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1、 垃圾填埋场选址问题。参见《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的补给区;
2 洪泛区;
3 淤泥区;
4 填埋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5 填埋区直接与河流和湖泊相距50m以内地区;
6 活动的坍塌地带、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自然保护区;
8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 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2、垃圾填埋场的建设的必须程序:可研和环评。参见《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4.0.4 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卫生填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必须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
2 垃圾卫生填埋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垃圾填埋场的垃圾渗滤液防治要求:地基处理与防渗。参见《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5.0.1 填埋场必须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埋场必须进行人工防渗。
5.0.2 自然防渗和人工防渗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粘土类衬里(自然防渗)的填埋场,天然粘土类衬里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 ×10-7cm/s,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应小于2m;改良土村里的防渗性能应达到粘土类防渗性能。
2 当填埋场不具备粘土类衬里或改良土衬里防渗要求时采取自然和人工结合的防渗技术措施。
(余下省略。。。)
4、垃圾填埋场的排气与防爆。参见《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6.4 排气及防爆
6.4.1 填埋场必须控制填埋物产生的气体,严禁填埋气体爆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应设气体导排设施。
2 气体导排应按地形分别设竖向、横向或横竖相连的排气道。各填埋层间可用穿孔管或石笼集气,可用卵石等粒状物及土工布掩护,应保证其透气性。在填埋深度较大时宜设置多层导流排气系统。应考虑消化过程中的体积变化对气体导排系统的影响。
3 采取自然排气法应在地平面的水平方向上设置间距不大于50m的垂直导气管,管口应高出场地表面100cm以上。采用火炬法点燃时,应高空处理。
(余下省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事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事故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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