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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k1971

南充马电花园派房了,很多转让购房指标的员工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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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00:18 |
围观  不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07:07 |
马电公司老总为他们的发的福利,他们开始认为不值钱,所以卖了,现在后悔也怪自己哦,一心为职工谋福利的领导少哦,蓬安以前有些企业是蓬安的利税大户,但很少修什么房子分给职工,到最后破产时还有不少职工住在贫民小房(一家人住一个单间)内,搞得工作没了,住的地方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07:09 |
马电这么多年来,总之是在做大做强,至少职工收入还是不错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07:09 |
我不是什么马电职工,我是一个局外人,我非常羡慕马电职工们的收入

发表于 2010-9-24 09:16 |
球的福利,这些年到马电去问问,里面的房子都比当时的市价高,还不像个东西,当然也不全是,老总楼还是见得人的,属于蓬安的优建筑。2006年底的市政府新区的房价就一千二,三,现在叫价就两千出头。有什么福利?

发表于 2010-9-24 09:20 |
不过说实话,马电的和外面买马电房的都是吃亏的,都买了个高价,到现在还不知自己能住哪。呵呵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9-24 13:02 |
支持去要,那些不要脸的人去死好了

发表于 2010-9-24 14:49 |
就以上几楼的观点,说说我的看法
1、观点一: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当初就购房指标转让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签合同只要是双方共同协商
   签订、且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其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
2、观点二:购房性质问题,有人说是职工福利房
   在马电公司与购房户签的《委托购房协议书》中的第2条中说道:“甲方根据职工的意愿,向马电房产公司进行团购,。。。。。。”由此可见,只是马电职工的团购房,而不是福利房

发表于 2010-9-24 15:09 |
将分配的集资房指标转让给他人是近年来常见的一种现象,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有关住房政策,
原因在于集资房指标与职工个人身份密切相关。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若集资房的买受人并非建房单位职工,则不能享有该单位的集资房指标。
其次,从法律意义上讲,有关标的的条款是一切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
而“指标”并不是一种具体、明确的标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因此,集资房“指标”的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发表于 2010-9-24 16:50 |
团购的商品房

发表于 2010-9-24 17:54 |
注意:是“马电房产公司进行团购”,既非集资房也不是福利房,所卖出的购房指标仅仅是团购房的购房指标而以。

发表于 2010-9-24 23:47 |
把买指标的人害惨了,当时新区的房子1200元,而现在要2000元,设计孬死了,五年都拿不到手。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23:06 |
购指标的请进入此QQ群,群号:119366816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08:46 |
1、首先集资转让指标的性质是一种确定的民事权利,具体而言是一种可期待物权。集资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单位通过分房将职工基于其工龄、职称以及各方面的条件所确定的房价及其相关附属因素确定各职工名下,所以在分房方案确定后,各职工所享有的权利已经是确定下来,是一种民事的可期待物权。因为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职工依法可以进行转让。

  2、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购房指标的转让,就民事行为而言,法律无明文禁止就是可以实施的。即使有单位规定集资房不得转让,但只是单位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3、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有效要件,就不具备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

  4、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了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就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风险。

发表于 2010-9-27 00:49 |

发表于 2010-9-27 07:59 |
马电的职工代表(110多个代表中就有领导干部60多人)和建房代表都是: 领导指定的!不是选出来的。是不合法的。所以那个所谓的职代会和房管会做的全部决议都是不合法的。

发表于 2010-9-27 16:04 |
  这帮人最起码做人的道德准则都没有了:诚实守信,4年的苦战煎熬,中途交房款不出来,现在跳出来说话了,你的脸面在哪里,你自己扪心自问,天理还在,假如现在房价跌了,你会跳出来吗,做啥事都会有风险的,不能只看到利益的一面,要回过头看到当时2006年你卖指标房的干劲,不是强迫的。同志们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斗争,4年都过去了,还在呼啥。

发表于 2010-9-27 16:31 |
  当时2006年10月南充的房价是1500左右,还是市中心地段,市政新区才卖到1200元每平方米,这次去看到马电的房子设计是南充市最牛的户型,太不敢恭维,在说房间近2000元每平方米,你们回过头想一想这些买房(包括买指标房)的哥们姐妹们都感到寒心,欲哭无泪,打掉牙往肚里吞,这些感受你知道吗,这些买房的痛苦向谁哭诉,苦苦的煎熬4年,等到的是什么,卖指标的职工们你们还想毁约,你们纯属是在给这些买房户的伤口上撒盐,据我所知,有些人在2006年为了在南充买房,当时卖掉了在蓬安的住房,当时蓬安卖的房价你们应该是知道的,就这些买房的占到便宜了吗。

发表于 2010-9-27 16:34 |
  当时2006年10月南充的房价是1500左右,还是市中心地段,市政新区才卖到1200元每平方米,这次去看到马电的房子设计是南充市最牛的户型,太不敢恭维,在说房价近2000元每平方米,你们回过头想一想这些买房(包括买指标房)的哥们姐妹们都感到寒心,欲哭无泪,打掉牙往肚里吞,这些感受你知道吗,这些买房的痛苦向谁哭诉,苦苦的煎熬4年,等到的是什么,卖指标的职工们你们还想毁约,你们纯属是在给这些买房户的伤口上撒盐,据我所知,有些人在2006年为了在南充买房,当时卖掉了在蓬安的住房,当时蓬安卖的房价你们应该是知道的,就这些买房的占到便宜了吗,他们又向谁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0 15:45 |
按照国家的审批计划,马电花园已经超过了建设期是变相的捂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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