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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 (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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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20:54 |
腐败的本质之一就是使用暴力掠夺!!!

 楼主| 发表于 2010-8-7 21:33 |

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拆迁就是明抢,就是赤裸裸的掠夺!

 楼主| 发表于 2010-8-9 21:32 |
盼望公平,渴望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0-8-11 11:00 |
   使用暴力强拆合法民房,利用权力践踏国法枉法判决,这就是不法官商的“依法”拆迁!

 楼主| 发表于 2010-8-14 09:47 |
强拆合法民房是伤天害理的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1:32 |
暴力拆迁,枉法判决,明目张胆的犯罪不受惩罚,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0-8-21 21:59 |
     旧社会的衙门是“大门朝南开,有理无权莫进来”,现在的衙门判决拆迁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与旧社会有区别吗!

发表于 2010-8-22 08:08 |
[img][/img]我们不但要自己维权、还要支持他人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是每个人对国家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20:48 |
朋友说的对,老百姓维权应该团结起来,互相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0-8-28 09:54 |
     不法官商为了摄取房地产暴利而强拆合法民房是丧尽天良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0-9-1 21:22 |
      一面是国家召开依法治国大会,另一面是成都市拆迁管理处公开宣布在拆迁中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拆迁公司肆无忌惮的用暴力强拆合法民房,成都中院更是枉法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合法”的,为了摄取房地产的罪恶暴利,不法官商执法犯法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国家的法治利剑将斩向何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9-5 13:35 |
百平民姓希望有一个安定、公平的社会环境,为什么就这么难?

 楼主| 发表于 2010-9-9 19:57 |
     《宪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条文的规定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可是成都市拆迁管理处、区、市法院的官员和某些“法”官就是要睁着眼睛说瞎话,硬说不执行这些国家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是谁给他们随意违法犯罪的权利,这些人还是国家官员,还是中国人吗!!!

发表于 2010-9-10 00:32 |
你斗不过的。

发表于 2010-9-10 16:41 |
{:3_41:}

 楼主| 发表于 2010-9-11 12:03 |
你斗不过的。
53959 发表于 2010-9-10 00:32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官商勾结践踏国法,强拆民房罪行累累,他们的倒行逆施可以得逞于一时,不可能得逞一世!
      大学者胡适说过:“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谨以此句与朋友共勉。
      同时感谢小网点朋友顶帖支持!


[发帖际遇]: tianli09看着小小鱼饿得又哭又闹,到泸州找奶妈吃奶花掉小米椒4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9-18 09:22 |
【记者采访录】新“拆迁条例”前景未(摘录)

财新记者 龙周园 2010年08月10日 07:58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

  财新记者:今年年初的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被炒得沸沸扬扬,搁置到现在,很多人说它有可能会难产,您怎么看?

  何兵......大家好像对这个“拆迁条例”抱很大的希望,实际上你不用抱太大希望,如果这个法律非常好呢,它一定会得不到执行,就像《物权法》一样。大家还记得《物权法》吗?《物权法》出来以后,大家全都觉得很好,结果《物权法》也不保障你的物权。所以《物权法》不能保障你的物权,“拆迁条例”不能保证你被合法的拆迁,都不能保证。
  反过来如果我们法院搞好了以后,没有“拆迁条例”它也行。实际上我们现在的法也可以保护的,怎么不能保护呢?《规划法》呀,什么《物权法》呀,什么《行政许可法》呀,你只要把这些法用起来、用活了,也可以保护......




    楼主注:何兵教授说得好! 可是我们这里的成都金牛区法院、成都中院却直接判决不执行《物权法》!!!

发表于 2010-9-18 10:23 |
国家=土匪,抵制它的行动!!!

发表于 2010-9-18 15:45 |
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让路

发表于 2010-9-19 09:25 |
  官商勾结。互惠互利,哪有一个人的舞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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