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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挥剑斩妖

庸医又枉年轻的生命.李小容你死得好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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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1:58 |
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为好

发表于 2010-11-5 11:58 |
{:2_28:}
发表于 2010-11-5 13:04 |
我有一颗火热的同情的心,但是我没有过硬的背膀子 啊,我帮你诅咒他们,世间所有昧良心的人要遭报应

发表于 2010-11-5 13:18 |
不能按一面之辞 下定论!
另外 医师不是神仙 现在的医学水平 并不是所以病都能治好的 即使是大家认为是所谓“小病”也是有死亡的可能!!
死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 可以申请法医鉴定啊!!听第三方专业的鉴定机构 判断是非区直!!

发表于 2010-11-5 15:32 |
家庭暴力引起

发表于 2010-11-5 16:00 |
又一医疗事故!不能轻饶了这帮强盗!:@ :@

发表于 2010-11-5 16:06 |
中心医院的回复比较客观、及时,作为巴中最权威的医院希望继续发扬你们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巴中人民会感谢你们的。[quote][/quote]

发表于 2010-11-5 16:10 |
巴中市中心医院
关于《李小蓉死亡理赔意见书》的回复
赵鹏先生:
    你于2010年11月2日致我院《李小蓉死亡理赔意见书》收悉,现回复如下:
你妻子李小蓉,34岁,因停经37+周,自觉无胎动,院外B超示:宫内死胎,来我院复查B超后确诊:宫内死胎,于2010年10月6日12时30分收入住院。产科检查:腹围92cm,宫高30cm,水囊未破,头位,头先露,0-2,宫颈未容受、质硬,未听及胎心音,骨盆测量无异常。入院诊断:G4P137+周孕宫内死胎。行相关检查和准备后,按医疗原则和医疗技术规范,即行药物引产。引产术前与孕妇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告知(包括可能产后大出血),李小蓉及亲属表示理解,并签署引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实施引产术,2010年10月8日21点37分分娩出一死男婴。产后因子宫收缩乏力,出现产后大出血,使用多种方法缩宫治疗无效,并在立即给予了输血、扩容等处理情况下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术前亦征得家属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手术顺利。后因产后大出血并发DIC,即送入ICU进行抢救治疗。2010年10月12日B超检查提示:腹腔积液。腹腔穿刺抽得血性液体,立即行剖腹探查术(术前亦征得家属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术中见:腹腔内有不凝血性液体2500+ml,宫颈残端未见活动性出血,清除血性液体,腹腔引流结束手术。我院先后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制定救治方案,集全院之力,积极抢救治疗。10月31日晚10:40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你在《意见书》中对我院病历、诊疗方案、术前准备、医疗原则、医务人员责任心等提出质疑。我院认为:1、你们认为我院病历有篡改、添加、伪造之嫌,这可以通过司法机关鉴定。2、通常情况下,正常分娩产妇都有产后大出血可能,你家属是死胎分娩,产后大出血机率就更高,提前告知你们产妇可能会产后大出血,说明我们已提前预见并作了相关准备。3、你们提出为什么不作剖腹取胎术而选择引产术的问题,我院的诊疗行为是按医疗原则办事的,根据临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对其引产是正确的,无剖宫产手术指征。4、患者入院后即作了输血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输血前检查及患者家属签字的输血同意书等),术中及术后给患者输注了浓缩红细胞、血小板、冷沉淀凝血因子、血浆等血液成份。5、市卫生局已对我院的诊疗过程行为展开了调查。
我院在对李小蓉住院期间的整个治疗活动,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你家属李小蓉在我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系本身疾病所致,与我院的诊疗活动无因果关系。
          你若对此回复有异议,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亦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此医疗争议。
                          巴中市中心医院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发表于 2010-11-5 16:30 |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事情真相究竟如何,我们外人无从得知,建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原事实真相!(特意炒作无意义)

发表于 2010-11-5 16:41 |
医院回复客观

发表于 2010-11-5 16:53 |

发表于 2010-11-5 16:58 |
非常理解家人失去亲人的悲痛。看到市中心医院的回复还是很客观、很务实的。如逝者亲人有什么不同解见,所涉医患纠纷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吵、闹无助于问题的化解。仅此发表个人观点。

发表于 2010-11-5 17:01 |
李小蓉的家属,你们这样闹,就是想要钱嘛,死人的钱,你们要了,何以安心。帮着你们闹医闹们,你们要付多少酬金!!!???希望你们不要再无理取闹,要面对真像!不可以歪屈事实,中伤医院,中伤医生。不知道这几夜你们睡得安否。

