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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rwangjing12

关于“康 太 平 案”定性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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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大家热烈讨论,此事是一面镜子,也是一杆秤!相信司法会给大家一个秤砣,定盘星就不会有意见啦!!
发表于 2010-11-15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仲彬书记最温暖的一次关怀!!!
李仲彬, 书记, 温暖
有一个盘踞后坝村的黑心开发商自持与市委多个当红领导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还与个别领导,称兄道弟,打起“亲家”,所以这个黑心开发商欺负起后坝村农民来就有恃无恐,猖狂至极,被逼无奈的农民,只有向各级机关、组织反映,但鉴于这个开发商的这种势力,这些人民的父母官,面对农民的求助,都不约而同的进行推诿,情况危急之下,农民们只有面对面求助李仲彬书记,李书记问明原因后,高度重视,过了几天,李书记面对面的回复了后坝村部分农民:“你们反映问题属实,我在几次会议上批评那位与开发商打“亲家”的那位官,严厉警告那位官员,告诫其他官员以后政府官员不许开发商私底下整这样、那样的关系,以免影响政府形象、、、、、”。
   
    在李书记及时的关怀下,那位黑心开发商在后坝村的动作才稍有收敛,后坝村农民2010年也才过了平安、宁静的春节!

转自巴河论坛
发表于 2010-11-15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
发表于 7 天前 10:57 | 只看该作者
当年新婚的我,陪爱人回娘家,当时也是正值后坝村多事之秋,爱人八十高龄的爷爷给我讲了他亲眼所见的一件事:
   国民党统治末期,民心涣散,为笼络人心,迎逢上级,江巴县政府就在黄金地段修了一条:民主街,大肆宣扬:人人平等、、、、,庆祝的那天,人山人海,城郊有一名年芳十八的周姓女子也去瞧热闹,姑娘家爱美,出发前把自己过年的衣服穿上,打扮的非常得体,显得十分漂亮,小姑娘高高兴兴的走在民主街、自由路上,哪知厄运当头,这时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把她围住、拦住去路,为首的是一个满脸横肉、满口黄牙,脖子有窝的少年,【此人是杨县长的独子】县长的公子把姑娘一番调戏,小姑娘那里受过这等凌辱,气得一阵怒骂,县长公子更是有恃无恐,指示随从打手,按住小姑娘,一番云雨之后,扬长而去。
   姑娘悲痛欲绝,在好心人的劝慰下,放弃了轻生的念头,也知道行凶之人是谁,当然姑娘也认识一些字,更知道,国民党政府正在提倡所谓的:人人平等、、、的一些口号,于是在愤怒的乡亲们支持下,来到县政府告这恶少,当时伪政府正在高呼民主、平等、、、口号,所以一旦出现影响较大的案子,都会三司共审,既现在的公、检、法。
   受害姑娘日夜煎熬的终于等到“正义”审判开庭的日子,只听审判大员们,一一询问原、被告的身份,当然县长大人也是不甘落后,秉公的坐在一旁旁听。
  警方问被害周女道:“你是从什么方面得知杨公子会途经民主街自由路,说!谁泄的密?”
  受害人周女一片茫然道:“警官大人、民女我冤、、、”未等受害人陈述。
   检方又说:“小小年龄,不思进取、好吃懒做、想攀龙附凤,打扮得花枝招展、勾引杨公子,还恶人先告状!”
  紧接法方又说:“我们一接你的案子,就积极的,组织了强大的的班子,调查真相,走访群众,经过多方证人证实,杨公子手无缚鸡之力,何来强行奸污你之事?明明是你攀附权富的欲望心太强,光天化日强行奸污杨公子,想借此要挟公子,弄污县长,破坏江巴县的发展软环境,达到你一己私力的目的,你若幡然悔悟、本法院将从轻对你处理、、、、,当然也不排除,杨公子与你有婚配的可能。”
  在此一旁旁听的县长大人也是含笑会意、频频点头,这时受害人听清、看清这帮贪官的嘴脸,自觉申冤无望,于是飞快起身,撞在县政府的大门上,鲜血和脑浆染红了县大门,三司审判大员在门外的老百姓的一片怒骂声中,宣读了结案陈词:“鉴于本案罪犯,畏罪自杀,本案、、、、、”。
   爱人的爷爷现在已故,想起当年爷爷知道我们后坝村遭遇强拆的事,现在我才明白爷爷为什么给我讲这个事情,也许饱经世间沧桑的爷爷暗示我:审时度世,叫我、民不跟官斗吧!现在每年春节陪爱人回娘家。我都会第一时间去给爷爷上坟,烧烧香,告诉他,后坝村农民的状况、、、、
  相信我们的人民政府不会欺负自己的老百姓,也坚信邪不压正!
                                                                    后坝村农民
                                                                                       2010 11 8 转自巴河论坛

发表于 2010-11-15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中场搅拌机


   请问这不是谋杀是什么呢?汽车不光是交通工具,当它失控的时候是不是杀人的武器呢?还有,明明知道醉酒驾驶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却还要去做,是不是故意的呢?难道楼主你认为这只是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还有就是他的二次碾压,这是不是故意的呢?

发表于 2010-11-1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驾本就应该严惩,特别是康教授有知识有文化不但是医生,还是党员。本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如果真的如目击者和华西报上说的撞倒人后不仅不救,而且还再次碾压扬长而去,导致伤者不治。真是罪大恶极了!!!!

