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府南河拆迁颁布30号令,95年10月份(成都市房管局牵头,青羊区政府出资从新蓉公司以1200元每平方米购买经济适用房;给居住在红线内具有私房居住资格户并在政府礼堂招开府南河拆迁动员大会,会后青羊区进行府南河拆迁。并委派政府工作人员青羊区房管局“现场负责拆迁办主任陈维松”!)“他”在违背实事求是的真实情况下,在受贿5000元左右下;暗箱操作剥夺了参与权、知情权的尊严!将唐家(唐汉清)私房产16平方米、居住面积120平方米(1991由北巷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丈量认可)拆迁赔偿款给了邻居张家(只有私房8平方米,拆迁后分得4套、每套54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作为市建一公司98岁高龄退休的职工唐汉清家人的坟、在当时都还没迁走(市建一公司95年10月份前退休的职工及王爷庙1号、2号邻居拆迁后居住在二环路西二段原府南新区现财大社区群康路40号里.老邻居们都可以出庭作证),唐家16平方米私产权房屋及享受优惠购买政府800元平方米安置房(地球人都知道法律法规给予拆迁户的权利)也被剥夺侵占让无产权、无资格拆迁人(有在银行工作掌管信贷并与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命脉”有连的亲属)“特权高官”:家属张某某及手握“特权”爱人秦某某买走(受贿后暗箱操作及欺骗的策略),知情后为讨还公道、在陈维松承诺策划下(拆迁办主任在办公室里承诺、别当‘钉子户’植换后在谈)、在万般无奈下、在没妨碍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前提下,让出我居住的“新婚喜”房。其它唐家(唐汉清)的四合院及全部居住私房120多平方米房屋、包括唐汉清家人的坟、在当时都还没迁走(当时都还没有谈),唐家16平方米私产权房屋及享受优惠权购买政府800元平方米安置房(经济适用房54平方米)、拆迁赔偿款等却都让无产权、无资格拆迁人“特权”高官”(受贿后进行暗箱操作策划、双方还打了字据)私下统统划分给贪官秦某某及家属张某某。11月中旬收产权证后才知.当时张家承诺,如果事情败露,愿将二环路西二段(原府南新区)现二环路西二段群康路40号4幢4单元1号房屋让出还上或退给唐家,以平息此事,并给政府“拆迁办主任陈维松”留下保证书字据!
14年以来寻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与权、知情权、话语权,追偿权、赔偿权的尊严,还阳光司法公正、执政为民的尊严!不信可以去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原府南新区)现二环路西二段群康路40号4幢2单元5楼9号、10号房屋”!10号就是给的(有产权16平方才有资格拥有的800元平方经济适用房)这就是铁证!而(他们)97年怕被查出转手低价卖给李某某及其他人(54平方米二套房屋都以7万元左右买出、证据显出纠纷由甲方终身负责),国家没有承认这种转移财产的非法买卖手续并动用“特权下”的关系网在市房管局内用虚假、伪造等手段存档,通过腐、贪关系链造出房产证就是铁证!(房产档案是伪造的,2000年政府动员按“一户一表”就没承认此手续)。渎职、对上访典型的不作为(14年来永不受理、永不调查取证!严禁媒体采访及尊重实事公正的报道!用“拖”的办法对待上级部门的质问!)! 别搞以“特权”(成都市海关所长、银行负责人、金牛区派出所副局长、所长、成飞军区铁哥们、市房管局、中院等关系户)治法!
2005年走地方法院,2007年10月18日青羊立行字第27号《不予受理》!不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试问法官您们是“文盲”是“法盲”《具有16平方私房产被拆迁的拆迁户而不是普通百姓申购安置房》!懂不起嗦,乱弹琴!不服上诉!
2007年10月中旬由青羊区法院递到成都市中院!(2007)成立行终字第82号中院行政裁定《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不予受理》!
(1)向党章宣誓:司法行政判决,宁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渎职,也要剥夺拆迁户们的参与权、知情权、话语权、追偿权、索赔权!
(2)向国旗宣誓:宁可负国,也要让民众知道司法永远无公正、阳光。刁民在闹“杀”“杀”(劳苦大众该杀)!抗议!抗诉!向最高法、检抗诉!(明明是拆迁户,却硬要站在普通的申购户上用法律“文书”)!书呆子有“错”,文盲法盲是“代表国家执法”的!
