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瑞云:水池致四岁男孩死亡
乡政府等拒绝赔偿
投诉人:郑帮玉,女,生于1953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安岳县
瑞云乡天云村土3组,系死者李广的婆婆,联系电话:15283237447
投诉人:李支坤,男,生于1953年8月日,汉族,四川安岳人,住住安岳县瑞云乡天云村土3组,系死者李广的公公。
投诉人:李君成,男,生于1973年11月19 S,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安岳县瑞云乡天云村土3组,系死者李广的父亲,联系电话:
投诉人:谭雪英,女,生于1975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安岳县瑞云乡天云村13组,系死者李广的母亲。
被投诉人:安岳县瑞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叙甫,系该乡乡长
被投诉人:天云生猪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赵朝明
投诉目的 请求上级政府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李广死亡的各种损失费共计309,782.5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121元/年x 20年=82420元;丧葬费12362.5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交通等费打印费3000元;误工费5000元;赔偿超生子女罚款费7000元)。 事实理由
安岳县瑞云乡人民政府未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位置和无安全防护设备在离原告家门外修建了蓄水池,造成原告唯一的四岁儿子李广(生于-二00六年六月七日)于2010年2月6日不慎掉入池中溺水身亡。另外,该水池于2008年5月23日承包给天云生猪专业合作社使用,并由该被投诉人负责维护,然而安全隐患该投诉人使用中未维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瑞云乡人民政府未按规划地点修建水池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再则该水池被告未设置防护,即水池未安装门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于投诉人之子的死亡该乡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天云生猪专业合作社作为该水池的利用者,属于受益人,也应有义务对水池的安全利用负责任,故对于投诉人之子的溺水而亡该该投诉人应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二投诉人不承认赔偿,投诉人四处上访无果,被迫上网,请求媒体监督呼吁,请求上级政府依法解决。
此呈
四川省委、省政府 投诉人
:郑帮玉
李君成
谭雪英
李支坤
20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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