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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瑞云:水池致四岁男孩死亡 乡政府等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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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岳瑞云:水池致四岁男孩死亡
乡政府等拒绝赔偿



投诉人:郑帮玉,女,生于1953324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安岳县
瑞云乡天云村土3组,系死者李广的婆婆,联系电话:15283237447


投诉人:李支坤,男,生于19538月日,汉族,四川安岳人,住住安岳县瑞云乡天云村土3组,系死者李广的公公。


投诉人:李君成,男,生于19731119 S,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安岳县瑞云乡天云村土3组,系死者李广的父亲,联系电话:


投诉人:谭雪英,女,生于19751110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安岳县瑞云乡天云村13组,系死者李广的母亲。



被投诉人:安岳县瑞云乡人民政府定代表人:王叙甫,系该乡乡长



被投诉人:天云生猪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赵朝明

投诉目的

请求上级政府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李广死亡的各种损失费共计30978250(其中死亡赔偿金4121元/年x 20=82420元;丧葬费123625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交通等费打印费3000元;误工费5000元;赔偿超生子女罚款费7000)

事实理由

安岳县瑞云乡人民政府未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位置和无安全防护设备在离原告家门外修建了蓄水池,造成原告唯一的四岁儿子李广(生于-00六年六月七日)201026日不慎掉入池中溺水身亡。另外,该水池于2008523日承包给天云生猪专业合作社使用,并由该被投诉人负责维护,然而安全隐患该投诉人使用中未维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瑞云乡人民政府未按规划地点修建水池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再则该水池被告未设置防护,即水池未安装门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于投诉人之子的死亡该乡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天云生猪专业合作社作为该水池的利用者,属于受益人,也应有义务对水池的安全利用负责任,故对于投诉人之子的溺水而亡该该投诉人应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二投诉人不承认赔偿,投诉人四处上访无果,被迫上网,请求媒体监督呼吁,请求上级政府依法解决。


此呈

四川省委、省政府

投诉人
:郑帮玉
李君成
谭雪英
李支坤






20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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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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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投诉,建议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赶快找律师帮助。另外:侵权责任法还没有生效。

发表于 2010-5-1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3_41:}

发表于 2010-5-1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3_41:}

发表于 2010-5-1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3_41:}

发表于 2010-5-13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民法通则》125条规定,瑞云乡政府和猪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0-5-1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asd1227


    腐败最怕曝光,必须先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然后纪委才会出面调查处理,请不要删帖,谢谢!

发表于 2010-5-1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asdf

发表于 2010-5-13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asdfg

发表于 2010-5-14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最怕曝光,必须先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民法通则》125条规定,瑞云乡政府和猪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瑞云乡人民政府未按规划地点修建水池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再则该水池被告未设置防护,即水池未安装门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于投诉人之子的死亡该乡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bukelij

发表于 2010-5-14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找政府就要好长时间,够你等的。

[发帖际遇]: 毒玫瑰论坛发帖不积极,被罚小米椒11个.

发表于 2010-5-15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zxcvb

 楼主| 发表于 2010-5-1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zxcvb

发表于 2010-5-2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委托胡代国起诉十天了,为何法院还不立案

发表于 2010-5-20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把此帖子顶上去,给当地政府一点教训,不过应该请律师是真的!

发表于 2010-5-20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as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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