2007年11月5日抗诉后,申请对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应立案再审!(2010)成行监字第27号《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我是书呆子:(1)“购买安置房问题”(是普通市民提出、还是府南河拆迁户提出!司法界之‘敬礼’-----偷换概念、答非所问!)!
(2)让劳苦大众(简称‘刁民’、受压迫的民众)永远记住:中华960万平方公里、360万平方米的海岸线,无《宪法》、无《物权法》、无成都市府南河拆迁30号令、更无阳光公正公平拆迁!
(3)宁愿渎职,也要利用“特权”剥夺拆迁户们的追偿权、索赔权!(文盲执法、法盲执法都是“执法”,不信者“杀”。)!
现如今2010年3月本人不知路在何方(政协第3次会议召开),莫非老天爷有罪?行政诉讼案只走“擦边”程序,不接触“主体及实质问题”!(民间认为是党章有此‘规定’:偷换概念)!
问:(1)剥夺侵占95年11月府南河拆迁政府应支付给唐汉清居住地“120平方米”的拆迁赔偿款!
(2)根据《成都市府南河拆迁30号令》16平方产权房,应享受政府给予优惠购买800元平方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被张家剥夺侵占(凭什么?有何凭证如此操作呢)!
(3)在拆迁过程中市房管局、青羊区政府是否履行监管职责!是否依“法”安置并赔偿拆迁所带来的一切损失!是否在宏观上履行监管的法定职责!
(4)在履行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欺骗的下三滥手段。根据《物权法》,这是不是侵犯、剥夺拆迁户们的财产权和择居权!
(5)《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民法》则规定了平等有偿的原则!你们是否按照规定对广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补偿给谁?谁有那么大的权利把拆迁户的权利给剥夺、侵占了(1995年10月至2010年3月至今14年有余)
(6)成都中院、青羊区法院的行政裁定文书:认定事实不情、适用法律错误(偷换概念),程序违法、逃避举证责任(法庭陈述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几个阶段都省略了)!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在宏观上是否履行监管法定职责的具体表现(这就是对民众的司法平等、公正、公平执法为民吗?)!
(7) 抗议中院(文盲+法盲=法律流氓)偷换概念!
(8) 接原告上诉状,应司法公正阳光、走司法程序(2010年2月20日最高法院下发文件明确对行政信访可零证据或证据倒执的司法举证责任!)!省略“拆迁户”三个字《不受理》的法律文书,这种典型的行政司法渎职、乱作为或根本不作为。请问:履行宏观监管的法定职责的部门,不履行执政为民,是否是最大的失职呢。14年有余的伤害、剥夺、侵占是否应该承担一切的精神、责任、损失呢?(朱总理、温总理您们能回答嘛!您们敢动这一撮“贪狼”吗!)天堂的人您们敢回答吗!!
鲁迅的呐喊:谁能回答?我们(‘蚂蚁’似的弱势群体、劳苦大众)给他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360万平方米的海岸线!!
渎职!渎职!就要民众知道司法无公正,阳光!
95年11月府南河拆迁被剥夺、侵占一事!(14年有余)
抗议:中院!毁我“长城”!灭我《宪法》!剥夺公民的一切权利=默判!抗议:中院!毁我《党章》!灭我《人权》!递交证据逐够说明“青羊区府南河拆迁响应市政府颁布30号令!被拆迁户未能参与安置房购买!现(2010年3月27日)十四年有余,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复多次地反映情况!可均未得到实际解决”!司法却保护着地方集团及势力!守法的被拆迁户14年有余“尊严”何在呢?“法院可以毫无任何理由地拖延,不受理不立案不裁定,严禁媒体司法阳光地报道”两会后都这样!这就是对网民、被拆迁户们和劳苦大众“知情权”的愚弄及忽悠=你们都是些瓜娃子娃哇、刁民等!想找死那、几群“蚂蚁”想要搞啥子嘛!你们几群“蚂蚁”晓得啥子哦!哇噻!日本人哟,还好意思拿出来摆!知道不,中华无《宪法》,你几爷子“刁民”还有质询权嗦!一个个宝器、胎神!踩死你们这群“蚂蚁”! 建议代表们天天开两会永远别回家,否则"蚂蚁"们又过着"旧社会"!你们不知道秋后算账吗?蚂蚁只有一个梦:天天听你们在台上讲一个遥不可及的"玫瑰色"只有天堂才有的"梦"!那怕一无所有,都有一身尊严(伸手叫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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