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网友,社会各界人士,版主大人:您们好!
我叫郁宇,江苏大丰人,2003年9月14日我到江苏省大丰市创一精锻热处理有限公司担任热处理操作工
,在四年的上班期间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由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而新房装潢
急需要钱用,便在2007年6月底7月初分别向王雪芹和吴玉平索要2000元上岗抵押金,他们两人不愿意给然而
我差钱用,劳资双方由此产生争执,老板大丰市政协委员吴玉平在其办公室当着其子吴伟以及夏勇厂长等人
的面,骂我是“活宝,现宝”之类,还说“你有什么后台,你也就是某某人吧,他看见我还打招呼呢”··
····
后来在我说要到大丰劳动局去要上岗抵押金时,创一公司于2007年7月6日将上岗抵押金还给了我。当天
晚上我正在上夜班的时候,张健和黄荣两人就分别接到了老板吴玉平的电话通知,叫我停工,不许做了。这
一夜我就临时睡在门岗室杨老师傅处等老板来处理事情。天亮了老板来后为了复工我就向老板承认错误,由
于装潢急待钱用所以要上岗金的方式方法不对等等要求复工,老板未置可否,我又是到夏勇家请求夏厂长的
帮助,又是赶到王雪芹家请求王主任的帮助。所有这一切努力都表达出了要求复工的意愿,而非辞工的意愿
!
在得到夏勇和王雪芹两人的认同后,2007年7月8日中午我打电话给王雪芹主任询问情况,王主任说老板
让我放假一个星期反省反省,7月13日我赶到厂里时,那天门卫是吴玉平的叔丈人黄元兵,已经不让我进厂
门了,协商进去后在王主任的办公室,王主任便开始和老板保持着通话状态问怎么办,老板说订6个月合同
且上岗抵押金还给他,我说考虑一下,老板接着便说把工资结清让我走人了。7月14日15日是双休日,王主
任说银行里拿不到钱,叫我16日把工作服拿到厂里来结帐走人。16日我拿好工资后问王主任五大社会保险和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有关事宜,王主任说我们是私营企业没有这些东西,我说那我就要通过相关职能部门
来处理这些事情了,于是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至今。
以上客观事实就是整个事情的经过,如有虚假郁宇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而我到法院打官司也并不就是
为了胜诉以后得到多少钱,而是为了讨个说法,目的在于让人民法院来判定,我郁宇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我也没有到大丰市人民法院“诬陷”大丰市政协委员辞退我!仅此而已。
然而大丰市人民法院彻底破灭了我的希望,亲手炮制了这起冤假错案,从而把“诬赖”大丰市政协委员
辞退我的帽子以法律的形式扣在了我的头上。法律尊严何在?法院行为动机何在?值得令人深思···
我的第一篇帖子《【原创】法律已死,路过烧纸。法律没死,怎会如此?》中大民一初字第2213号判决
书称,“被告要求原告续订劳动合同未成,后双方结清了工资及上岗抵押金”一句话的时间跨度是两个多月
,从2007年5月3日到2007年7月16日。大丰法院意图替大丰政协委员掩盖事实真相!按判决书所述,原被告
双方就应该于2007年6月6日即时便终止了劳动关系,又何至于事实是2007年7月16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呢?大
丰法院难以自圆其说,枉法裁判!难怪大丰市政协委员吴玉平胆敢藐视法律,欺压劳动人民,说到底其实就
是大丰法院在撑腰啊?
其次,本案的又一关键点问题在于,本案被告方面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更谈不上当庭质证了,试问未经
质证程序法庭推定事实如何成立?据此判决又怎能让人信服?怎能保证司法公正?怎能体现司法为民宗旨?
最后,法院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规定”,注意不是法条原文规定,而是凭借法官大人
智慧的大脑“分析”得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那就是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原来
如此!堪称年度最大发现!(大丰劳动局已经发出大劳社察告字【2007】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了)
囧!至此,江苏省大丰市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至少是在大丰市范围内就此告状无门!!法律也就
此死去,接下来就有请广大热心网友,社会各界人士,版主大人按序排队烧纸。法律永垂不朽,永远活在我
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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