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网民朋友: 2010年9月5日,网民“红牛”、“平州大侠”在本论坛发表《请罗保福局长进来一下!谢谢!》一帖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现将网民“红牛”、“平州大侠”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网民“红牛”、“平州大侠”等网民朋友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警务活动的监督。根据2006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89
号令《警车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规定: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据网友“红牛”、“平州大侠”反映的情况,我局执勤巡逻民警在执勤活动中,使用警灯、警报虽未违反《警车管理规定》,但对特定时间、特定环境未充分考虑,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在此,我们深表歉意。同时,针对网民朋友们反映的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强力整改。一是及时通报。九月六日上午八时,在全局民警工作点评会上通报了网民反映的情况,重申了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了人性化管控措施。二是加强教育。组织警用车辆驾驶人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增强法纪观念,树立人本理念,做到不违规、不开特权车。三是强化监督。由局纪委牵头对警车、警灯、警报器使用情况进行督察;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警用车辆管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警灯、警报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举报电话:110,6222756 特此回复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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