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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律已死,路过烧纸。法律没死,怎会如此?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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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09:55 | |阅读模式
广大网友,社会各界人士,版主大人:您们好!
    我叫郁宇,江苏大丰人,2003年9月14日我到江苏省大丰市创一精锻热处理有限公司担任热处理操作工
,在四年的上班期间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由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而新房装潢
急需要钱用,便在2007年6月底7月初分别向王雪芹和吴玉平索要2000元上岗抵押金,他们两人不愿意给然而
我差钱用,劳资双方由此产生争执,老板大丰市政协委员吴玉平在其办公室当着其子吴伟以及夏勇厂长等人
的面,骂我是“活宝,现宝”之类,还说“你有什么后台,你也就是某某人吧,他看见我还打招呼呢”··
····
    后来在我说要到大丰劳动局去要上岗抵押金时,创一公司于2007年7月6日将上岗抵押金还给了我。当天
晚上我正在上夜班的时候,张健和黄荣两人就分别接到了老板吴玉平的电话通知,叫我停工,不许做了。这
一夜我就临时睡在门岗室杨老师傅处等老板来处理事情。天亮了老板来后为了复工我就向老板承认错误,由
于装潢急待钱用所以要上岗金的方式方法不对等等要求复工,老板未置可否,我又是到夏勇家请求夏厂长的
帮助,又是赶到王雪芹家请求王主任的帮助。所有这一切努力都表达出了要求复工的意愿,而非辞工的意愿

    在得到夏勇和王雪芹两人的认同后,2007年7月8日中午我打电话给王雪芹主任询问情况,王主任说老板
让我放假一个星期反省反省,7月13日我赶到厂里时,那天门卫是吴玉平的叔丈人黄元兵,已经不让我进厂
门了,协商进去后在王主任的办公室,王主任便开始和老板保持着通话状态问怎么办,老板说订6个月合同
且上岗抵押金还给他,我说考虑一下,老板接着便说把工资结清让我走人了。7月14日15日是双休日,王主
任说银行里拿不到钱,叫我16日把工作服拿到厂里来结帐走人。16日我拿好工资后问王主任五大社会保险和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有关事宜,王主任说我们是私营企业没有这些东西,我说那我就要通过相关职能部门
来处理这些事情了,于是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至今。

    以上客观事实就是整个事情的经过,如有虚假郁宇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而我到法院打官司也并不就是
为了胜诉以后得到多少钱,而是为了讨个说法,目的在于让人民法院来判定,我郁宇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我也没有到大丰市人民法院“诬陷”大丰市政协委员辞退我!仅此而已。
    然而大丰市人民法院彻底破灭了我的希望,亲手炮制了这起冤假错案,从而把“诬赖”大丰市政协委员
辞退我的帽子以法律的形式扣在了我的头上。法律尊严何在?法院行为动机何在?值得令人深思···
    我的第一篇帖子《【原创】法律已死,路过烧纸。法律没死,怎会如此?》中大民一初字第2213号判决
书称,“被告要求原告续订劳动合同未成,后双方结清了工资及上岗抵押金”一句话的时间跨度是两个多月
,从2007年5月3日到2007年7月16日。大丰法院意图替大丰政协委员掩盖事实真相!按判决书所述,原被告
双方就应该于2007年6月6日即时便终止了劳动关系,又何至于事实是2007年7月16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呢?大
丰法院难以自圆其说,枉法裁判!难怪大丰市政协委员吴玉平胆敢藐视法律,欺压劳动人民,说到底其实就
是大丰法院在撑腰啊?
    其次,本案的又一关键点问题在于,本案被告方面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更谈不上当庭质证了,试问未经
质证程序法庭推定事实如何成立?据此判决又怎能让人信服?怎能保证司法公正?怎能体现司法为民宗旨?
    最后,法院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规定”,注意不是法条原文规定,而是凭借法官大人
智慧的大脑“分析”得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那就是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原来
如此!堪称年度最大发现!(大丰劳动局已经发出大劳社察告字【2007】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了)
    囧!至此,江苏省大丰市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至少是在大丰市范围内就此告状无门!!法律也就
此死去,接下来就有请广大热心网友,社会各界人士,版主大人按序排队烧纸。法律永垂不朽,永远活在我
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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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0:26 |
顶一下吧……

