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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看看武胜籍农民工代表胡小燕的“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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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大家围绕温总理的报告,结合工作实际畅谈体会,气氛十分热烈。
  首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建议,珠三角农民工就地市民化,政府把闲置厂房改造成这些新市民的公寓房,价格在1000到2000元/平方米左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频频点头,现场表扬她“这个建议很好,为农民工设身处地考虑”。
  ●农民工
  政策房每平方米应低于2000元
  胡小燕列举了这样一串数据:中国未来五年平均每年将减少30万劳动力,一个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消费至少比他们在农村的消费要高五倍,“农民工留在城市的就业机会和在城市的消费所创造的就业机会,比他们回乡的机会要大许多倍”。因此,她建议,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要立足于珠三角农民工就地市民化,对技术人才要想办法挽留。
  她还建议,政府应该建设大量的新市民社区,每个社区居住1至3万新市民,政府为每个市民提供18到25平方米左右的政策性公寓房,价格在1000到2000元/平方米左右,把大量闲置厂房改造成新工人的社区,一举多得。
  汪洋接着指出,有许多在珠三角站住脚的农民工,比如中山市就有3万多人有条件落户,但由于担心交出家里的土地,只有100多人肯转户口。“心里不踏实,让我转却没有了土地怎么办,这是他们的顾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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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7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子建议嘛,简直就是异想天开,吃饱了撑的,汪洋当场给予直接性的否认,照我说她这是作秀,蒙混过关的提案!一点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都没得。
“18到25平方米,价格在1000到2000元/平方米左右” 看上去很便宜。但对于农民工来说,却面临着一笔数万元的支出,这数万的人民币怎样支付?分期还是一次性?20来平方的房子,一个人住太多,一家人住太挤。买来有何用?难道胡小燕连这点常识都不晓得?并且整那么多20来平方的房子,劳民伤财之后,大批量20来平方的房子该以什么样的方式退出历史舞台?

发表于 2010-3-8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建议是坐到办公室想出来的.她要是不说点建议出来,肯定要遭决得更凶

发表于 2010-3-8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越高,失望越大!不抱任何期待,心头也就平静多了

发表于 2010-3-9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说明她水平低.

发表于 2010-3-9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人的“妙计”,呵呵

发表于 2010-3-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胡小燕的水平一望便知。

发表于 2010-3-11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她自己需要一间20多平方的房子吧

发表于 2010-3-12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武胜的一把手都还没选成人大代表呢?武胜有胡小燕这个代表就不错了,不要要求太高。

 楼主| 发表于 2010-3-1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想说了,再说我就成神经质的祥林嫂了,管球得她的。

发表于 2010-3-13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胡小燕电话:13392227808

发表于 2010-3-1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招啊,人无完人嘛,宽容,看他空间,她的政策水平还是不错的,毕竟只有初中文凭程度,她还在不断学习,心灵  824035519<huxiaoyan@qzone.qq.com>,去看看吧

发表于 2010-3-17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欠薪问题,当下对此屡见不鲜。跳楼争欠薪,跳河争欠薪等等的事件,在每年的年尾尤为突出。类似的事件在全国难以统计,但至少在广东,根据媒体报道,目前几年在全省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件中,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就占了案件总数的6成,可见问题严峻,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日常调研了解,形成欠薪现象的主要源头,源于一些无良企业主认为,拖欠工人工资,受到的惩罚成本比较低。事实上,从2005年修订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其中一项就写到--------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日常所见,欠薪企业主通常一拖欠就是几十万元的工人工资,仅仅处罚一万元以下的款项,企业主的违法成本也太低了。

建议:

一、国家应该在更深层面,加大对欠薪者的处罚和惩罚力度。甚至上升至刑事处罚层面,以严厉遏制欠薪行为。

二、基于很多工人被拖欠工资后,企业主逃逸,使工人就算胜诉也难以获得真正的赔偿,建议国家建立“防欠薪管理账户”机制,让企业将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0---15%的资金,按指定账户划入。资金运作属于企业,但政府对此账户资金有权监控,如果低于一定程度,要发出预警,甚至限制动用,一旦企业家欠薪潜逃,也可从该账户中划取资金减少损失。

