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去问你妹?好嘛,我来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相关协议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它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它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它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议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它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莫洛托夫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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