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王磊系被谭安全刺杀致死。
1、 没有物证‘凶刀’。
公诉机关至今没有向法庭出示‘致伤王磊的刀具’,长宽不知;也没有作过“刀具”与致死王磊伤口刀具的同一认定;更没有谭安全的指纹。
2、谭安全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
从判决书中谭安全的供述是他在被围杀时持一把单刃“折叠刀”进行反击,是否伤到王磊至今不得而知;而法医的鉴定结论是王磊被“双刃利器”所伤。众所周知“折叠刀”不可能是双刃的,谭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能形成证据链。
3、没有血衣。
判决书中“DNA”鉴定结论,从谭的外衣、长裤、皮鞋上提取的血迹均为谭所留。
4、15个证人只有何林一人看见谭用匕首伤了王磊,且何林的证词也和王庆忠的证词相矛盾。
判决书中证人黄雄、王志勇、石林、何林、刘桦、王庆忠、吴学平、陈建云、宋华杰、覃云全、杨连伟等和何明城共15人除了何林陈述他亲眼看见谭安全用刀戳了王磊左胸部一刀外,其余证人均未亲眼所见谭安全用刀刺中王磊,证人王庆忠于2008年2月21日的陈述说, 虽然看见谭安全拿有刀,但未亲眼所见谭安全用刀刺中王磊。且王庆忠与何林的证词矛盾,王庆忠说谭安全‘是正握着刀’,何林看见谭安全是反握刀,这两个自相矛盾的陈述,且属于孤证,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看到谭安全持匕首刺中过王磊胸腹部的唯一定案依据!”这一认定与法律相悖!
5、不能排除王磊系被钟家兵和钟家兵以外的人误杀的可能。
不能排除王磊系被钟家兵和钟家兵以外的人误杀的可能。
钟家兵在打斗中刺中谭安全的背部,医院病历伤口为2.5cm;
谭的衣裤,皮带上的刺口也是2.5cm;
致死王磊的伤口宽度经法医尸检也是2.5cm;
有多人证实当天只有王磊、谭安全和钟家兵三人打斗在一起,在没有第四个人出现的情况下 ,谭安全背部那刀和王磊致命的那刀不能排除是同一刀具所刺的可能!不能排除王磊系被钟家兵或钟家兵以外的人误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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