三、公安部门跨省份加强对欠薪者的追捕,打击欠薪者的生存空间。

四、拖欠薪金者很大部分会选取海外潜逃,建议出入境部门加强沟通渠道,建立黑名单库。提升限制出境的防御机制。

五、建议诚信体系,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恶意欠薪黑名单,形成社会共同监督机制。

发表于 2010-3-17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众多跨地流动就业的人员越来越关注医保关系什么时候能转移。例如,流动人员A,在广州工作5年,并在广州缴纳城镇职工医保,其医保年限就被归为零;接着A又去往上海工作8年同样缴纳当地的医保;接着再去往北京工作8年,并缴纳医 保……如此辗转各地就业。A由于流动性大,尽管缴费年限在不同城市已经超过10年或是20年,却始终达不到其中一地要求的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年限,则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就有了后顾之忧。(例如,在广州要求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保实际缴费需满10年,而北京的要求则为女20年、男25年)。如果没有达到当地要求的累积年限,尽管A年年都缴纳医保,但则其到老后就没有城镇职工医保的待遇,只能继续缴费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和(农村)去享受当期待遇。

    尽管今年1月,人保部联合其他部门曾出台过《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要求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但相关文件被质疑为疑似空文,其中关键点是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并没有对社保基金的调整系数的如何安排进行明确,此外,转移后年限是否累积也未进行明确,以及转移后,参保人的退休待遇将在何地如何享受待遇也未明确。假如政策规定,A在各城市缴纳的年限可以被其他城市承认并累积的话,则A在办理退休后就可达到享受医保的待遇了。

    从今年1月起,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可以全国无障碍转移了,让众多流动就业人员拍手称快。但医保由于各地缴费标准、缴费年限等均有不同,各自有各自的“大盘子”,完全不互通,参保人在各个城市缴纳医保的年限城市见并不互认。当离开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其医保的缴费年限又要重新开始累积,虽然年年都在交,但由于流动频繁,可能最后却享受不到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借鉴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尽快制定医保转移办法政策,承认参保人在各城市缴纳的年限。

    2.制定研究相关操作细节。例如,是否国家可以建立一个统筹调剂金,给参保人转入地或者转入病人较多的城市投入更多基金,以便平衡当地的基金风险。

发表于 2010-3-1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有一项研究说:未来20年,平均每年新增劳动力比现在少350万,这意味劳动力短缺将常态化。

经济增长时,农村劳动力源源不断往城市流;经济停滞时,城市里面过剩劳动力又得回到原地。工业化和城市化“要农民工劳动力而不要农民工市民化”的时代,我认为将一去不返了。

一个农民工(工人)在城市创造的价值至少比他在农村创造的价值至少高5倍,一个农民工(工人)在城市生活的消费至少比他在农村的消费高5倍。财富集中在城市,农民工(工人)留在城市的就业机会、农民工自身在城市消费所创造的就业机会,比他们回乡的就业机会要大许多倍。所以,立足城市解决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比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要现实得多。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考虑,集中资源在城市解决农民工(工人)问题、比分散资源到农村解决返乡农民的问题要高效得多。

各地区政府立足城市帮助农村的农民工就地就业、创业和市民化,可以有效扩大内需。

建议:

一、城市政府应建设大量的新市民(新工人、农民工)社区,每个社区居住1-3万新市民,政府为每个新市民提供18-25平方米左右的政策性公寓房,价格1500-2000元/平方米。把大量的闲置厂房改造成新工人社区,一举多得。

二、城市政府要在新市民(新工人)社区提供和老市民同等的社区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安保、环卫等一视同仁。

三、城市政府要为新市民提供和老市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四、城市政府要帮助新市民在城市创业和就业,如:扶持建设消费合作社、资金合作社、发展社区服务业等等,互为服务就是就业和创业。

    五、作为农民工进城之后,都得白手起家,一旦将户口迁移出来之后,他们最起码的保障都没有了,作为政府能否将他们迁出的时候,使他们的社保、医保等关系同时转移,他们的土地就给还给了当地政府,让一些想在城市安家而又不愿意放弃土地的农民一种补偿,他们不能与城市里的居民相比,毕竟他们本来在城市里面居住,一般都会有自己有祖辈留下的产品成本业,或者说他们的基础比农村来的要强些。

六、农民工市民化,就是最大的扩大内需;农民工市民化,就是应对“经济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积极有效的办法;农民工市民化就是现代化最核心任务。这都是政府应该做的,必须要做的!

