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真的能保护投资者、约束上市公司?
我不知道以前的00003(深金田)、0556(琼南洋)、0015(深中锆)等股东是怎么想的。还有曾经的法人股交易所市场,有明火枪的“农垦供销”,STAQ、NET交易所的“长白”、“红星”、“华实”等股票,恐怕都是血泪沉冤吧?
试想一下:某家集团公司包装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大小非解禁卖股套现,三年后ST,再一年后干脆退市,落得个袋袋平安,还省去分红。。。反正钱已经圈走了,退市就退市咯,来个漂亮的脱身。再过一年申请法律上的破产保护,彻底地合法地把股民的钱洗白,变成自己的合法财产。这样的制度,能保护股民投资者嘛?
我看,还不如引入刑法、渎职罪、赔偿问责制度之类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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