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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暴打司机和乘客公交车无人驾驶冲向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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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c

发表于 2010-8-19 16:45 |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发表于 2010-8-19 16:50 |
希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严惩肇事者!!!

发表于 2010-8-19 16:54 |
这回不是临时工干的吧!

发表于 2010-8-19 16:54 |
希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严惩肇事者!!!
一直很想回家 发表于 2010-8-19 16:5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仅仅拘留太过轻率了!

发表于 2010-8-19 16:55 |
这回不是临时工干的吧!

发表于 2010-8-19 17:02 |
这回不是临时工干的吧!
少说话 发表于 2010-8-19 16:5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有可能哟。
发表于 2010-8-19 17:02 |
文某及家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发生,但其性质还不构成犯罪.因为汽车没有造成倾覆或其行为.....个人以为,文某一行人最起码应该判故意伤害他人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认定故意伤害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其司机性质还待医院鉴定出来再作定夺.但无论如何,在创省级文明城市的南充,还有某些人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作威作福,甚至在共公场所还如此嚣张,确实值得我们深思.....也值得当地政府及其系统深思,你们创省文明城市的学习资料上是如何写的,你们学习的精神是如何贯彻的,你们为南充这个城市所作的贡献就是这样?????

发表于 2010-8-19 17:02 |
这回不是临时工干的吧!
少说话 发表于 2010-8-19 16:5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至少有先例..
发表于 2010-8-19 17:05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起码,先应该以这个提及公诉!!!!10天,轻,太轻了.
发表于 2010-8-19 17:22 |
遭球了,通过各媒体一抱道,创省级文明城市可能卵格了?
发表于 2010-8-19 17:23 |
呵呵,如果说是素质问题,明显是大事化小的说法,这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如果这车撞上的是另一辆公交车或者货车的话,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发表于 2010-8-19 17:27 |
太猖狂了,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发表于 2010-8-19 17:32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0-8-19 17:32 |
这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

我想问,这本田,摩托车的损失费是否由文某家人承担????

发表于 2010-8-19 17:52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发表于 2010-8-19 18:02 |
提高公民的素质任重道远呵!

发表于 2010-8-19 18:04 |
危害公共安全罪啊还有啥子故意伤害罪啊都够不上的!大家还是人肉这些虾子吧!

发表于 2010-8-19 18:25 |
千万不要给南充创建文明城市抹黑.

发表于 2010-8-19 18:25 |
哎,公务员就这种素质。群众面前就是拳头,领导面前就是条狗。。。。

发表于 2010-8-19 18:26 |
此行为太恶劣了,道德太低了,置他人生命不顾。这也是当今社会的道德风气反应啊,悲哀——,深深地为之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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