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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烈火中永生

李本钦!任你杀人放火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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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畜生,现在巴中的官商勾结那么严重哦,唉、、、、、巴中的不幸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9-3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畜生,现在巴中的官商勾结那么严重哦,唉、、、、、巴中的不幸啊!
深山老农 发表于 2010-9-3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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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朋友愤怒谴责声讨!

发表于 2010-9-3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烈火中永生,吴大飞你娃真行。会折腾,佩服!!!!!!!·························

[发帖际遇]: 巴中酒鬼获得本周补贴小米椒6个.

发表于 2010-9-3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给老子坚决查处背后的腐败问题,不然我也要开始行动了。

发表于 2010-9-4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白痴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给老子坚决查处背后的腐败问题,不然我也要开始行动了。
独自在外 发表于 2010-9-3 23:0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衷心热烈欢迎朋友向腐败开战!永跟党走闹革命!
http://t2.baidu.com/it/u=1973073297,4194398351&fm=20


永远跟党走》MTV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第202页指出,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三条原则:0 `+ v/ ?0 a6 t/ [3 D
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题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一要同商业利益相区别。商业利益是个人和企业获取利润的利益,商业利益直接服务于个人或者企业,不能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而强行征收征用公民的财产权。二是要同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相区别。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其受益人是特定的少数人,与公共利益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转让其私有财产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l' Y* a" ?8 ~) Z8 r1 n4 G# w$ _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了防止这种手段的滥用,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6月5日人民日报《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评论员文章强调:“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甚至几代人的血汗乃至生命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栖身之所、最重要的财产权。

拆迁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通过强制褫夺了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
多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方面的问题。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剥夺了老百姓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的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老百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在许多地方拆迁房产的评估是由开发商委托的,甚至是由政府委托的。政府对价格的评估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垄断色彩,更为根本的是,当拆迁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也是由政府部门裁决,这样政府不仅能“指导”交易价格,甚至能“依法”强制房产交易。谁赋予政府对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权?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分析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引发信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强制拆迁,粗暴对待被拆迁户;二是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安置政策失之简单化,没有视居民情况分类处理,造成部分被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talk.bbs.house.sina.com.cn/ s5 ^+ q! nbj.bbs.house.sina.com.cn7 p3 {# H2 F9 j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曾透露,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有的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取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不满。talk.bbs.house.sina.com.cn' U  d2 ]! P新浪乐居论坛  U( n# }( p# J( D
全国政协委员袁祖亮认为,房屋拆迁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达不成协议就进行行政裁决,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沦为开发商的打手,引发了拆迁领域的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并最终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他同时指出,群众反应强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公正,补偿过低问题也与此有关。
新闻机构报道了许多因拆迁引起的惨案,说明了在整个拆迁的博弈中,无论与政府,与开发商,与拆迁公司,被拆迁人都是绝对的弱势。他们无处博弈,接受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talk.bbs.house.sina.com.cn$ v: p3 ~" M! ?& x0 c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3 J! ?: Q
一家媒体报道,旧城正被房地产开发商一块块铲平,政府正在为开发商建造的高层公寓、办公楼和购物中心修建道路,而旧城内的“老居民”将由此失去原有的生存环境。
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1 b6 ]' k# F2 Q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被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难免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专家高富平曾参与物权法制定工作,他说,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
新浪乐居论坛; O& ~, D' N. Z  s* s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定位上的不清楚,再加上在拆迁运作中,有的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瞬时变得很冠冕堂皇。这种做法不但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也使得拆迁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但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是政府的行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认为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第二条原则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什么都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是很大很大的问题。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截然分开。现在最普遍的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只是开发商的利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有权利作出搬与不搬的决定。如果不愿意搬,你也没办法。开发商和住户只能协商,讨价还价,没有人能够强迫你。
我觉得现在确实有不少补偿办法侵犯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不是合理公平的补偿,使被拆迁者不可能在原地买到同样的住房,只能选择在比较远的地方安家。这种状况需要建立法律制度来解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群众利益。

发表于 2010-9-18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发表于 2010-9-18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4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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