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黄祖华 王道美
性 别: 男
发表时间: 2005-7-4 8:08:00
投诉内容: 成都技监局对金堂技监局执法人员陈**故意作伪证,包庇制假售假的违法乱纪行为包庇和纵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对国家机关处理老百姓的控告反映,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我们从2003年开始,就以“劣质车轮毂导致车毁人亡金堂县技监局的假打者害得我们倾家荡产”为题,多次向成都市技术监督局反映金堂县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陈**在调查处理我们投诉反映的劣质汽车轮毂案件中,亲自将该案件中唯一的关键实物证据——导致发生严重车祸的劣质轮毂通过送检毁灭后,又出尔反尔,出具伪证,对导致重大车祸,死伤多人的劣质轮毂制售者进行包庇。我们请求成都市技术监督局对其下属执法人员陈**在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中,出尔反尔,出具前后自相矛盾的伪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给我们老百姓一个说法:
1、专门负责打假的执法人员陈**,为什么在调查处理如此严重后果的质量案件中,要出具前后自相矛盾的伪证?
2、陈**该不该违背事实真相出具这样前后自相矛盾的伪证?但成都市技术监督局收到我们的书面控告反映材料后,却一直不理不问。今年3月上旬,我们又专门到成都市技术监督局,请求他们对我们所控告反映的问题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但至今成都市技术监督局仍然没有给我们任何答复。
我们认为,成都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违反《宪法》和《信访条例》的规定,他们是明知其下属执法人员陈**在该严重质量案件中存在作伪证的违法行为,而为了包庇下属,就对我们老百姓的控告反映置之不理。其实质就是对金堂技监局执法人员陈**故意作伪证包庇制假售假的违法乱纪行为包庇纵容,非常明显是官官相护。
为此,特向你处反映,请调查处理,为我们无助的老百姓主持公道。
谢谢!
投诉举报人:黄祖华 王道美
住 址:四川省金堂县三溪乡八村四组
联系电话:(0)13880895640, (028)89289755。
二00五年 七 月 三 日
附件:交给成都市技术监督局的书面控告材料:《劣质车轮毂导致车毁人亡金堂县技监局的假打者害得我们倾家荡产》
全文: 劣质车轮毂导致车毁人亡 金堂县技监局的假打者害得我们倾家荡产 ──我们对伪劣商品制售者及包庇者的血泪控诉和举报 成都市技术监督局领导:我们不仅是伪劣商品的受害者,更是伪劣商品黑保护伞的受害者。在党中央、国务院一再要求“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今天,我们却要满怀悲愤的心情,含泪向你们进行血泪控诉:我们遭受伪劣汽车轮毂给我们造成的悲惨车祸,以及我们向四川省金堂县技监局投诉后,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调查处理,反而公开出具伪证包庇制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而我们一再向金堂县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书面控告反映,而他们仍是不理不问,对其下级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包庇和纵容。
一、我们购买汽车轮毂及发生车祸的经过 1994年5月14日,我们自己的中巴车左前轮轮毂因年检前检修时发现需更换,便在金堂县淮口镇万源汽配门市部购买一只汽车轮毂,安装在中巴客车的左前轮上后,同月17日进行年检后,投入营运。 1994年7月17日,由于更换后的这只汽车左前轮轮毂在行使中发生断裂,导致中巴车失控翻车,酿成2人死亡、4人重伤、11人轻伤的重大车祸(详见附件1: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我们先后向金堂县技术监督局报案投诉及金堂县技监局调查送检的经过及送检结果 1994年7月下旬,在金堂县交警队处理事故期间,我们便向金堂县技术监督局投诉反映在金堂县淮口镇万源汽配商店购买的汽车轮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导致重大车祸。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只作了简单调查了解,未作任何处理。 1995年1月,我们又向金堂县技术监督局报案投诉,反映在金堂县淮口万源汽配商店购买的汽车轮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导致车毁人亡的重大车祸。金堂县技术监督局这次接到投诉后,从1995年1月12日开始,派人到金堂县交警队提取导致发生车祸的汽车轮毂,并两次由我们开车,带上这只汽车轮毂,到金堂县淮口镇万源汽配商店调查核实(详见附件2、3、4:金堂县技术监督局的2份《调查笔录》,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的1份《调查笔录》)。
通过对万源汽配商店的调查和万源汽配商店的辨认,万源汽配商店确认导致发生车祸的这只汽车轮毂是其销售,但不承认这只汽车轮毂存在质量问题。
1995年3月23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办案人员在确认导致发生车祸的汽车轮毂就是金堂县淮口万源汽配商店销售的前提下,为客观科学地鉴定这只汽车轮毂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决定将这只汽车轮毂送权威部门检验。并由金堂县技术监督局作为送检单位进行送检。在检验单位出具的收到汽车轮毂的收条上,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办案负责人陈**主万源汽配商店的万盛刚和我们买主均共同签字押印,对送检的这只汽车轮毂就是万源汽配商店出售,并且就是导致发生车祸的汽车轮毂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详见附件5:1995年3月23日省机设院周志光的收条)。
1995年4月2日,四川省机械工业理化计量质量监督站对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送检的汽车轮毂及要求检查的内容,出具了《金相试验报告表》(详见附件6:《四川省机械工业理化计量质量监督站金相试验报告表》)。