发表于 2010-6-25 10:32 |
省外的四川新闻网的手没得那门长!;P

发表于 2010-6-27 18:38 |
:handshake:@

发表于 2010-6-28 09:59 |
劳资纠纷而已。从同情弱者角度:退一步海阔天空,何必浪费时、力,争取一点补偿见好就收。是金子自然会发光的。

发表于 2010-6-28 10:01 |
阅读了。

发表于 2010-6-30 17:08 |
不晓得楼主发了这个帖有用不
 楼主| 发表于 2010-8-18 11:51 |
法律已死,路过烧纸。法律没死,怎会如此?续七
  转载:
  
  《文化馆干部被诬告强奸判7年当事女演员14年后写信忏悔》文章来源 十八层地狱网
  
  原甘肃武威市文化馆干部裴树唐因“强奸女演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裴树唐认为自己被他人诬告,多次提起申诉皆终杳无音讯。然而,原本已经“风平浪静”的事情,随着裴树唐收到的女演员亲笔书写的忏悔信而“再起波澜”。7月21日,该案在武威市中院进行再审。
  
    案情:法院两审认定罪名成立
  
    66岁的裴树唐是原武威市文化馆干部。1986年8月5日15时许,业余演员张丽(化名)因在练唱时吐字归音和气息方法存在问题,到办公室找裴树唐为其单独做辅导,19时许,张丽告辞回家。然而,9天后,张丽在未婚夫的陪同下,以强奸罪对裴树唐进行控告。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凉州区)法院一审认定,裴树唐强奸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7年。
  
    裴树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987年3月20日,原武威地区(今武威市)中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7年后裴树唐刑满释放,不服一、二审判决的他又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了申诉,甘肃省高院书面答复: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维权:一封忏悔书带来转机
  
    刑满释放之后,裴树唐仍不间断地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苍天不负有心人,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2000年10月下旬的一天,裴树唐收到了一份长达8页的“意外来信”,来信是由张丽托人转交给他的亲笔忏悔信,裴树唐看着这封迟到了整整14年的忏悔信,百感交集,失声痛泣……张丽在忏悔书里愧悔不及地倾诉了这起冤假错案的真相,坦承了自己受良心谴责和追悔莫及。为了还裴树唐一个清白,张丽陪同裴树唐向最高法提起申诉强奸案的真相。2009年2月17日,最高法经审查后,指令甘肃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武威市中院于2010年7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历时24年、充满悬疑的“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案件”,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
 楼主| 发表于 2010-8-18 11:53 |
法律已死,路过烧纸。法律没死,怎会如此?续六
  转载:
  
  《赵作海:凭什么要我感谢政府感谢党》文章来源 十八层地狱网
  
  赵作海的乡村冤案样本
  
  赵作海在5月17日中午到商丘市财政局领到了一个存折,上面是65万元。对于接受赔偿这件事,他的亲属们都觉得少了。“每天的劳动报酬是按照127元算的,比过去算是高了,可是还有精神赔偿啊。我咨询过,说要等12月1日《国家赔偿法》下来,钱就多了,谁让他现在就签字同意了呢!脑子不清楚!”赵振举说。他是赵作海的叔叔,赵作海是他同父异母的大哥所生。赵家一共兄弟姐妹7人,现在仅存的亲属只有这个叔叔和他的姐姐、妹妹3个人。姐姐和妹妹去年和儿子赵细粮去开封监狱探望过赵作海几次。“但是我没想到他会出来,见他的时候,他也从来没说过他冤枉了。”姐姐说。“旁边是警察根本不可能说。”赵作海解释。
  
  在赵作海还蒙冤狱中时,叔叔赵振举看到了回村来的那个“死者”,便报了案。赵振举一开始为赵作海的房子和补偿金曾积极奔走过一段时间,他在郑州药厂做销售,算是赵家最有见识的人了。“可是不一条心!”赵振举觉得,赵作海有自己的心思。
  