农民工(工人)不仅是宝贵的劳动力,是财富的创造者,还是潜力最大的消费者,应该成为新工人、新市民、新公民,是国家主人。     我建议大城市要把农民工当宝贝留下了。要改变思路,在开放户口的同时,逐步完善政策,让农民工逐步享受到市民的待遇。

发表于 2010-3-1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由:民工文化低,多数在异地,受到工伤伤害后四处奔波,不知维权办法;就是知道维权成本高和有时难以兑现。

《 国务院工伤保险》对因工受到伤害认定工伤和职业病程序不完善,导致成本高﹑时间长及获得救济渠道不畅通,造成少数工伤人员不能得到赔偿四处奔波,影响社会稳定。

《 国务院工伤保险》对因工受到伤害少数赔偿标准低,低于人身损害标准,没有明确受到伤害赔偿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人身损害标准补足差额部分。民工为用人单位创造利润,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受到伤害应高于人身损害标准才行,至少不低于人身损害标准。

各级政府机关内设机构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外出民工进行帮助和引导,造成民工无序,引发众多社会问题,如:民工为讨回用汗水换工资而无法兑现,方法不当造成群体事件,甚至民工坐牢。

民工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协助民工申请工伤鉴定,甚至推诿扯皮。造成这种现状是:用人单位不积极协助民工申请工伤鉴定,不会付出沉重代价,如果付出巨大代价, 用人单位就会积极主动协助民工申请工伤鉴定和兑现补助。

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关注和帮助,特别是受到伤害后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关注和帮助,需相关部门落实人员协助维权才行。

为了加大力度保护民工工伤人员维权,维护社会稳定,具体建议如下:

1、各级政府成立民工维权中心,确保民工工伤人员获得快速救济。县(区)级以上政府成立民工维权中心,乡级政府成立民工维权站,具体协助和帮助民工工伤人员维权。该中心应设在县级以上司法局,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民工维权工作。民工维权中心主要任务:(1)接待民工咨询相关法律;(2)协助民工维权;(3)提请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履行职责;(4)提供法律援助;(5)代理民工诉讼及工伤鉴定;(6)其它有关民工事务。民工维权中心要办成民工之家,做到所有民工都知道这个机构,不但挂牌办公,还要对外公布办公电话和手机, 要永久性公布座机和手机及上墙公布。每年3月要进厂到企业进行宣传。

2、司法机关应明确工伤增加损失,由有过错单位赔偿,确保公平正义实现,相关法律执行。司法机关应出台具体规定,维权成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律师代理费、打印费、车费、因维权误工损失费及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解决工伤人员流血又流泪。防止单位用人单位不积极协助民工依法维权。

3、 司法机关明确赔偿标准,确保相关法律执行。司法机关应出台具体规定, 因工受到伤害赔偿标准低低于人身损害标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人身损害标准补足差额部分。民工为用人单位创造利润,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受到伤害应高于人身损害标准才行,至少不低于人身损害标准。

4、修改相关赔偿法规, 加倍赔偿工伤人员损失,确保救济渠道畅通。用工单位不积极协助工伤鉴定或提供虚假材料应加倍赔偿工伤人员损失,才能遏制有关单位不积极协助工伤鉴定或提供虚假材料鉴定,加大工伤人员损失。

5、加大信访责任倒查,确保工伤人员快速获得救济,确保有关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一查对工伤信访执行责任倒查,查造成信访原因,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未积极履行职责造成信访,应从严追究;二是查对相关单位应处罚不处罚应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三查处罚未兑现不按程序进行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四查因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未追究责任不放过。该条是确保法规执行的关键。

