痛;其二,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关系所动,不为权势所动,高悬法律明镜,有罪定罪,该毙则毙;其三,制定章法,规范为官之道为商之行,深究细查,全面清理,不搞“杀一儆百”。因为事实证明,在当今时代,“杀一”很难“儆百”,既使是“儆”住了,也只是表面上或一时的“儆”住,风头一过,事件一过,他们又会出来“兴风作浪”,甚至勾结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隐秘都牢固,更何况,那个被“杀一”的人,也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枪打出头鸟”的“替死鬼”。
总之,无论官商勾结多么隐秘多么狡诈,我们都应该要有官商不绝誓不罢休的决心和勇气,要有根除官商的有力举措和办法,只有这样,百姓才不会再受官商勾结的祸害了。

官商为何勾结?原因很简单——相互利用。官员或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商人保驾护航,或为商人创造“商机”,以谋取回报;商人则运用金钱或金钱替代物贿官,以谋取最大利润。二者勾结的主要目的是谋取金钱、物质等利益,手段虽不同,而目标一致,故臭味相投也就可想而知了。
  官商勾结,危害甚多。其一,腐蚀党的肌体,损害政府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其二,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依靠权力介入,损害别人利益,是不会长久的。其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无视公正和公平原则,剥夺普通百姓平等竞争的权利。
  实践证明,官商勾结,祸害无穷,已到非铲除不可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10-8-10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政府与东方公司真的像此贴说的那样,那像吴大飞这样的人,还有这样的好日子过,还可以在这上面胡言乱语吗?

其实政府与东方公司只是不想与这种社会败累与无赖计较而已。

我绝对相信政府与东方公司是坦坦荡荡的。

我相信有良知的人都可以感觉到东方公司为社会做了多大的贡献,启能容忍此等无赖抵毁呢??

发表于 2010-8-1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悲剧啊

发表于 2010-8-13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3_46:}

发表于 2010-8-17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恶势力千方百计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为自己戴上政治光环。

发表于 2010-8-17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目前黑恶犯罪正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所谓向政治领域渗透,换一种通俗的说话就是戴上红帽子,寻找保护伞。

发表于 2010-8-17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不少落网的“黑老大”,在落网之前头顶红帽子,光环耀眼,有些甚至当上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头顶这些光环,黑老大之“黑”被隐蔽了,表面上看俨然红人一个!

发表于 2010-8-17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黑恶势力为何能够头顶政治光环?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他们自身很有这个需求,头顶的光环,可以掩盖自己的污点和罪恶,又可以炫闪于人,让人不敢得罪,不敢怀疑他,还可以向政治领域渗透,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二是,一些地方腐败官员和黑恶势力“臭味相投”,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些官员为了自己自身利益需要,也可能为黑恶势力渗透政治领域提供便利。

发表于 2010-8-17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黑恶势力深深知道头戴光环的妙处。比如,去年涉黑分子黎强在重庆受审时,针对检方指控,黎强一再强调“我是人大代表,不可能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显然,黎强在庭上亮身份,有一种特殊意味,他可能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特权符号,念念不忘这个“护身符”,时时想起这个“红帽子”。由此看来,一些黑老大热衷于漂白自己,努力向政治领域渗透,千方百计地争戴红帽子,是有目的的,有此光环在身,可能就有“实惠”可享,一方面以红护黑、以权壮胆,另一方面则可以不断加重自身砝码。

发表于 2010-8-17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说过:深挖和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是打黑除恶的关键,“保护伞”不挖出来,黑恶势力除不了。“拔掉”了靠山,再痛打落水狗,相信那些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也猖獗不了多久。

发表于 2010-8-17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统计,自2006年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已打掉恶势力16628个,相继有290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唯有重拳出击,才能有效遏制一些“坏人”拉拢腐蚀党政干部,避免他们不但自己戴“红帽子”,还将干部拉下水,黑染红,红黑勾结,沆瀣一气危害一方。

发表于 2010-8-17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住在后河桥,吴大飞为了个人利益,只知道污蔑,诽谤,请你们不要相信。你们可以随便问问后河桥的人他是个什么样的人!他使得我们购房者几年住不到房!大家看事要客观,不要被他的律师写的这篇假帖子所迷惑了。谁都知道他就是后河桥的一霸,无赖!大家可以随便问你们住在后河桥的朋友

 楼主| 发表于 2010-8-19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悲剧啊
土鲢鱼 发表于 2010-8-11 12:3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发表于 2010-8-20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豺狼吃羊,不许羊挣扎;黄鼠狼抓鸡,不许鸡哀啼;当今强盗霸掠民财,民无权反抗!岂有此理?!
发表于 2010-8-2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_中华论坛_中华网论坛--网 ... 27 个帖子 - 26 个作者 - 新贴子: 4 天之前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
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16/67/62/0_1.html - 网页快照
发表于 2010-8-20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发表于 2010-8-21 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大飞(论坛用名:烈火中永生)  小心哪天被雷劈   人要讲良心
我们后河这一片,一千多户都能顺利拆迁达成协议,唯独你拆不下去
你那用塑料布搭的棚棚,都给你还了2套房子,你应该知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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