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电收费大厅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02]872号)精神,是县委、县政府举行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公开听证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2010年3月30日,蓬安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蓬安府发【2010】15号),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凡在县城区(含相如镇、锦屏镇、河舒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生产企业、学校、医院、商业服务业、车辆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收费是经营性收费,收费主体是蓬安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由县城管局统一在县物价局、财政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后向各委托代收单位发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四川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县城管局加盖“蓬安县生活垃圾收费专用章”,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县财政局专储账户,专款专用。收费和使用情况要接受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由县城管局提出拨款方案,县环保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给蓬安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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