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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ndex

成都,一座没有人性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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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8-28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那样的
没人性的

发表于 2011-8-2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hengyin 的帖子

哈哈。好吓人。

发表于 2011-8-29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嘛 就那样了啊

发表于 2011-8-29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哎!:o

发表于 2011-8-2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是一座非常好的城市,主要是管理者树孑态差一心只为自己生官发财不为老百娃着想.
发表于 2011-8-29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3_53:}

发表于 2011-8-30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kmm666 的帖子

支持,如果成都没有人性了,杂还有那么多外地人还非得来添堵,没人性可以去选择有人性的啊,成都又没有非得留你在此的意思。有些时候有双向选择题也可以单向选择的

发表于 2011-9-3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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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总的给领导些时间吧!!!!!!!!!!!!!!!!

发表于 2011-9-6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很有道理的

发表于 2011-9-1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ndex 的帖子

揭开房屋拆迁背后一个巨大的黑幕违法拆迁一直是老百姓非常敏感的话题。老百姓用一生的积蓄购买住房,本来可以安安心心地过上有房的日子。国家为了拆迁的有法可依,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来规范拆迁市场。而老百姓也把这份信任交给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回风东路、北路拆迁管理部门,希望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能本着公平、公正、诚心的原则,为人民秉公办事。但不可思议的是:巴中市拆迁主管部门在国家一直有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有法不依,用地方的土政策,知法犯法、违法行政。干着为拆迁牟利的勾当,他们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广大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人民不仅会问:“我们还能把信赖交给谁?”
具调查了解,1、回风房屋拆迁在面积计算上一直欺骗被拆迁户。2、拆迁位置的划分政府强行把回风黄金地段占有,安置房1#、2#区域在一臭水沟边,工作、交通、生活、医疗、娱乐很不便利。3、拆迁补偿款远远不能购买回黄金地段的楼盘。4、安置房修建期限为3年,其实这个工程工期至少为7年,拆迁户就要等你7年吗?你让我们拿青春赌明天吗?
欺骗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是房产测量的国家法规,是房产测量与计算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唯一标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当国家标准实施之日起,任何与国家标准相抵触的各部门或地方性规定,同时作废,任何人只有严格执行国家法规的义务,没有解释和篡改国家法规的权力。建设部在2000年12月28日发布的〔2001〕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完成的房产测绘结果质量负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给予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力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十三条“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滥用职权罪。” 私自撰改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处理无证建筑。请问巴中市的“权威”们:你们坚持使用的按房产证记载面积计算,那“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又该如何解释。这种片面使用某一条款显然是荒谬的。可以看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第二款的“一般”只能在双方对面积和性质没有争议和发生变法的情况下实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流程》第八条“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认定后,依据相关法规处理,”《房屋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单元房屋变更内容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由此可见,拆迁在双方对面积和性质有争议和发生变法时,应该以实际为准。巴中市相关部门拿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在为什么人谋利?这样的“权威”机关,依法行政的准则在哪里?诚信何在?人民如何信赖?反腐倡廉,依法行政是人民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办事的基本准则!人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定会严惩犯罪!法律一定会给人民满意的答案!!! 注:1、《拆迁补偿纠纷实用法律手册》第120页《如果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拆迁补偿时如何计算?》 2、《拆迁补偿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典型案例全书》第9页《房屋拆迁时所依据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3、《楼梯面积如何分摊?》
抄送: 市纪委 市法制办 市信访办 监察局 建设局 市委 市人大 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 巴中日报 巴中广播电视报 秦巴都市报 法制日报及各新闻媒体

发表于 2011-9-1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行天桥真的可恶。那么陡。
完全是 牺牲 行人(老人、小孩、残疾人)和非机动车 来方便一下所谓的交通。当官的这些垃圾。脑袋只为自己想。

发表于 2011-9-17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是一座来了就走不脱的城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9-17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3_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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