发表于 2010-11-5 17:03 |
巴中市中心医院
关于《李小蓉死亡理赔意见书》的回复
赵鹏先生:
    你于2010年11月2日致我院《李小蓉死亡理赔意见书》收悉,现回复如下:
你妻子李小蓉,34岁,因停经37+周,自觉无胎动,院外B超示:宫内死胎,来我院复查B超后确诊:宫内死胎,于2010年10月6日12时30分收入住院。产科检查:腹围92cm,宫高30cm,水囊未破,头位,头先露,0-2,宫颈未容受、质硬,未听及胎心音,骨盆测量无异常。入院诊断:G4P137+周孕宫内死胎。行相关检查和准备后,按医疗原则和医疗技术规范,即行药物引产。引产术前与孕妇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告知(包括可能产后大出血),李小蓉及亲属表示理解,并签署引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实施引产术,2010年10月8日21点37分分娩出一死男婴。产后因子宫收缩乏力,出现产后大出血,使用多种方法缩宫治疗无效,并在立即给予了输血、扩容等处理情况下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术前亦征得家属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手术顺利。后因产后大出血并发DIC,即送入ICU进行抢救治疗。2010年10月12日B超检查提示:腹腔积液。腹腔穿刺抽得血性液体,立即行剖腹探查术(术前亦征得家属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术中见:腹腔内有不凝血性液体2500+ml,宫颈残端未见活动性出血,清除血性液体,腹腔引流结束手术。我院先后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制定救治方案,集全院之力,积极抢救治疗。10月31日晚10:40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你在《意见书》中对我院病历、诊疗方案、术前准备、医疗原则、医务人员责任心等提出质疑。我院认为:1、你们认为我院病历有篡改、添加、伪造之嫌,这可以通过司法机关鉴定。2、通常情况下,正常分娩产妇都有产后大出血可能,你家属是死胎分娩,产后大出血机率就更高,提前告知你们产妇可能会产后大出血,说明我们已提前预见并作了相关准备。3、你们提出为什么不作剖腹取胎术而选择引产术的问题,我院的诊疗行为是按医疗原则办事的,根据临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对其引产是正确的,无剖宫产手术指征。4、患者入院后即作了输血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输血前检查及患者家属签字的输血同意书等),术中及术后给患者输注了浓缩红细胞、血小板、冷沉淀凝血因子、血浆等血液成份。5、市卫生局已对我院的诊疗过程行为展开了调查。
我院在对李小蓉住院期间的整个治疗活动,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你家属李小蓉在我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系本身疾病所致,与我院的诊疗活动无因果关系。
          你若对此回复有异议,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亦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此医疗争议。
                          巴中市中心医院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发表于 2010-11-5 17:04 |
非常理解家人失去亲人的悲痛。看到市中心医院的回复还是很客观、很务实的。如逝者亲人有什么不同解见,所涉医患纠纷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吵、闹无助于问题的化解。仅此发表个人观点。

发表于 2010-11-5 17:04 |
强烈建议有关部门调查其丈夫赵鹏,如有违法行为(家庭暴力)致其腹中胎儿死亡,不可为不丧心病狂,严打凶手,以告死者在天之灵

发表于 2010-11-5 17:04 |
李小蓉的家属,你们这样无理取闹,无非是想多要钱,死人的钱,你们用得安心??这样歪屈事实,中伤医院,中伤医生,你们情何以堪。死了的人已死,活着的人还要继续活下去。希望不要再无理取闹,走正规的渠道处理此事为上策!!!

发表于 2010-11-5 17:05 |
强烈建议有关部门调查其丈夫赵鹏,如有违法行为(家庭暴力)致其腹中胎儿死亡,不可为不丧心病狂,严打凶手,以告死者在天之灵

发表于 2010-11-5 17:06 |
李小蓉的家属,你们这样无理取闹,无非是想多要钱,死人的钱,你们用得安心??这样歪屈事实,中伤医院,中伤医生,你们情何以堪。死了的人已死,活着的人还要继续活下去。希望不要再无理取闹,走正规的渠道处理此事为上策!!!

发表于 2010-11-5 17:06 |
强烈建议有关部门调查其丈夫赵鹏,如有违法行为(家庭暴力)致其腹中胎儿死亡,不可为不丧心病狂,严打凶手,以告死者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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