在这份《金相试验报告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1、 金堂县技术监督局要求四川省机械工业理化计量质量监督站对送检轮毂检查的内容是:“材质评定与事故分析”。
2、 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向检验单位所作的陈述是:“车主驾驶‘华西中巴小客车,自淮口向金堂赵镇行驶,于弯道转弯时前轮突发解体脱离,无法刹车,酿成车毁,乘客伤亡事故。该车系BJ130底盘,轮毂及制动鼓不属原车,系于出事前约两月向个体汽车配件经营商购进,服役近二月。该车翻车时间:94年7月17日,因故未能及时送件分析、鉴定。”
3、 该报告结论的最后1项是结论:“该轮毂铸造缺陷严重,加之球墨类型不合格,导致服役期间缺陷扩大(包括裂纹扩展)最后导致早期失效毁车事故”。
金堂县技术监督局执法负责人陈**和送检轮毂销售者万盛刚、蒋玉芝对四川省机械工业理化计量质量监督站出具的《金相试验报告表》均表示认可,未提出任何异议。
三、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为导致发生车祸的汽车轮毂的卖主万盛刚书写《调解申请》并进行调解后,又突然变脸的离奇经过。
1995年4月7日,金堂县淮口万源汽配商店万盛刚在收到送检轮毂的《金相试验报告表》后,知道其销售的汽车轮毂的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导致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后,经与金堂县技术监督局负责办案的陈**后,由陈**代其书写了一份《调解申请》,万盛刚亲自签字押印,并承诺其承担70%的调解费,陈**们作为买主也签字押印,然后交给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金堂县技术监督局主持调解。(详见附件7:1995年4月7日陈**盛刚亲笔书写的《调解申请》)。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导致我们中巴车发生重大车祸的汽车轮毂,就是金堂县淮口镇万源汽配商店所售,并且已经由卖主万盛刚亲自签字押印予以确认,其内在质量经权威部门检验,证实这只汽车轮毂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严重质量缺陷。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在受理我们的投诉后,向我们收取了400元人民币的“汽车配件质量受理费”(见附件8:《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在万盛刚送交书面《调解申请》后,陈**我们买卖双方进行过几次调解,但没有结果。以后几个月便是不理不问。
四、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公开出具伪证包庇制假售假者在万般无奈之际,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1995年9月向法院起诉后,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又出尔反尔,丧失其应有的原则和立场,公开站在伪劣商品制售者一边,为劣质轮毂的销售者出具伪证(详见附件9-12),其中一份落款日期为1995年4月28日的中止对万盛刚销售劣质汽车轮毂的《调查情况》,这份《调查情况》的内容,陈**没有通知过我们。我们是在法庭上蒋玉芝出示后才得以知道(内容详见附件9:1995年4月28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办案人员陈**书写,张晓琴、卿凯签名的《关于三溪乡黄祖华投诉汽车轮毂质量的调查情况》)。
陈**“中止”的理由是既离奇又荒唐,是自己抽打了自己的嘴巴,把前面所收集形成的证据全部予以否定,其所作所为,实质是不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技术监督局的打假治劣的神圣职责,放任制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作为专门负责质量监督,进行打假治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已经进行的对我们购买并使用的汽车轮毂所进行的调查,送检,检验结论,卖主的调解申请,对金堂县淮口万源汽配商店1994年5月卖出的这只汽车轮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并导致1994年7月17日发生重大车祸的客观情况,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心知肚明,内心是十分清楚的。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却在我们起诉后为蒋玉芝、万盛刚出具的中止调查和调解的《调查情况》中称是因为“送检的汽车轮毂不完整,又无购货发票,销售方不能辨认。证据不足,难以对质量责任作出判定”。
对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的这种说法,我们认为是一种极为不正常的反常表现,背后肯定是有不能见人的罪恶交易!但让我们更加意想不到的事情又发生了: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不但对金堂县淮口万源汽配商店销售劣质汽车轮毂的违法行为,不去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进行查处,反而公开站在劣质汽车轮毂制售者一边,为销售劣质汽车轮毂的万源汽配商店出具伪证,将1995年1月12日从金堂县交警队提取的汽车轮毂,说成是1995年1月18日从金堂县淮口提取。这点从1995年1月12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对万源汽配商店蒋玉芝的调查笔录(见附件2),以及1999年9月1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对唐军的《调查笔录》(见附件4)和2003年1月成都电视台记者对唐军的采访报道录象带(见附件13),就可清楚地看出: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是违背了做人的最起码的良心和道德,在公开违背客观事实做伪证。
1998年8月24日,四川省机械工业理化计量质量监督站根据我们的委托,又通过科学测试分析,出具了《汽车轮毂失效件测试鉴定报告》,进一步证明:金堂县技术监督局1995年3月23日送检的汽车轮毂,就是1994年7月17日发生车祸现场的同一只轮毂(详见附件14)。
