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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大于《法》使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花园不稳定混乱不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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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从“无边”到“有限”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权力界限的模糊与权力运作程序的缺失,造成了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职权的弹性过大,导致了某些官员不作为、乱作为,越权行政,甚至权力寻租等现象的出现。

“权”大于《法》

致使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花园

不稳定混乱不断升级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就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明确街道办事处有监督指导和办理备案手续的职能和义务。而达州市通川区东城凉水井社区把这样的职能和义务转化成一种手中的控制权利。社区主任一意孤行,在社区所辖地柴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和《规则》程序要求,拟订解聘三年来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施超常规野蛮管理、破坏性管理,多次要求整改无果的“宜家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柴市花园管理处时,指使和协助小区有特定关系,意想进入业主委员会的业主横加干预,社区主任个人放大手中权利,超越《规则》原则要求,导演一幕幕闹剧。意想推翻披荆斩棘艰苦创立的首届业主委员会,致使业委会成员为三年来为小区全体业主付出的功德被无端歪曲,用推在前台的人员捏造一系列事实污蔑和诽谤攻击个人,一步步滥用权力到无法自圆其说。致使业主委员会正常行使工作无法推动,十分被动,人力物力财力损失巨大,人格、公信力大大受损难以弥补。致使6月13日夜矛盾升级(是她们策划之中的情节),社区主任默认的所谓二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即一个小区业主和一个非业主“情绪失控”(予设的情节)砸烂柴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桌椅、花瓶、玻璃、文件柜等公益公共设施设备事件。损失数千元,影响十分恶劣和深远。

人们不难证明她们一起利用《规则》职能和义务,转化成权利寻租或建立利益共同体。伤害和愚弄的是柴市花园全体业主,亵渎的国家《刑法》和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则》。

社区主任从3月31日来,多次强调我电话安排的小区人员是原来社区自保组长,是来维稳的……如今摇身一变成了小区“二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官衔。

达州市通川区首届业主委员会自然成了国家新《规则》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赋予社区权利的控制下炒掉的全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

我们看看她们共同制造和参加的维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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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5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图327.jpg
柴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艰苦节约购置的办公室桌椅被超常规组织的所谓“二届”的业委会不是业主的副主任和委员砸得遍地狼迹。

 楼主| 发表于 2010-6-15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图329.jpg

公共公益设施设备被野蛮打砸,办公桌椅东倒西歪支离破碎,玻璃碎片飞溅四溅。

发表于 2010-6-15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0-6-15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图328.jpg
厚实的办公桌身首异处,桌身砸成两段。用力之大,恶劣之极。
这就是他们宣传的123人投票选出的所谓“二届”业主委员会领导们工作“业绩”
图片印证他们肆意“放心保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公益物业财产“铁腕”手段。

发表于 2010-6-17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给全体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三年来,业委会一班人在前方忍辱负重、兢兢业业、披荆斩棘地“拼杀”,后园却失火烧屁股了。

发表于 2010-6-1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发表于 2010-6-17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发表于 2010-6-18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13日晚8点40分,我路过我们柴市花园业委会办公室看见黄老师周家平两人在砸办公桌椅,上次开会说他们是第二届业委会,一个是副主任,一个是委员,他们也太目无法纪,凭什么要砸坏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财物,他们这种做法算什么?如此野蛮,还有什么脸面面对我们广大业主,难道他们代表我们去违法,干一些社会败类和人渣做的事?前一届委员会辛苦制的家当,被这帮不法之徒任意破坏,这是要侵犯我们广大业主的利益。纯是一帮东西,希望上届合法的业委会雄起,追究这批坏蛋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砸坏的公共财物。小区广大业主顶起。声讨黄,周二人.

发表于 2010-6-18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13日晚8点40分,我路过我们柴市花园业委会办公室看见黄老师和周家平两人在砸办公桌椅,上次开会说他们是 ...
dagao 发表于 2010-6-18 00:1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凉水井社区栽培的第二社区组织?

发表于 2010-6-20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损毁的公共财产谁应该买单?

谁是幕后保护伞?
hqb

发表于 2010-6-22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公务员本身就不懂法,一些懂法没有监督,认为权大于法。
社区主任在社区居民眼里就是法。社区主任认为自己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社区我说了算数。

发表于 2010-6-24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建议网友如果要依法维护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依法乡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吧!

发表于 2010-7-10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大于法,致使小区矛盾升级,不稳定。
hqb

发表于 2010-7-11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房管局长和社区主任就是"发".

发表于 2011-4-1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18.gif

发表于 2011-4-12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届"是社区用居民给的权利搞出来的.

发表于 2011-4-25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关注ing 非常谢谢楼主,顶一下

发表于 2011-5-9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参考,我认为很好,大家说说

发表于 2011-5-17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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