  “我儿子多。”赵作海被捕时47岁,现在58岁,贴着头皮的短发全白了,腰直不起来,走路缓慢。妻离子散家破,人未亡。赵作海并非如亲属们所说“牢里待傻了”,他的配合和平静带来的是,“县里答应再给我盖个楼”,略有喜色。已经火速盖出半截的新屋,在赵作海看来还是进度太慢,“才起了大梁”。每天他骑着自行车从姐姐的住处出门,必然要去的就是自家工地,带着馒头,细细查验砖头、沙子、水泥。“这个屋子我住,再盖的那个给儿子。”赵作海很明白,“我要钱干什么,房子升值呢,有房子儿子也就回来了”。刚回来时他还说说,“感谢政府”、“我见到的都是大官”之类的话,说完了自己就后悔,“我为什么要感谢?”现在他对任何外界的关心和疑问都不为所动了。话说多了他会突然爆发:“你们不过是拍我的照片好卖钱的!”随后又变平静,“打我的警察不都抓了么?我不着急,也不用找谁,迟早让我去认人呢!这个事情,得从上往下慢慢捋”。

发表于 2010-8-18 12:11 |
法律已死,路过烧纸。法律没死,怎会如此?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22:34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1978年1月生,汉族,大丰市人,地址:大丰市南阳镇人民路6号。邮编:224142,联系电话:138********。
    被申请人: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亚东局长)地址:大丰市大中镇幸福东大街8号。邮编:224100,联系电话:0515—82030670。
    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29元),请求依法核定补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3.4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4月20日依法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18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3月21日经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为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工伤十级伤残应当享受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第61条同时还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08年大丰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2408元,2008年大丰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22408/12×60%=1120.40元/月。被申请人核算本人工资971.5元/月,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20.40元/月)。按照条例规定,被申请人仍需补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3.40元。

    此致
大丰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1年6月14日

发表于 2011-6-16 23:48 |
丧尽天良:涪陵区检察院伪造笔录

      第一、涪陵区纪委残酷刑讯致人严重伤残。
      第二、销毁证据(内科病历)。
      第三、涪陵区检察院伪造“供述”材料。
      第四、涪陵区检察院暴力取证、逼迫证人退“赃款”栽赃陷害。
      第五、法院违法审理、采用非法证据、枉法裁定。
      第六、从2002年7月起,胡晓红(原涪陵区委书记、现重庆市人大副主任胡健康之弟)把赌博‘球球机’从南川公然开到涪陵白涛镇,大肆赌博、放高利贷,致使多人被逼上绝路,白涛人民几千万元资金被洗劫(初略计算)。
      由于赌博‘球球机’造成黄华刚杀人碎尸案;由于赌博‘球球机’造成赵文学经手把白涛供销社几百万移民补偿资金不翼而飞且“不知去向”。同时,从银行涉案的30万移民资金(高压线)不进入司法程序。白涛镇党委书记白明宗知道内幕,杀人灭口。
       白涛供销社78名职工联名控诉,涪陵区法院在复函中以“本案公诉机关涪陵区检察没有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和诈骗罪”为由而一推了之。总结:杀人灭口

丧尽天良:

本案一审、二审、申诉均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白明宗“受贿”,姚元“行贿”。奇怪的是为何不让“受贿”的白明宗退赃款?反而逼迫行贿人姚元退赃款12万元?对“受贿”的白明宗处以重刑,尚不追“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这一违背常理的审判和判决不得不发人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12-4-16 20:36 |
大丰市城管局,剥夺公民劳动权利你凭什么???

    公民的劳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007年7月25日,大丰市城管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市容协管员,其中女性5名,年龄为18至45周岁,退伍军人、失业职工优先,报名地点设在大丰市劳动大厦一楼人力资源市场。
    当事人按照招聘的程序报名,复习备考,8月5日参加笔试,随后又通过了盐城市城管局派员主考的面试,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优异。最后,还经过了体检和政审的程序。(注:当事人系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依据招聘公告应当优先录用。)
    但是,大丰市城管局最终还是没有录用当事人!!请问:大丰市城管局,剥夺公民劳动权利你凭什么?你究竟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不予录用当事人??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21:01 |
一对下岗夫妻的呐喊——江苏省大丰市城管局暴力拆迁并唆使当地派出所相关人