发表于 2010-11-15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驾本就应该严惩,特别是康教授有知识有文化不但是医生,还是党员。本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如果真的如目击者和华西报上说的撞倒人后不仅不救,而且还再次碾压扬长而去,导致伤者不治。真是罪大恶极了!!!!

发表于 2010-11-15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11-16 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见车就躲远点

发表于 2010-11-16 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压倒了,为了保命,无论如何也得动动,换个地方,避免二次受伤
发表于 2010-11-16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巴中几乎是家喻户晓的康太平醉驾逃逸案,除了是对政府能力的一种考验! 也是让民众知道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如果这次不能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出现更多象康太平这种杀手,因为他们也可以跑,也可以再压,还可以用钱,用关系,通过种种手段去逃避法律的制裁。为了自已和家人能平安走在大街上,关注吧!

发表于 2010-11-1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主。

发表于 2010-11-1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撞上学生驾车逃逸致4死1伤

2009年2月10日清晨,被告人王双娃持C3驾照驾驶一辆准载8吨的自卸车(须持B2型以上驾照准驾),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王双娃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致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

事发后,王双娃未下车察看,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致使被撞学生贾晓梅、贾航利连同3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高速行驶178米后,两学生被甩至路边,王双娃继续逃逸。经法医鉴定:4名死亡孩子均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器损伤死亡,张田损伤属重伤。

逃回泾阳后,王双娃把开车撞人一事告诉了妻子王小娟,当对方得知他坚持外逃后,交给他1000元钱供其外出使用。2009年2月15日,迫于压力,已逃往新疆的王双娃回到陕西,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2010年11月18日,经审判后罪名:

■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妻子王小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儿子王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免予刑事处罚


看看别处的案例和判罚,无论是那些驾车肇事的,还是包庇纵容的,都该引以为戒了。

咱们的相关部门还想要案例吗?

发表于 2010-11-18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4月17日晚,47岁的申秀兰从她打工的服饰厂下班后回家,当途经如江苏省南通市东县掘港镇人民路南闸桥北尾时,与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至此的陆华发生小摩擦,在陆华停车两人争执后,陆华突然启动轿车,将申秀兰连同自行车一起卷入车轮下,拖行150米后,申秀兰和自行车被轿车甩出车底,陆华却驾车逃离。事后为开脱罪行,他试图让妻子为自己“顶包”,但被如东警方识破。车祸发生现场血迹斑斑,在长达150米的道路上,申秀兰耳朵被磨伤后掉落。目击者称,在陆华开车拖行过程中,甚至看到地上火星直冒。次日凌晨,申秀兰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左侧面颊被完全磨掉,脑组织外露,并且有石子嵌入胸口等部位,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


随后,陆华被如东警方刑事拘留。经检测,当晚陆华为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6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的两倍之多


经过司法鉴定,陆华驾驶的车牌号为苏F36X68的别克轿车灯光、制动、方向均合格;气象部门证实,事发当晚事发地为多云到阴天气,没有大雾、降雨等影响视线的天气,能见度比较高;路灯管理部门也证实,当晚事发地路灯正常开启。因此,陆华称他再次发动汽车时并没看到车前有人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申秀兰及其自行车轧入车底后,拖行150多米后逃逸,致使申秀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定,陆华在听到车下有刺耳的金属声、感觉到车子有明显阻力以及路人大声向其叫喊的情况下,完全能意识到可能有人在车下。且事后企图让妻子顶罪,证明陆华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知道的。

据此,南通市中院一审认为,陆华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充分,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申秀兰家属人民币43万元。对于这个赔偿,痛失亲人的家庭显得异常平静,申秀兰的弟弟申爱山说:“既然是故意杀人,就应该以命抵命,现在人没了,钱赔得再多有什么用?”http://www.qq.com/favicon.ico

发表于 2010-11-18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1-18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可以这样说康太平这次撞错对象了;;;;再就是要看其原因康太平喝酒是在哪儿喝的,对方明知他喝多酒了为啥在驾车时不强行制止他开车呢?难道就不负连带责任;?当然主要原因责任在于康的个人,不过类似交通案也多吧;;;又有多少人被这样论过;;;;;
发表于 2010-11-2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一直觉得你法律知识很丰富,分析问题的条理性也很强。前两天看到公安局又发通报说一环卫工被撞致死,司机逃逸。如果这种情况司机公安一直逮不到该如何处理?如果逮到了又应该如何处理?按楼上的说巴中类似的案件很多,你晓不晓得以前通常又是会咋个处理呢?请楼主有空答复。

发表于 2010-11-24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司法会给大家一个秤砣
发表于 2010-11-2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卫工被撞死 巴中警方悬赏2万寻线索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谢颖)11月19日凌晨,巴中市环卫处职工李光会在清扫马路时,被飞驰而过的汽车撞倒不治身亡。巴中市公安局局长周朝坤要求组织警力快速侦破。巴中市、巴州区两级交管、刑侦和相关派出所成立了“11·1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专案组。

  案发当天,巴州区公安分局在网上发帖通报案情,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同时悬赏2万元征集破案线索。

  据巴中市环卫处工会主席涂雄介绍,今年以来,已有10多名环卫工人在工作岗位上遭遇车祸,造成2人死亡。

发表于 2010-11-24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逃逸者。天诛地灭。

发表于 2010-11-24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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