6、修改认定工伤和职业病认定程序,确保快速获得救济,降低工伤人员维权成本。认定工伤和职业病程序应有复查和复核程序。具体内容:(1)参照国务院信访程序制定;(2)复查机关认为有错应直接撤销作出工伤和职业病认定,不宜撤销后由原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由原机关重新作出认定导致成本高﹑时间长及获得救济渠道不畅通;(3)复核机关认为有错应直接撤销作出工伤和职业病认定,不宜撤销后由原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由原机关重新作出认定导致成本高﹑时间长及获得救济渠道不畅通;(4) 申请人申请复核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听证的,并由申请人交费的,应当组织5人以上相关专家听证的,确保工伤和职业病认定准确。

7、修改相关法规,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不积极协助工伤认定﹑不及时兑现工伤赔偿金和其它损失的,不及时执行因工伤法院生效裁判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法院生效裁判给付金额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法院生效裁判给付金额10倍以下罚款。

8、各级政府成立工伤垫付基金,确保赔偿倒位,解决工伤人员维权成本高的难题。具体办法是:法院生效裁判不及时兑现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垫付,垫付后向相关单位追偿。不及时兑现的,处以罚款,迫使有关单位兑现,真正由财政部门垫付资金不多。如果财政部门垫付后不能追偿倒位,民工维权可想而知。工伤人员为当地经济社会作出了贡献,多数企业等为当地财政收入作出了贡献,极少数财政部门垫付后因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追偿倒位,由当地在财政收入中一定比例支付合情合理合法,真正实现财政资金职能,让工伤人员不在流泪,真正实现政府统筹协调职能,解决了凝难问题,为民办了一件好事﹑实事。

只要对工伤人员采取以上措施,政府不会支出较多资金就解决了工伤人员众多难题。

发表于 2010-3-1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让农民工真正享受社保权利。

目前,社会保险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而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地)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样规定对农民工而言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往往没办法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费尽关系能转移保险关系的,恐怕也是极个别。况且,无论退保还是转移关系,往往只能得到其中的一部分。2008年初,苏州1个月退保600万的现象并不意外。可以说,农民工兄弟非但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实惠,却为城镇养老保险金的积累作了贡献。

建议:

很难想象,农民工会在同一个地点打满15年工。如果农民工缴了一两年或者六七年退了保,本人所有的缴费年限和记录都不复存在。如果再参保就要从零开始计算,还要再缴15年才能符合要求,频繁的退保使他们永远达不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建议在不同的打工地点社保关系都能真正自由转移,年限连续计算,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现在很多外来务工人员都有着“生儿防老”、“多生养老”的传统思想,若真能实现保险关系的灵活变通,解除了他们对于下半辈子的生活之忧,超生游击队自然会下降。不多养孩子,省下来的钱,自然会被用来拉动内需。  

变通后,我想,即使社保部门不怎么宣传,农民工也会相信长期投保的必要性。

发表于 2010-3-1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世界性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农民工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这其中80后、90后二代农民工失业所带来的问题尤为严重。解决二代农民工的问题,必须让他们在城市落户。

如果国家能够出台相关政策,吸引他们到城市落户,就能解决目前农民工中存在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第二代农民工进城有以下好处:

一、第二代农民工已丧失土地耕种的技能。如果第二代农民工失业,会让大量的无业人员流向社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一代农民工都具有土地耕种的劳动技能,如果他们失业,还可以回到老家继续耕种土地;第二代农民工,一走向社会便进了工厂,他们不具备基本的农业劳动技能,如果失业,就有流向社会,成为无业游民的危险,这将增加社会的不稳定。



二、第二代农民工已是一定意义上的“城市人”,他们对城市生活环境已经熟悉。

第一代农民工,往往夫妻分离,房子、老人、子女都在老家,一定程度上“故土难离”。第二代农民工则不同,他们往往夫妻双方都在同一个城市打工,他一年四季都生活在城市,仅仅只是春节回家探亲,呆过十天半月。他们已熟悉城市的有规律的生活方式,城市吸纳他们,既能加快城市化进程,又不至盲目吸引没有城市生活经验的农民,造成城市管理的困难。

三、吸引第二代农民工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

虽然长年生活在城市,但很多农民工在老家修了漂亮的砖房,不过往往是十户九空。而他们所在打工的城市,又因买不起房等原因,居住环境非常差。如果让他们在城市安家落户,既节约了社会资源,又有利于新农村的规划、建设。