尊敬的大丰市委、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人大、大丰市信访办、市政协、互联网、相关媒体及一切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
    申诉的主导思想:维护自主合法利益,赔偿合法损失(详见清单)。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已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这是《宪法》序言里党的基本路线,也是赋予中华公民神圣的使命和义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炎黄子孙我感到无上的光荣和自豪。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责无旁贷反映民众心声,以便相关部门体察民情实情,更好地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尽快解决居民的安居生存问题。
    现为推进城市环境面貌更新,改善城市居民住宅生活条件,加快城市的经济繁荣,直到今天我的车库被拆,车库里的物品还不知搬向何方?反被说成阻碍工程。现又再次将个人现有实际情况如实地向大丰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并请求公证复议裁决:
    我夫妻均系大丰市工商银行、大丰市缫丝厂的下岗职工,姓名:张慧,性别:女,现年49岁,身份证号码:32092619620215412,我丈夫叫单国铃,现年49岁,身份证32092619620628410。居住在大丰市健康西路57号工商银行家属楼。1998年我们参加房改,现居住使用面积83.8平方,开始无车库,我们整幢楼成员要求单位为我们砌车库,但行里一直未履行,到最后领导让我们自己砌车库,2000年14户自发出资盖车库,我家盖了2间车库。当时不知手续如何办理,也就未办,至2009年11月6日前也未曾有人出面提出手续不合法要求撤除。虽然下岗却一直自食其力,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拥护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尊老爱幼,再穷再苦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精神,在生活中不断完善自我人格,完全履行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义务。随着年纪步入中年,就业越来越难,身体越来越差,看不起病,买不起房,更将尽不了孝、退不起休,不得不承认我夫妻是无债权债务的弱势群体。但为谋生在自家的车库里做起修理自行车和摩托车的生计,让我看到美好的前景和未来。党的养育比母深,无处尽孝费煞神;若能有朝展弘愿,舍身取义报国恩。我们根本没有任何理由不响应和谐文明的拆迁。
    2009年11月6日我和丈夫在市场上一起做生意,到下午1:30到家吃饭时却看到自己的车库不知被谁给拆了,车库里的物品被扎坏。事后我们听邻居讲是城管局的高建平叫人来拆的。我就去找高建平和工行领导解决问题,但他们相互推托并无人顾问,而我老公在家将原车库里的物品重新拾了一下,但发现放在车库摩托车工具箱里的进货款58650元下落不明。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们的生活次序被打乱,无力再为生活而谋生,整日为自己的合法损失讨回公道而奔波。2009年11月30日高建平抢大米、玉米、油,大丰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把我们夫妻强制带到所里,并对我无辜的殴打,造成遍体磷伤,不给我吃喝,陈××带头打人,警号09110,造成我遍体磷伤,把我留置了20小时,从早上9点到第二天早上4点。当我们再次到家时,以前车库里的物品已不知下落。我们报警但公安机关至今未成破案且为民办事。
    依据《大丰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精神,强制拆迁应当提交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电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三条三十九条:保护公民的房屋财产所有权,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宪法》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已经在被污染的环境里给了足够的时间期待真诚的解决,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得到诚意的解决,老百姓只有最后的办法,采取舆论求助、媒体求助、政府求助、司法求助,向上级机关政府部门申请援助来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奉劝好时莫混帐,没事笑人打烂帐,灾难人人逃不掉,互助才算世间道。
    中华民族是宁死不屈的民族,欺压吓诈无非就是多死些人,为捍卫真理为了给后代造福为法制的健全,贫穷家人生命都不算什么了,中国人的民族精神会有人挺身而出,正义面前死不足惜。
    此致!
    
    求助者: 张慧、单国铃

发表于 2012-4-19 10:31 |
我是来上香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22:38 |
大丰市城管局,剥夺公民劳动权利你凭什么???

    公民的劳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007年7月25日,大丰市城管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市容协管员,其中女性5名,年龄为18至45周岁,退伍军人、失业职工优先,报名地点设在大丰市劳动大厦一楼人力资源市场。
    当事人按照招聘的程序报名,复习备考,8月5日参加笔试,随后又通过了盐城市城管局派员主考的面试,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优异。最后,还经过了体检和政审的程序。(注:当事人系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依据招聘公告应当优先录用。)
    但是,大丰市城管局最终还是没有录用当事人!!请问:大丰市城管局,剥夺公民劳动权利你凭什么?你究竟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不予录用当事人??

发表于 2012-4-30 22:54 |
  老百姓只有感叹;法律已死,路过烧纸。法律没死,怎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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