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出具伪证的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是公开包庇制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其目的是使制售伪劣商品的违法人员逃避法律制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采信了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毫无事实根据、且是自相矛盾的虚假证据,判决我们败诉。对此判决,我们是至今不服。对金堂县淮口万源汽配商店销售劣质汽车轮毂并导致重大车祸的违法行为,金堂县技术监督局不但不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于2000年,以金堂县质量标准计量协会的名义,授予其“销售商品质量信得过单位”的荣誉称号,至今在该商店店堂内高悬一块黄灿灿的金字招牌。
五、我们含泪的呼吁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预防和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当我们作为用户,受到伪劣商品坑害,并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11人轻伤,至今1人瘫痪在床的重大车祸时,我们想到了党和人民政府,想到了作为金堂县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打假部门──金堂县技术监督局,我们向他们报案投诉,希望他们能够不辱使命,为我们劣质汽车轮毂的受害者主持公道,依法追究生产、销售劣质汽车轮毂的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是,我们没有想到的是: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不但不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质汽车轮毂的违法行为,反而站在销售劣质汽车轮毂的违法者一边为其作伪证,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我们认为: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的这种行为,与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他们的职责相悖,并且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也败坏了整个技术监督系统的形象,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我们现在是因为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在我们起诉的案件中执法犯法,公开出具伪证,使我们的冤案不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纠正,并且遭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我们现在是哭天无路,叫地无门。
今天,我们含泪向你们投诉,希望领导能为我们无助的百姓伸冤,依法惩处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那些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作伪证,打黑保护伞的少数害群之马,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谢谢!
投诉举报人:黄祖华 王道美
住 址:四川省金堂县三溪乡八村四组
联系电话:(0)13880895640, (028)89289755。
二 00 三 年十二月二十日 (注:黄祖华、王道美为夫妻,万盛刚、蒋玉芝为夫妻。)
附件:本控诉材料中所列证据目录:
1、 1994年8月15日,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1995年1月12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所作的对蒋玉芝的《调查笔录》;
3、 1995年1月18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所作的对万盛刚的《调查笔录》;
4、 1999年9月1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对唐军的《调查笔录》;
5、 1995年3月23日,四川省机械工业理化计量质量监督站周志光出具的《收条》;
6、 1995年4月2日,四川省机械工业理化计量质量监督站出具的《金相试验报告表》;
7、 1995年4月7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办案负责人陈**为万盛刚书写的《调解申请》;
8、 1995年3月23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汽车配件质量受理费”收据;
9、 落款日期为1995年4月28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书写的《关于三溪乡黄祖华投诉汽车轮毂质量的调查情况》(此件是95年9月我们起诉,法院开庭时我们才见到);
10、 1995年10月10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办案负责人陈**出具的《关于黄祖华汽车轮毂取样经过》; 11、 1995年11月16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办案负责人陈**出具的《关于技监局受理黄祖华汽车轮毂质量问题的经过》;
12、 1995年11月21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稽查中队出具的《证明》;
13、 2003年1月,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唐军接受成都电视台记者采访时的录象带。唐军说:1995年1月12日和18日拿给万盛刚和蒋玉芝辨认的汽车轮毂,都是从金堂县交警队提取的同一只轮毂,到金堂县交警队提取轮毂时,是他和陈**一起去的;
14、 1998年8月24日,四川省机械工业理化计量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汽车轮毂失效件测试鉴定报告》。
法制办回复: 你的投诉已经收到,并责成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注:以上内容来自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