调查发现,农民工,特别是第二代农民工不是不愿意把房买在打工所在的城市,主要原因一是城市商品房价格太高,二是对未来收入是否有保障没有信心。

四、第二代农民工在城市落户,有利于产业升级。

目前,农民工一个较大的问题是无序流动和技能低下。如果让他们在城里落户,就可解决无序流动的问题。如果不再无序流动,便可以组织他们进行相关技能的培训,使之成为有一定专门技能的产业工人,而不是单纯的体力劳动者,这既有利于产业的升级,也有利于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改变目前那种“技工不好找,杂工没人要”的畸形劳动力供应局面。

为了吸引第二代农民工在城市落户,国家应该制定吸引相关政策:

一、首先要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劳动保障、子女教育、收入、医疗及退休金等方面给予他们保障。

目前,许多企业开始为农民购买社保,解决子女就地入学等问题,但往往因为政策不固定,不配套,难以起到吸引的目的。因此,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出台具体政策予以完善:

社保方面,尽快完善农民工社保的购买、流转等制度,为他们购买失业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入学方面,让农民工子女享受城市儿童待遇,不用交高价就能享受和城市孩子一样的教育。



二、对自愿放弃土地的农民工,给予一定的补偿,用于在城市安家费用。

土地是农民工生存的最后保障。要让他们心甘情愿的放弃土地,必须要有相应的政策吸引。事实上,现在很多地方,由于举家外出务工,土地已出现荒芜现象。农民工已不再从土地上获取收益,他们不愿放弃土地,只不过是为以后的生计多条保障。如果他们交出土地,一方面可以让他们安心在城市生活,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民的集体耕作,促进新农村建设。

三、在城市的工业园区、工厂集中区等地修建经济适用房,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除了在老家修房,很多农民工选择在老家所在的城市、乡镇买房,同样由于长年在外,造成许多空房,从而使社会会资源浪费。

发表于 2010-3-17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经济、家庭传统、文化、出身等综合因素,外来务工人员生育孩子的年龄相对早些,随之而来的就是其子女在外地的义务教育问题。由于城市正规学校农民工子女很难进入和融入其中;而专门给农民工子女办的民办学校没有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师资、设备严重不足;再加上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后,还不得不返回老家参加高考等原因。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不能接受同等质量的教育,甚至处于辍学、半辍学状态。

缺乏教育的后果,是孩子们滋生了各种不良习惯、行为,并会“世袭”贫困,也由此导致社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甚至整个外来务工人群体的歧视,对建设和谐社会不利。

建议:

第一,改变国家义务教育经费的配置方式,给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发放“义务教育卡”,国家的义务教育经费直接打入学生的“义务教育卡”,学生“义务教育卡”全国通用,学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学校。民办和公办学校都可以刷卡,一视同仁。

第二,农民工子女在当地接受初中和高中教育满5年,就在当地参加高考。废除“回原籍参加高考”的规定。

第三,在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地方,就近新建和扩建公办学校,以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而不是要农民工子女由郊区进城择校接受义务教育。

这里不得不提到我看的一本书——《姐妹》。其中有个片段,一个四川籍的人,在深圳打工十几年了。为了让自己的女儿拥有享受当地教育的权利,无论雪天还是生病,他每天早上不到五点半就赶到一座桥下摆修车铺。因为如此拼命挣钱,才能让自己的女儿读书呀!遗憾的是,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下去,他打工十几年省吃俭用攒下来的钱在当地几乎花光了,他还是不得不回老家。更令人不平的是,因为户籍的原因,她女儿无法参加高考。  

这样的例子在我身边到处都是:几代农民工,为人子(女),尽孝道不容易;为人父(母),尽到培养子女的责任也难。每一个农民工,一生背景离乡,就是为了把子女培养成才,免受他们一样的苦和穷, 政府要在农民工子女教育上多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0-3-1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是胡小燕在全国人大上提案,其政策水平总来说还是不错的,她要上班,要挣钱养家,如果你能做得更好,就可以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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